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区别通俗,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区别录个例子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郝语雪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区别通俗,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区别录个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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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区别举例说明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经常会遇到一些债权债务的发生,抵押的事情有很多,做了抵押登记才能更好的维护自身的权利。那么抵押权与抵押权人有什么分别?

网友咨询:

抵押权和抵押权人有什么区别

律师解答: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区别如下:

1、定义不同。抵押人是指为担保自己或他人履行债务,向债权人提供抵押担保的人。抵押权人是指对债务人享有债权,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就得抵押物优先受偿的人;

2、权利不同。抵押权人对抵押权有处分权,抵押人有孳息收取权;

3、义务不同。抵押人的行为可能使抵押财产毁损或价值减少,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

律师补充:

实现抵押权的条件是什么?

1、抵押权必须有效存在。抵押权设定如果无效或者已被撤销,则不能实现;

2、必须是债务人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是否届满是决定债务人是否履行债务的时间标准;

3、债权人未受清偿。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权人未受清偿,表明债务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无论债务是迟延履行,还是拒绝履行,债权人都可以行使抵押权,使债权得到清偿;

4、债务未受清偿不是由于债权人造成的。只有在因债务人方面的原因未能清偿债务而使债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权人才可以行使抵押权。如果债权人未受清偿是由于其自己的原因造成的,则抵押权人不能行使抵押权。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肖健律师简介

法学理论基础扎实,法律知识全面,具有独到的法律视角和解决复杂疑难案件的能力,拥有丰富的实战经验,工作严谨、认真,以优秀的律师执业道德和出色的专业水准,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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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区别是指哪一方

来源:找法网

是不是所有的财产都能抵押?抵押合同能够口头约定吗?找法网小编就来告诉你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提供担保的财产,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的就该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权利。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成为抵押人,而享有抵押权的债权人称为抵押权人。

一、如何设立抵押权?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

(四)担保的范围。

虽然抵押合同的成立需要书面订立,口头约定是不行的,但是,假如抵押人做出了履行口头约定的行为,也可以认定为抵押合同成立,比如:债务到期后,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对抵押权的实现方式达成协议,我们也认为抵押合同成立了。

二、不得抵押的财产

《物权法》和《担保法》不仅规定了可用于抵押的财产,而且还规定了不得用于抵押的财产。根据《物权法》第184条的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权。(不可流通)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上等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可流通)

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可以抵押,但是有如下两种例外情形:(1)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2)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但是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可同时抵押,但在未来仍不能改变土地使用权的性质。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此种情形是为了公共利益而设。但是需要注意,担保法解释第53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其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为自身债务设定抵押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抵押是处分行为,此种情形是由于处分权之欠缺)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此种情形所有人丧失了处分权)

6.以法定程序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物抵押的,抵押无效。

7.当事人以农作物和与其尚未分离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的,土地使用权部分的抵押无效。但农作物抵押有效。

8.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如《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四条 宗教活动场所用于宗教活动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的宗教教职人员生活用房不得转让、抵押或者作为实物投资。)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区别甲乙丙

来源:找法网

是不是所有的财产都能抵押?抵押合同能够口头约定吗?找法网小编就来告诉你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提供担保的财产,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的就该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权利。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成为抵押人,而享有抵押权的债权人称为抵押权人。

一、如何设立抵押权?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

(四)担保的范围。

虽然抵押合同的成立需要书面订立,口头约定是不行的,但是,假如抵押人做出了履行口头约定的行为,也可以认定为抵押合同成立,比如:债务到期后,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对抵押权的实现方式达成协议,我们也认为抵押合同成立了。

二、不得抵押的财产

《物权法》和《担保法》不仅规定了可用于抵押的财产,而且还规定了不得用于抵押的财产。根据《物权法》第184条的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权。(不可流通)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上等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可流通)

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可以抵押,但是有如下两种例外情形:(1)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2)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但是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可同时抵押,但在未来仍不能改变土地使用权的性质。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此种情形是为了公共利益而设。但是需要注意,担保法解释第53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其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为自身债务设定抵押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抵押是处分行为,此种情形是由于处分权之欠缺)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此种情形所有人丧失了处分权)

6.以法定程序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物抵押的,抵押无效。

7.当事人以农作物和与其尚未分离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的,土地使用权部分的抵押无效。但农作物抵押有效。

8.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如《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四条 宗教活动场所用于宗教活动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的宗教教职人员生活用房不得转让、抵押或者作为实物投资。)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区别大白话

来源: 法务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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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期限又称抵押期间,是指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的有效期限,也就是说是抵押权的有效存续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第五十二条规定:“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在现实生活中,有些人容易把抵押期限和抵押权期限混为一谈,其实二者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区别:

一是两者担保责任的形式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二是两者的期限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抵押权期限是随着主债权的存在而存在的,抵押权人在该期限内行使抵押权可产生优先就抵押物变现所得受偿的法律后果。。

三是两者所界定的有效期限不同。抵押期限是行政机关强行规定的期限,等同于主债务的履行期限,但是这个期限并不代表抵押权的消灭。

抵押作为一种担保形式,其抵押的期限应该是多久呢?在办理抵押时应注意哪些问题呢?

一、当事人不得约定抵押的期限,登记机关也不得要求限定抵押的期间。抵押权是从属于主债权而存在的,如果允许当事人自行约定抵押期限,就意味着抵押权的担保功能受到了当事人的制约,其担保的作用将被大大地降低,不利于保护债权,加大抵押的成本。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最高人民法院在滦平县新冶铁采选有限责任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1643号】中认为:“抵押权消灭的法定情形,主要包括主债权全部清偿、抵押权实现、抵押物消灭等。对于登记机关登记的抵押期限到期是否导致抵押权消灭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据此,新冶铁公司关于平安银行天津分行对新冶铁公司的抵押权因登记的抵押期限到期而消灭的再审申请理由,缺乏法律依据,依法不能成立。”

二、主债权的诉讼时效与抵押权的诉讼时效不是一回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当主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债权人仍可就抵押权在两年之内主张权利。因此,当主债权超过诉讼时效后,抵押权的期限也随之确定为主债权超过诉讼时效的两年内,超过这一期限抵押权也随之消失。

最高人民法院在广州新汇房产建设有限公司、广州成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韩国全球投资有限公司抵押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2014)民申字第1310号】中认为:“债权人主张债权的行为与要求行使抵押权的行为是两个不同的行为,相互之间不能替代。全球公司所称的《债务催收暨债权转让公告》是针对主债权的,不会引起担保物权诉讼时效的中断。对于在1998年就已办理了抵押登记的成丰大厦3层,从没有债权人在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内主张行使抵押权。二审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认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穗中法审监民再字第83号民事判决为对本案债权的最终确认,全球公司应当在2008年8月28日至2010年8月27日的期间内对成丰大厦第三层行使抵押权,其在2011年起诉主张抵押权已经超出行使担保物权的期限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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