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案件中最主要的赔偿就是伤残赔偿金了,伤残现在适用的是《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该标准将伤残分为一到十级,一级伤残最重如植物人状态,十级伤残最轻如六根肋骨骨折。但是也有一个突出的问题,毕竟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是列举应当评定伤残的情况,无法穷尽所有的伤情,存在一部分伤势较为严重但是达不到伤残的受害者,比如胫腓骨中下段错位骨折,这种伤情其实也是比较严重的,但是因为通常不影响关节活动度而无法评残,也就导致这些当事人虽然伤得比较严重但是无法获得伤残赔偿金。
但是这一情况可能会发生改变,为推进《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在法医临床领域的落实,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征求意见稿)开始公开征求意见。该征求意见稿在保留现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大多数条款、内容的基础上,新增了轻微残疾的认定并明确了14种构成轻微残疾的情形。
一、轻微伤残的赔偿标准
如受伤人员的残情未达到所列举的致残程度分级条款的要求,但符合轻微残疾规定的,可以依照附则6.3评定为轻微残疾。这意味着,在该标准正式发布后,即使被侵权人伤情不构成伤残等级,只要符合所列举的轻微残疾情形,侵权人仍然需要赔偿残疾赔偿金,赔偿系数为4%。
按照上海的标准,60周岁以下十级伤残的赔偿标准为:84034×20×10%=168068元,轻微伤残的赔偿标准就是:84034×20×4%=67227.2元。
二、轻微伤残的标准
受伤人员未达本文件中一至十级残疾的规定时,可按照以下规定评定为轻微残疾。但受伤人员身体任何部位已达残疾程度的,不论其等级,均不得另外评定轻微残疾。同一受伤人员多部位损伤均达以下规定的,不得分别评定,而应合并评定为一处轻微残疾。轻微残疾的鉴定应严格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不宜采用本文件6.1a的比照原则。
a)面部条状瘢痕形成,单条长度达112.5px以上,或者多条累计长度达150px以上;
b)面颅骨骨折经填充修复、内固定等手术或者牵引治疗;
c)气管切开术后;
d)胸骨或者肩胛骨骨折经内固定术治疗;
e)双侧胸膜增厚粘连;
f)男性双侧rutou完全缺失或者严重畸形;
g)肠系膜修补术后;
h)大网膜修补或者部分切除术后;
i)一踝关节功能丧失30%以上;
j)四肢长骨、锁骨、髌骨、腕骨、跖骨或者跗骨骨折经内固定术或者外固定支架治疗;
k)创伤性膝关节半月板或者交叉韧带撕裂伤,经修补等手术治疗;
l)手部指骨、掌骨、腕骨三处以上骨折;
m)足部趾骨、跖骨、跗骨三处以上骨折;
n)手部皮肤瘢痕形成或者植皮术后,范围达一手掌面积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