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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执业律师张磊在其代理的湖南娄底民警陈建湘持枪杀人案中,在被陈建湘解除委托后,曾发文就相关情况予以说明。结果,负责案件审理的湖南娄底中院投诉律师炒作案件、扰乱法庭秩序,要求查处。
律师是否可以就自己代理的案件发文介绍案情?如何界定清楚这是客观介绍案情还是舆论炒作?北京市司法局在接到投诉后,将该案转至北京律协处理,历经近半年的调查,北京律协近日作出《结案通知》,对法院的投诉不予支持,同时向涉案律所及律师发出《规范执业建议书》,“提示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和执业规范的学习,严谨审慎执业,避免执业风险。”北京市律协认为,张磊发表涉案文章不属于违规行为,但行为不够审慎。
张磊告诉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他于2月18日收到北京律协的结案通知,他认为律协的结论是公正的。2月19日,娄底中院新闻发言人严文郁回应澎湃新闻:律协已发出要求规范执业行为的意见书,由律协约束为好。
律师发微信文章引法院投诉
北京市律师协会的上述结案通知显示,2018年7月3日,湖南娄底中院通过湖南省司法厅向北京市司法局反映北京同翎正函律师事务所张磊律师在法院审理陈某某故意杀人案过程中涉嫌存在违法违规执业的情况。8月28日,北京市司法局将该案转至北京律协处理。
澎湃新闻经向张磊律师核实,陈某某故意杀人案件即陈建湘案。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2017年12月22日,娄底市新化县公安局民警陈建湘持枪致2人死亡。2018年7月29日,娄底中院发布公告称,因被告人陈建湘拒绝两名律师为其辩护,原定7月30日的开庭延期。
娄底中院投诉主要有两方面:一是陈建湘的辩护人沈某某、张磊两律师在不再担任陈的辩护律师后,于2018年7月30日通过微信公众号发表题为《重案 关于陈某某案解除委托的简要说明》的文章。文中对开庭前律师申请重做精神疾病类司法鉴定及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到庭的原因,及审批机关未予批准的情况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表述。
娄底中院认为,两律师的行为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诉讼权利和规范律师参与庭审活动的通知》的第四点“律师不得通过网络以自己名义或通过其他人、媒体发表声明、公开信、督促书等炒作案件”,及《律师职业管理办法》关于“联署签名,发表公开信,制造舆论压力,攻击、诋毁司法机关和司法制度”的规定。
娄底中院还认为,在上述两名律师会见陈建湘后,陈建湘向合议庭书面申请拒绝两律师为其辩护,导致庭审延期,两律师涉嫌存在有诱导被告人陈建湘阻碍7月30日庭审进展的情形,涉嫌违反《律师法》关于“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规定。
北京律协:介绍案情不等同于公开信,也不等同于炒作案件
张磊及其律所针对娄底中院的投诉回应称,在办理陈建湘案过程中,从未随意对外发布过任何消息,发表该文章仅为避免案件被不负责任的解读,避免出现对两位辩护人专业能力及职业道德的怀疑而发布。
北京市律协对申辩理由予以采信,经调查认为,“通篇文章反映出执笔人情绪平静,立场居中,叙述较为客观,未对案件进行渲染、鼓动,在法院公告中明示辩护人姓名的情况下,出面说明解除委托的原因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北京律协还认为,“现有法律、法规与行业规范均无明文规定禁止律师介绍公开审理案件的相关案情,而介绍案情不直接等同于公开信,也不直接等同于炒作案件”,故该会认为张磊律师的行为不属于娄底中院指出的相关违规情形;另外,文章中虽然对律师认为需要重新进行精神疾病类司法鉴定、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未获得审判机关同意的情形进行了表述,但“不存在对司法机关和司法制度进行攻击、诋毁的评价或暗示”。
北京律协还认为,辩护律师向被告人家属通报案件进展、向被告人通报家属对于委托人的意见、告知被告人的权利,是履行代理人职责,并无不当。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解除委托是被投诉律师诱导所致,故对法院的投诉亦不予支持。
建议书:律师应当言行谨慎、避免引发争议
北京律协同时认为,张磊律师在微信公众号上发表上述文章的行为虽不属于违规行为,但不够审慎,文章中有部分内容描述较为详细、具体,容易给司法机关带来困扰。
1月28日,北京律协惩戒委员会依据《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纪律处分规则》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向同翎正函所及张磊律师发《规范执业建议书》,“提示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和执业规范的学习,严谨审慎执业,避免执业风险。”
北京市律协会长
北京执业律师张磊在其代理的湖南娄底民警陈建湘持枪杀人案中,在被陈建湘解除委托后,曾发文就相关情况予以说明。结果,负责案件审理的湖南娄底中院投诉律师炒作案件、扰乱法庭秩序,要求查处。
律师是否可以就自己代理的案件发文介绍案情?如何界定清楚这是客观介绍案情还是舆论炒作?北京市司法局在接到投诉后,将该案转至北京律协处理,历经近半年的调查,北京律协近日作出《结案通知》,对法院的投诉不予支持,同时向涉案律所及律师发出《规范执业建议书》,“提示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和执业规范的学习,严谨审慎执业,避免执业风险。”北京市律协认为,张磊发表涉案文章不属于违规行为,但行为不够审慎。
张磊告诉澎湃新闻,他于2月18日收到北京律协的结案通知,他认为律协的结论是公正的。2月19日,娄底中院新闻发言人严文郁回应澎湃新闻:律协已发出要求规范执业行为的意见书,由律协约束为好。
律师发微信文章引法院投诉
北京市律师协会的上述结案通知显示,2018年7月3日,湖南娄底中院通过湖南省司法厅向北京市司法局反映北京同翎正函律师事务所张磊律师在法院审理陈某某故意杀人案过程中涉嫌存在违法违规执业的情况。8月28日,北京市司法局将该案转至北京律协处理。
澎湃新闻经向张磊律师核实,陈某某故意杀人案件即陈建湘案。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2017年12月22日,娄底市新化县公安局民警陈建湘持枪致2人死亡。2018年7月29日,娄底中院发布公告称,因被告人陈建湘拒绝两名律师为其辩护,原定7月30日的开庭延期。
娄底中院投诉主要有两方面:一是陈建湘的辩护人沈某某、张磊两律师在不再担任陈的辩护律师后,于2018年7月30日通过微信公众号发表题为《重案 关于陈某某案解除委托的简要说明》的文章。文中对开庭前律师申请重做精神疾病类司法鉴定及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到庭的原因,及审批机关未予批准的情况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表述。
娄底中院认为,两律师的行为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诉讼权利和规范律师参与庭审活动的通知》的第四点“律师不得通过网络以自己名义或通过其他人、媒体发表声明、公开信、督促书等炒作案件”,及《律师职业管理办法》关于“联署签名,发表公开信,制造舆论压力,攻击、诋毁司法机关和司法制度”的规定。
娄底中院还认为,在上述两名律师会见陈建湘后,陈建湘向合议庭书面申请拒绝两律师为其辩护,导致庭审延期,两律师涉嫌存在有诱导被告人陈建湘阻碍7月30日庭审进展的情形,涉嫌违反《律师法》关于“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规定。
北京律协:介绍案情不等同于公开信,也不等同于炒作案件
张磊及其律所针对娄底中院的投诉回应称,在办理陈建湘案过程中,从未随意对外发布过任何消息,发表该文章仅为避免案件被不负责任的解读,避免出现对两位辩护人专业能力及职业道德的怀疑而发布。
北京市律协对申辩理由予以采信,经调查认为,“通篇文章反映出执笔人情绪平静,立场居中,叙述较为客观,未对案件进行渲染、鼓动,在法院公告中明示辩护人姓名的情况下,出面说明解除委托的原因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北京律协还认为,“现有法律、法规与行业规范均无明文规定禁止律师介绍公开审理案件的相关案情,而介绍案情不直接等同于公开信,也不直接等同于炒作案件”,故该会认为张磊律师的行为不属于娄底中院指出的相关违规情形;另外,文章中虽然对律师认为需要重新进行精神疾病类司法鉴定、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未获得审判机关同意的情形进行了表述,但“不存在对司法机关和司法制度进行攻击、诋毁的评价或暗示”。
北京律协还认为,辩护律师向被告人家属通报案件进展、向被告人通报家属对于委托人的意见、告知被告人的权利,是履行代理人职责,并无不当。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解除委托是被投诉律师诱导所致,故对法院的投诉亦不予支持。
建议书:律师应当言行谨慎、避免引发争议
北京律协同时认为,张磊律师在微信公众号上发表上述文章的行为虽不属于违规行为,但不够审慎,文章中有部分内容描述较为详细、具体,容易给司法机关带来困扰。
1月28日,北京律协惩戒委员会依据《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纪律处分规则》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向同翎正函所及张磊律师发《规范执业建议书》,“提示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和执业规范的学习,严谨审慎执业,避免执业风险。”(记者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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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媒体记者 黄洁 徐伟伦
记者8月19日从北京市律师协会获悉,第十一届北京市律师协会70个专业委员会(研究会)已完成组建工作。与往届相比,增加了电子商务、互联网诉讼服务、老龄法律服务等10个专业委员会(研究会)。
据介绍,第十一届北京律协结合全面依法治国的新形势、新要求,以服务首都法治建设为重点,以加强律师行业专业化建设为方向,以提升律师业务水平和素质为目标,组建了70个专业委员会(研究会)。419名候选人分别向本委员会委员陈述了履职设想,经本委员会委员表决后,70名候选人当选为专业委员会(研究会)主任,336名候选人当选为副主任,2000多名正式委员参加成立会并领取委员证书。
与往届相比,本届专业委员会(研究会)在设置上,结合当前中心工作及新增法律服务领域,增加了影视与娱乐法律事务、裁判执行业务、社会组织法律服务、涉外法律服务、刑事实务、征收拆迁法律服务、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法律服务等10个专业委员会(研究会),同时进一步精细化专业分工,将业务领域有交叉重叠的专业委员会(研究会)进行拆分、合并,对律师业务领域有新变化的专业委员会(研究会)进行更名。在委员的招募上,突出讲政治、讲大局、讲业务、讲奉献,将政治素质过硬、业务能力突出的律师会聚到专业委员会队伍中来,扩大专业委员会的参与面和影响力。在主任、副主任候选人的遴选上,既坚持重品德、重实绩,又注重改革创新和梯队建设,进一步提高专业委员会(研究会)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下一步,新成立的专业委员会(研究会)将积极参与社会治理、促进法治建设,组织律师行业开展业务研讨交流、教育培训,不断提升律师业务水平,助力开创新时代首都律师行业发展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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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4日,北京市律师协会发布了《律师办理刑民交叉法律业务操作指引》(以下简称《操作指引》)。据悉,这是北京市律师协会第一部关于刑民交叉法律业务的系统性文件,在全国律师界也是首部。日前,法治网研究院邀请了《操作指引》编写组负责人北京律协刑民交叉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北京矩阵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占民律师,就该指引出台的有关情况进行解读。
问:请问编制这样一部《操作指引》的初衷是什么?又有哪些现实意义?
王占民:所谓的“刑民交叉”,有人说是个伪命题,但这些年的办案实践告诉我们,这其实是个真问题,也是个大问题。一个案件同时受刑事和民事法律调整,到底是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一个案件同时涉及刑事和民事法律,是“先刑后民”还是“刑民并行”“先民后刑”?这都是摆在我们面前的疑难复杂的刑民交叉案件。
刑民交叉问题在实体处理上呈现出“剪不断理还乱”的错综复杂关系,在程序上,到底是刑事优先还是民事优先还是二者并行,亦存在诸多争论。目前刑民交叉的研究现状是实务界多于理论界,刑法学界关注多于民法学界;程序研究多于实体研究,实体研究重点和方向模糊不清,与现实大量存在的复杂多样刑民交叉案件的解惑需求不相适应。同时,刑民交叉相关的法律规范散见于部分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中,尚未形成完整体系。
基于刑民交叉问题的上述现状,寻求处理刑民交叉案件的最佳司法途径就成为刑民法学家共同的课题,也是刑民法律工作者共同的责任。当然,我们这部《操作指引》主要还是为了使律师在面对刑民交叉案件时,能够知道如何分析案件结构,厘清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准确把握两种实体责任的区分标准,寻找两种法律权益保护的最佳途径,并采取切实有效的诉讼方式、程序和策略,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这是我们编制本《操作指引》的初衷、动力、目的和现实意义。
问:这部《操作指引》从起草到发布,经历了怎样的一个过程?
王占民:2019年10月,根据第十一届北京市律协工作部署,《操作指引》由刑民交叉法律专业委员会牵头,组织文字功底好、工作热情高、实践经验丰富的律师组成《操作指引》编写组。
《操作指引》不是对现有规则的简单汇编,而是按照一定逻辑进行梳理、总结,对于没有法律规定的内容,则要对理论和实务界的观点筛选后进行归纳、提炼。为保证编写工作科学高效,编写组采取了分步骤实施的方法。
第一步:资料先行。为确保《操作指引》的每条规定都言之有据,并为《操作指引》确定框架思路提供有利借鉴,2019年10月编写组在能力所及范围内进行相关刑民交叉资料的检索,基本穷尽所有刑民交叉规范性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等)、典型判例、研究文章(包括但不限于网络或期刊文章、出版书籍等),形成150万字的刑民交叉《资料汇编》,作为《操作指引》的基础性参考资料。
第二步:确定框架。框架体系是《操作指引》的“四梁八柱”,对稳定通篇逻辑结构起着重要作用。编写组成员从2020年11月起,多次研究讨论,数次征求专委会委员意见,反复修订历时6个月确定了《操作指引》的总体框架。
第三步:编写内容。2021年7月,编写组正式启动《操作指引》具体内容的起草工作。三年来,北京市律师协会刑民交叉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就《操作指引》的编写,3次召开专委会全体会议讨论,4次征求全体专委会委员意见,编写组进行了19次会议讨论,先后有37人参与修订,历经38稿精雕细琢,最终编写完成。美丽的通州大运河畔璀璨的灯火和恬静的大兴天天渔港田园风光,见证了编写组创作的足迹。
问:这部《操作指引》有什么特色?
王占民:制定《操作指引》是第十一届北京市律师协会规划的重点工作之一,开创性强,无程式可循,具有里程碑意义。
《操作指引》以现行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为依据,借鉴刑民交叉领域相关司法判例、专家理论观点、实务经验等内容,参照全国律协刑法、民法及其诉讼法领域的相关指引框架体例,坚持实体与程序并重,理论与实践结合,梳理、编纂刑民交叉案件的基本问题、主要原则、重要规则,以民事纠纷中涉及刑事犯罪的案件处理规则为中心,按照同一事实的竞合型刑民交叉和不同事实的牵连型刑民交叉两条主线,从程序到实体,从理论到实践,系统归纳了刑民交叉案件办理规则及实务要点,明确刑民交叉案件是什么、干什么、怎么干的问题,进一步统一认识、厘清思路、明确标准、指明方法,为广大律师学习理解刑民交叉法律知识,掌握和运用相关办案规则,提高执业能力和防范执业风险,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供专业指引和助力。
《操作指引》遵循和体现了以下基本原则:一是基础性,针对刑民交叉案件在理论界的不同认识,吸收主流观点和实务经验,总结处理刑民交叉案件的基本原则,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明确刑民交叉案件的基本概念,并与此呼应,阐明“同一事实”的甄别与判定这一刑民交叉案件的实质,解决了这一领域的重大基础和核心问题。二是规则性,将散见于现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和司法判例中有关刑民交叉案件处理的规则进行归纳梳理,区分程序和实体两大类,按照同一事实的竞合型和不同事实的牵连型两条主线加以列举,较为全面、系统地呈现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规则体系。三是实用性,立足于解决刑民交叉案件实务问题,在明确基本原则、基本概念、核心问题的基础上,为律师办理此类案件指明程序解决路径、实体处理原则、工作开展方法、相关注意事项,使《操作指引》成为律师开展刑民交叉法律业务的专业辅助工具。
问:《操作指引》有哪些重点内容?
王占民:《操作指引》共4章、46条,总计1.8万余字,比较重要的内容有几个方面:
一是明确了办理刑民交叉案件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即法秩序统一原则、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刑民整体协调原则、受损权益充分救济原则、实质解决争议原则、阻止权力滥用原则。这6条原则不仅是律师,也是司法机关办理刑民交叉案件需要共同遵守的原则。
二是充分吸收了理论界关于刑民交叉问题的最新研究成果,结合本《操作指引》的起草目的和内在逻辑要求,从理论和实践两个角度,将刑民交叉案件定义为“自然事实情形下,基于刑事与民事两类法律规范,导致刑事与民事两类法律关系之间存在竞合、牵连或影响,需要在实体上分析民事和刑事不同的法律责任以及二者能否同时并存,在程序上协调民事程序和刑事程序适用的案件。”
三是厘清了“同一事实”这一刑民交叉案件基础性概念在司法实践中的演变过程和判定标准,在此前提下,根据案件所涉事实的重合程度,将刑民交叉案件分为竞合型和牵连型两大类,并分别列举了常见情形,形成了贯穿通篇的两条主线。
四是按照程序、实体、执行的顺序,全面梳理了现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司法判例中有关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规则,包括一般性规则和不同类型案件中的具体规则,进一步廓清了刑民交叉案件“先刑后民”“刑民并行”“先民后刑”三种处理程序的内涵和适用条件,提出了刑民交叉案件实体处理的本质要求,总结了刑事案件涉财产执行中涉及民事领域的典型问题。
五是明确了律师开展刑民交叉法律业务的内容、流程、方法,总结了“甄别案件事实,确定代理方式”“区别案件类型,选择处理程序”“综合全案事实,判断实体归责”三个一般性工作步骤,梳理和总结了实践中常见的民事程序因刑事因素的介入而受阻和刑事程序可能因民事因素的存在而受阻的情形及相应的救济方式,并对律师在程序受阻后如果继续接受委托,应当如何分析研判程序的转换及注意事项提出了明确指引和要求。
问:《操作指引》出台后,如何确保其真正发挥出指引效果?
王占民:我们初步计划,抓紧编写一部关于《操作指引》的解读材料,通过律协网站或者线下的方式,对律师开展一系列培训和宣讲。同时,把编写过程中制作的《资料汇编》以适当的形式出版或发布,作为《操作指引》的配套使用工具书。《操作指引》出台后,必将引发理论和实务界的关注,以此为契机,我们也将继续加强研究,不断补充和完善《操作指引》的相关内容,为律师办理刑民交叉法律业务提供持续有效的指导。
此外,为更好地宣传研究成果,促进律师在刑民交叉领域的对话和互动,《操作指引》编写组的7名律师于9月16日还以个人名义共同发起成立了“刑民交叉七人论坛”。论坛将定期举办沙龙、研讨等活动,旨在交流刑民交叉法律业务,研讨疑难热点问题,开展理论、实务研究,为依法妥善解决争议纠纷提供更多、更可靠的法律服务产品,为刑民交叉领域的法治建设完善建言献策,为营造良好法治环境、服务法治中国建设贡献点滴力量。
附:“刑民交叉七人论坛”发起人名单
王占民 北京矩阵律师事务所主任
关孟斌 北京子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刘 军 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陈 军 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石敬会 北京慎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朱辽生 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相 敏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 END -
选题策划|法治网研究院
文|沈若水
监制|余瀛波
编辑|李兆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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