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前签订的承诺书与离婚协议不一致,应如何认定,离婚前签定的协议生效吗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许夏一

徐某、周某原系夫妻关系,离婚前周某曾向徐某写了内容为:“共同财产43万,给20万徐某,婚姻结束”字样的承诺书,周某并于2020年7月7日转给徐某13万元。此后,双方于2020年7月13日协议离婚,但在离婚协议财产中约定:“双方无共同财产处理。男方房产归男方所有,女方房产归女方所有”。离婚后,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周某履行承诺书中的约定。

庭审中查明,徐某认可周某已付13万元,尚欠其7万元。一审判决:周某向徐某支付7万元。根据判决结果可知:一审法院认为,周某在离婚前给徐某出具了承诺书且周某已向徐某支付了130000元,故周某应按约定履行再向徐某支付剩余的70000元。双方在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中财产处理约定无共同财产处理应认定为双方在承诺书中已就财产分割达成了协议。二审法院对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庭审中,虽周某对于承诺书的内容提出异议,辩称周某与徐某在2020年7月13日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对婚前财产进行了明确划分,即双方之间无共同财产,双方并未提到共同财产43万元给徐某20万元的事实。但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周某一审时认可案涉承诺书系其本人书写,也认可其已经支付给徐某13万元。周某未提供证据推翻在一审庭审中确认的事实,故一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驳回起诉。为避免冲动离婚,我国《民法典》已在协议离婚中设置了30天冷静期,对于离婚协议也做了相关规定。而对于离婚协议约定的事项,建议明确:子女抚养及抚养费的支付、财产分割、婚内债务、户口处理等。

本案中,由于周某在离婚前签订的承诺书中已经履行了部分支付义务,最终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对其他共同财产无争议,故在此情况下法院支持了徐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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