最高额质权担保纠纷
【案件详情】
2020年12月12日,甲、乙、丙订立《三方协议》约定:“①2021年度,甲水果店根据业务需要可随时向乙农场购买水果,每次均单独订立买卖合同。②为担保乙对甲享有的水果价款债权,丙以其A车设立最高额质权担保,质押担保的水果价款债权的最高限额为200万元。”《三方协议》订立后,丙按约以现实交付的方式向乙交付了A车。
2021年6月1日,乙将其基于《三方协议》对甲享有的全部120万元水果价款债权均转让给丁。2021年8月1日,丙的债权人申请法院扣押了A车,乙向法院提出异议,执行法院未予采纳,此时,乙基于《三方协议》对甲享有的水果价款债权总额为300万元。2021年11月1日,法院拍卖A车得款500万元。
后乙向法院起诉主张其最该额质权。
【法院判决】支持乙的诉求,在200万内具有优先受偿权。
【法律分析】
2021年6月1日,丁受让的120万元水果价款债权给丁,但转让后的债权不再受A车质押担保。乙将该部分水果债权转让给丁时,乙基于基础关系对甲享有的个别西瓜价款债权的余额尚未确定,即约定的债权确定其间还未届满,依法乙对A车的最高额质权不具有从属于个别价款债权的移转上的从属性,并不伴随个别价款债权转让而转让,转让给丁的120万元水果价款债权解除最高额质押担保,不受A车质押担保。
且乙将水果价款债权转让给丁之时,乙对甲的个别价款债权全部消灭,但是此时,乙对甲享有的个别价款债权的余额尚未确定,乙对A车最高额质权不具有从属于个别价款债权的消灭上的从属性,不因个别价款债权全部消灭而消灭,因此此时,乙对A车仍继续享有最高额质权。
而在2021年8月1日时,虽然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仍未届满,但质权人乙于8月1日知道最高额质押财产被法院扣押,依据民法典规定乙对甲个别价款债权的余额于2021年8月1日确定,此时确定的得债款余额300万,在200万范围内受A车质押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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