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要求追加债务人配偶为被执行人,能否另行起诉,债务纠纷追加配偶为第三人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许杰

2019年5月20日宋某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李某借款30万元并出具借条,借款期限为一年,月息2%。后因借款期限已到,宋某不履行偿还借款本息的合同义务,李某以宋某为被告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判决被告宋某立即偿还借款本息。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被告宋某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某借款30万元及其利息。判决生效后,宋某没有在指定的履行期限内偿还李某借款本息,李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宋某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但而宋某的配偶蔡某名下有财产,李某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30万元借款及其利息为夫妻共同债务,宋某的配偶蔡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在执行程序中依据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径行认定宋某的配偶蔡某作为共同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从而追加蔡某作为被执行人缺乏法律依据,不应直接追加被执行人宋某的配偶蔡某为被执行人。那么债权人李某的合法权益如何保护呢?是否可以另行起诉宋某的配偶蔡某呢?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不能另行起诉。李某起诉宋某时未起诉蔡某,视为宋某对自己权利的放弃,即放弃对蔡某的起诉,且本案已经经过审理并作出判决,再次受理李某的起诉,有违“一事不再理”原则。

第二种意见认为,可以另行起诉。李某起诉蔡某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起诉的条件,且李某第一次起诉时未起诉蔡某,并不意味着权利的放弃,李某只要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内仍然可以向蔡某主张权利,并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

对前述争议,个人分析如下:

(一)执行程序不能直接追加债务人配偶为被执行人

从诉讼权利保障的角度来看,李某前一次起诉时未将蔡某列为被告要求其承担义务,法院生效判决只载明宋某为履行义务主体。如直接追加蔡某为被执行人,则剥夺了蔡某的抗辩权。从执行法律规定来看,在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必须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1-27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6-82条关于追加被执行人的规定,均没有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的情形,因此追加蔡某为被执行人缺乏法律依据,不能直接追加。

(二)债权人有权另行起诉债务人配偶

1.另行起诉债务人的配偶符合民事案件的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在本案中,债权人李某起诉债务人宋某的配偶蔡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起诉的条件,法院应当受理,因此,债权人有权另行起诉债务人的配偶蔡某。

2.另行起诉债务人配偶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

“一事不再理”原则是民事诉讼中的重要原则,又称“禁止重复起诉”,起源于罗马法的诉权消耗理论,意思是对于已经裁判并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的诉讼已经消耗,不得再行起诉诉讼,否则构成重复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明确规定了重复起诉的构成要件,即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相同、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请求实质上否定前判决结果。本案中,债权人李某起诉债务人宋某的配偶蔡某,起诉的对象与前诉的被告宋某,并非同一当事人;其次,提出的诉讼请求与前一案也不同,是要求蔡某对宋某在生效判决中应承担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综上,债权人李某另行起诉债务人配偶蔡某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人民法院依法应予受理。

3.另行起诉债务人的配偶与原生效判决不会冲突

如果法院受理了债权人李某对债务人配偶蔡某的起诉,其判决结果会不会与原生效判决相冲突,笔者认为是不会。如果债权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债务人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那么蔡某不承担责任,法院就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对原生效判决不会有影响;如果债权人能提供证据证明债务人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那么蔡某需要对宋某在原生效判决中应承担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与原判决也并不冲突。在债权人取得针对被执行人配偶的执行依据后,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受理执行后再合并执行,从而可以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三)另行起诉债务人配偶的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债权人另行起诉债务人的配偶的诉讼时效从什么时候起算呢?实践中有三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只要宋某的债务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宋某的配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就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第二种意见认为,诉讼时效从债务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的次日起开始计算,即从2020年5月21日开始计算。第三种意见认为,李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起诉债务人配偶的诉讼时效从起诉债务人宋某的民事判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笔者认为,起诉债务人配偶承担连带责任是受诉讼时效的限制的,在李某起诉宋某之前,起诉宋某的诉讼时效与起诉蔡某的诉讼时效一同开始计算,起诉宋某的诉讼时效没有超过,则起诉债务人配偶的诉讼时效亦没有超过;反之,起诉债务人的诉讼时效超过,则起诉债务人配偶的诉讼时效亦超过。当债权人选择起诉宋某的时候,债权人对债务人配偶蔡某的诉讼时效发生了中断,直至人民法院作出了判决书生效之日止,债权人起诉债务人配偶的诉讼时效从判决书生效的次日起开始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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