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 第一讲 、与他人同居,民法典中的同居条文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朱霖

一 、什么是“与他人同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条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二 、“与他人同居”对无过错方的影响:

有两方面影响:

一是“与他人同居”是法院准予离婚的情形之一,无过错方可以对方“与他人同居”为离婚理由,要求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一(项)规定:“与他人同居”“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离婚:”

二是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因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三 、“与他人同居”对有过错方的影响:

也有两方面影响:

一是法院不因过错方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应当准予离婚”情形的,不应当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依据上述规定,法院不应当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

二是在离婚时因“与他人同居”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因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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