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什么是“与他人同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条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二 、“与他人同居”对无过错方的影响:
有两方面影响:
一是“与他人同居”是法院准予离婚的情形之一,无过错方可以对方“与他人同居”为离婚理由,要求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一(项)规定:“与他人同居”“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离婚:”
二是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因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三 、“与他人同居”对有过错方的影响:
也有两方面影响:
一是法院不因过错方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应当准予离婚”情形的,不应当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依据上述规定,法院不应当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
二是在离婚时因“与他人同居”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因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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