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抚养和扶养的区别,法律上抚养和扶养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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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和扶养的区别主要是什么
第一千零五十九条 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条文释义夫妻扶养义务的内涵: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在生活上相互照顾、经济上相互供养、精神上相互慰藉的义务。这种义务是基于婚姻关系的本质而产生的,是夫妻关系的重要内容之一。
扶养义务的双向性:夫妻双方都负有扶养对方的义务,无论哪一方在生活上出现困难,另一方都有责任提供帮助。这种义务是平等的,不区分性别、收入高低或其他因素。
扶养费请求权的行使条件:当需要扶养的一方确实存在生活困难,如因疾病、伤残、失业等原因导致无法维持基本生活,而另一方有能力履行扶养义务却不履行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权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
相关案例小李和小张结婚后,小张因患重病失去了劳动能力,生活陷入困境。小李有稳定的收入,但却对小张的生活不闻不问,拒绝提供任何经济支持和生活照顾。小张无奈之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李履行扶养义务,给付扶养费。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小张因重病需要扶养,小李有能力却不履行扶养义务,遂判决小李每月向小张支付一定数额的扶养费,以保障小张的基本生活需求。
注意事项扶养义务的持续性:夫妻扶养义务贯穿于婚姻关系的始终,只要婚姻关系存续,这种义务就存在。即使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或者在某些情况下一方暂时没有经济收入,扶养义务也不能免除。
合理确定扶养费的数额:在确定扶养费的数额时,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如需要扶养一方的实际生活需求、当地的生活水平、另一方的经济能力等。既要保障需要扶养一方的基本生活,又不能过分加重另一方的负担,要在公平合理的基础上进行确定。
尊重对方的意愿和尊严:在履行扶养义务时,应当尊重对方的意愿和尊严,避免采取伤害对方感情或人格的方式。扶养不仅仅是经济上的支持,还包括精神上的关心和照顾,要让对方感受到夫妻之间的关爱和支持。
法律途径的运用:如果夫妻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另一方在通过协商等方式无法解决问题的情况下,应当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在诉讼过程中,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生活困难以及对方不履行扶养义务的事实。
赡养和抚养和扶养的区别
记者 | 张沁
据案件聚焦,许老太太的父母、老伴、孩子都先于她过世。2015年老人过世后,居委认定其生前为孤老。许老太太留下了一套位于徐汇区的房产,如今市价约300万,由许老太太老伴的侄子徐先生居住使用。这套房子为许老太太独有,按理说没有继承人的话,房子就是无人继承的遗产,该收归国有,用于公益事业。
但近日家住徐汇的沈女士把徐先生告了,称自己是许老太太的干女儿,在老人生前对她进行过赡养,按照法律规定,可以酌分遗产。对此,徐先生不服,他表示自己才是给婶婶养老送终的人。
两个人要打官司,法院却没法直接立案,因为他们都不是许老太太的法定继承人。根据民法典规定,无人继承遗产,应当由民政局或村委会担当遗产管理人。法院指定了徐汇民政局为许老太太的遗产管理人,之后再来打官司。
在走访中,邻居突然告诉法官,许老太太有个失散多年的亲弟弟。早年,许老太太的父母带着儿子前往香港生活,再也没有回过上海,而许老太太则被留在上海亲戚家。按照推算,许老太太的弟弟年近九旬,如果他健在,就是许老太太的法定继承人,也是法定的遗产管理人。但一旦据此撤销民政部门遗产管理人的身份,之后又无法找到这个弟弟的话,继承案就会陷入僵局难以执行。
了解事情的特殊性,也为了避免空判,方便后续执行,徐汇法院并未撤销指定,依然由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沈女士称是许老太太干女儿,但没有充分证据能够证明扶养过许老太太,所以不能支持她要求继承老人遗产的主张。 而侄子徐先生有多位证人证明他多年照顾许老太太,为她养老送终,因此判决由被告徐先生继承许老太太的房子,并将30万的折价款交付给许老太太的弟弟。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被继承人没有有效遗嘱的适用《民法典》规定的法定继承,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若邻居有证据证明扶养了老人,是有可能获得老人的房子的。具体有以下两种情况:一是存在遗赠扶养协议:若老人与邻居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邻居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那么邻居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在老人去世后可依约获得房子。
二是未签订协议但扶养较多:即便没有遗赠扶养协议,根据《民法典》规定,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所以若邻居对老人扶养较多,比如长期照顾生活起居、提供经济帮助等,即使没有遗嘱,也可先与继承人协商分遗产,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法院会根据扶养情况、遗产状况等因素判定邻居是否能分得适当份额的房产。
来源: 潇湘晨报
抚养和扶养的区别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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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博学段子在某乎上看到这样一个热门话题:如果女性承受了生育的代价,那么男性是否需要承担扶养的责任?
很多中年朋友觉得,生孩子就是女人遭罪,男人出钱就行。这话对了一半,女性确实要经历十月怀胎的产后恢复,但生育从来不是"单方面吃亏"。
现在医学发达了,但怀孕带来的妊娠纹、漏尿、腹直肌分离还是躲不过。我认识个职场妈妈,生完孩子才三个月就被催着回去上班,结果开会时涨奶弄湿了衣服,偷偷躲在厕所哭。这些身体和心理的付出,真不是给点生活费就能补偿的。
来看网友们的评论差不多吧,生孩子是个人自由,让别人买单要诚意的,你不支付筹码让别人替你买单不存在的
说句掏心窝的话: 生孩子是两个人的决定,养孩子就该是两个人的担当。钱能解决温饱,但解决不了孩子要爸爸陪的渴望。咱们这代人吃过苦,更应该明白:真正的家庭幸福,从来都是你扛水来我煮饭,共同把日子过出热气腾腾的劲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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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和扶养的区别法律条文
原标题:未成年子女的钱,父母能随意处置吗?(新闻看法)
孩子的钱,父母能随意处置吗?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一起典型案例中,父亲将未成年子女的83.8万元作为首付款购买房屋,但未按照离婚协议约定登记在子女名下,人民法院依法判令父亲向子女返还财产。
赵某与丁某离婚,儿子丁小某随丁某共同生活。双方离婚协议约定赵某给付丁小某生活费70万元,同时约定该70万元及丁小某从长辈处受赠的13.8万元应作为丁小某购买某房产的产权份额,由丁某代处理买房事宜并在房产证上登记丁小某名字及份额。后赵某按离婚协议约定给付了生活费70万元。同年7月9日,丁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支付首付款83.8万元,剩余房款以贷款方式支付。
同年7月12日,丁某与汪某登记结婚,并将案涉不动产登记至丁某、汪某名下,载明共同共有。丁小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丁某、汪某返还人民币83.8万元及利息。
审理法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案涉房屋首付款83.8万元来源于赵某给付丁小某的生活费以及丁小某受赠的财产。该83.8万元应认定为丁小某的财产。丁某作为直接抚养丁小某的监护人,在购置房产时,未按离婚协议约定登记丁小某名字及所占有的份额,侵犯了丁小某的合法财产权益。案涉房产现登记在丁某和汪某名下,双方获得相应利益,应当承担返还款项责任。
最高法表示,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未成年人拥有的财产种类愈加丰富。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权益,是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的重要内容之一。本案对于厘清监护人的职责,明确未成年子女财产的归属及权益被损害的判断标准具有指导意义。
最高法5月15日共发布了6件涉未成年人家庭保护典型案例,进一步发挥司法裁判规范、评价、教育、引领功能,提高全社会对未成年人家庭保护的关注和重视。
涉及人身和行为,抚养、探望等案件的执行往往是实践难点。在另一起案件中,徐某与胡某因感情问题分居,1岁女儿随胡某生活。分居期间,徐某借探望之机擅自将女儿从胡某家带至外地藏匿,并拒绝胡某探望,胡某多次找徐某协商无果后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判决二人分居期间女儿由胡某抚养。然而,徐某并未履行判决送交孩子。胡某申请强制执行后,徐某经法院通知仍不履行,并将女儿藏匿至亲戚家,且频繁更换居住地,抗拒执行。人民法院创新执行手段,刚柔并济,通过预拘留、预罚款等执行预惩戒措施,并积极做好释法明理、家庭教育指导等工作,最终敦促徐某将孩子移交。
人民法院将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以司法裁判推动家长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推动“六大保护”协同联动、融合发力,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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