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指的是在满足一定的条件下,公司(用人单位)与员工(劳动者)约定,双方订立一份没有确定劳动关系终止期限的劳动合同,在没有法定的情形或者双方约定的情况的基础上,合同就持续有效,双方一直履行合同义务。在现实生活中,一些用人单位会使用不合理的手段,避免和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下面的案例就非常典型。
小徐是2013年9月进入某制造公司工作的一名员工,和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单位并没有和小徐继续签订劳动合同,小徐继续向先前一样每天上班,工资照常,2014年9月时,公司与小徐签订第二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2017年8月,劳动合同即将到期,公司给小徐发了一份不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小徐拒签通知书,公司却让小徐赶紧搬离岗位,小徐向公司申请,要求和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公司未置可否。
小徐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了仲裁,要求公司向他给付赔偿金,原因是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仲裁委支持了小徐的请求,公司又向人民法院起诉。几经波折后,小徐最终得到了法院的支持,得到了属于他的合同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中规定,连续两次订立劳动合同且没有其他情形时,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应当在用人单位与劳动和之间签署,这是依照法律规定的。从案例中公司的角度来看,只要两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签订不连续,那么就有合理理由不依照法律条款规定和当事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是法院显然没有支持公司的请求。因为小徐在和公司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一年内,事实上也和公司维持着劳动关系,双方持续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并没有中止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因此,这种情况下,应当认定双方连续签订了劳动合同。
签订劳动合同是和单位斗智斗勇的过程,案例中小徐的经历是不是也给了你一些启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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