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探望权应如何行使,子女探望父母的法律规定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常嘉

子女探望权应如何行使?

探望权是一项法定权利而非义务。

一、什么是探望权?

探望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依法享有对未与之共同生活的子女进行探视、看望、交往的权利。探望权的权利主体只针对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而探望权的主要义务主体就是直接抚养一方,这里所说的义务包括负有不妨碍对方行使探望权的消极不作为义务,还包括协助对方、提供方便等义务。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第一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依法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二、探望权行使主体和行使对象包括哪些?

(一)行使探望权的主体仅限于父母。因为父母作为与子女有直接血缘纽带关系的人,是作为与未成年子女长期共同生活且血缘关系最为亲近的主体,因此立法将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作为能够行使探望权的主体。

(二)祖父母、兄弟姐妹等近亲属显然不能成为探望权主体。由于探望权是“亲权”的一项重要内容,尽管我国法律条文中并未正式采用“亲权”的表达方式,但其与父母子女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无本质不同,因此探望权的主体必然不能突破亲权的主体范畴。同时,虽然探望权的行使需以探望行为的方式表现出来,但两者的本质并不相同,因此为保障子女生活中正常人际交往关系的建立使其祖父母、兄弟姐妹等近亲属与之会面的探望行为不代表除父母之外的此类近亲属享有探望权。

(三)探望的对象范围限定为“子女”,但都未明确表示仅限于“未成年子女”。由于探望权作为亲权的一种,因此将此处的“子女”理解为“父母对之有抚养义务的子女”更为恰当,更家符合民法的精神和中华民族的文化传统。

三、探望权应如何行使?

虽然探望权作为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的法定权利,但是探望权立法的原意在于保障子女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出发。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有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以及我国《未成年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在作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前,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充分考虑其真实意愿、第二十四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可知探望权的行使应当以子女利益为中心。

因此双方就子女探望权问题进行协商时也应当以保障子女利益最大化角度考量,法院在双方协商不成做出的判决也应当是从保障子女利益最大化角度出发。子女作为探望权行使的对象,应当保障子女意愿发表的权利,尤其是对于子女有充分认识能力的情况下更应该将子女本人的意愿作为探望权行使方式的重要考量因素。

一方不负担子女抚养费或未按期给付子女抚养费的情况,并不是中止探望权的事由,不能作为中止探望权的依据。

四、探望权是否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探望权不能申请强制执行。探望权具有人身属性,应尊重孩子意愿。子女并非执行对象或者执行标的,不能依照金钱支付类、一般行为类案件对子女采取强制措施。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六十八条规定: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如果对方不履行协助义务,法院可以适用罚款、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裁定迟延履行金等方式予以间接强制措施,从而督促当事人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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