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应交款包括哪些,其他应交款和其他应付款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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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应交款计入什么科目
差额征税是什么?
差额征税原先是营业税的政策规定,即纳税人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其他纳税人的规定项目价款后的销售额来计算税款的计税方法。营改增后,支付给其他纳税人的支出应按照规定计算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由于原营业税差额征税扣除范围较广,差额征税在营改增后的多个行业中都还有所保留。
接下来小编用几个案例来带大家理解差额征税如何进行计算。
01
案例一:金融商品转让
2017年1月,A公司购入B公司(上市公司)股票10000股,每股成交价10元,另支付相关手续费2000元。2017年5月,A公司以每股15元的价格转让股票5000股。那么,A公司转让股票应该如何缴纳增值税呢?
政策指路: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A公司应缴纳的增值税为:
(15-10)*5000÷(1+6%)*6%=1415.09(元)
注:购入股票支付的相关手续费不计入买入价,计算金融商品转让销售额时不可扣除。
02
案例二:旅游服务
某旅游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5月取得不含税旅游收入100万元,支付住宿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共计40万元,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20万元,上述支出均取得了普通发票。那么如何确定该旅游公司的计税销售额呢?
政策指路: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如果该纳税人选择差额征税,则计税销售额为:100-40-20=40(万元)
如果该纳税人不选择差额征税,就要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确定销售额,则计税销售额为100万元。
03
案例三:建筑服务
某建筑公司A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8月1日承接A工程项目,采用简易方法计税。项目完工后,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100万元,其中30万元的工程分包给另一建筑公司B。请问建筑公司A这笔业务如何缴纳增值税?
政策指路: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由于建筑公司A采用简易方法计税,应按照差额确定销售额,以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100-30)*3%=2.1(万元)
但如果该建筑公司A采用一般方法计税,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不得差额确定销售额,即应纳税额为:
100*10%=10(万元)(备注:2018年5月1日后税率由11%调为10%)
接下来小编为大家统计了截止目前最全的差额征税项目,速速收藏起来吧!
1、金融商品转让
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三)项第3点
2、经纪代理服务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三)项第4点
3、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
(1)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2)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
(3)试点纳税人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的试点纳税人,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以选择以下方法之一计算销售额:
①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计算当期销售额时可以扣除的价款本金,为书面合同约定的当期应当收取的本金。无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的,为当期实际收取的本金。
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②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4)经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标准的当月起按照上述第(1)、(2)、(3)点规定执行;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未达到1.7亿元但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在2016年7月31日前仍可按照上述第(1)、(2)、(3)点规定执行,2016年8月1日后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不得按照上述第(1)、(2)、(3)点规定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三)项第5点
4、航空运输企业
航空运输企业的销售额,不包括代收的机场建设费和代售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客票而代收转付的价款。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三)项第6点
5、一般纳税人提供客运场站服务
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客运场站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承运方运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三)项第7点
6、旅游服务
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三)项第8点
7、建筑服务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三)项第9点
8、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地产项目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房地产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三)项第10点
9、销售不动产
(1)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2)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3)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购买的住房和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4)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其购买的住房),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5)仅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八)项/附件3第五条
10、劳务派遣服务
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一条
11、人力资源外包服务
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三条第(一)项
12、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三条第(二)项
13、安全保护服务
纳税人提供安全保护服务,比照劳务派遣服务政策执行。
——《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第四条
14、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
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
15、电信企业为公益性机构接受捐款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及其成员单位通过手机短信公益特服号为公益性机构接受捐款,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公益性机构捐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39号)第一条
16、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销售额,不包括以下资金项目:按规定提取的证券结算风险基金;代收代付的证券公司资金交收违约垫付资金利息;结算过程中代收代付的资金交收违约罚息。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39号)第二条
17、教辅单位为境外单位提供境内考试服务
境外单位通过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在境内开展考试,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应以取得的考试费收入扣除支付给境外单位考试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提供“教育辅助服务”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第六条
18、签证代理服务
纳税人提供签证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服务接受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给外交部和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签证费、认证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第七条
19、代理进口服务
纳税人代理进口按规定免征进口增值税的货物,其销售额不包括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货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第八条
20、境外航段机票代理服务
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境外航段机票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客户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境外航段机票结算款和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第三条
其他应交款在资产负债表里写在哪
因为是私营小公司,那么按小企业会计制度执行,所以会计科目按小企业制度使用。
假设由三名(设为张三、李四、王五)老板投资成立“AA有限责任公司”,以商品流为主业,属于一般纳税人。流程如下:
1、前期重要工作
1)制定公司章程,章程理定好固定名字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
2)第一次股东会议决议事项纪要 。
2、公司建账大概程序
公司从7月1日开始筹建。接下来发生的业务按顺序如下 :
1. 7月3日张三代垫钱4万元并亲自去购入一批固定资产(发票上购货写AA有限责任公司)
借:固定资产----××设备
贷:其他应付款—张三
2. 7月6日老板张三代垫钱1万元购入一批办公用品
借:管理费用—开办费(因为私企小,所以别进“长期待摊费用”)
贷:其他应付款—张三
3. 7月8日ABC公司三名股东交50万元现金存入临时账户作为注册资金
借:库存现金
贷:实收资本—张三
—李四
—王五
借:银行存款
贷:库存现金
4. 8月1日领到公司营业执照。本月月15日办理了税务登记
5. 9月2日,从银行提取现金还款给股东张三
① 借:库存现金
贷:银行存款
② 借:其他应付款—A
贷:库存现金
6. 9月5日,公司向甲购入商品一批,预付货款价税合计11.7万
借:预付账款—甲
贷:银行存款
7. 9月8日,收到甲公司运来的商品并验收入库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预付账款—甲
8. 9月9日,向乙公司销售商品一批,货已发出,货款未收到
借:应收账款—乙公司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增值税(销项税额)
9. 9月18日收到乙公司9月9日的欠款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乙公司
10. 本月21日从银行提取现金发放本月工资
① 借:库存现金
贷:银行存款
②借:应付工资
贷:库存现金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11. 本月25日分配(计提)本月工资
借:管理费用—工资
贷:应付职工薪酬
12. 本月28日计提本月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
①借:管理费用—福利费
贷:应付福利费
②借:管理费用—工会经费
—职工教育经费
贷:其他应交款—工会经费
—职工教育经费
13. 本月28日银行划账交社保等费用
借:管理费用—公司缴纳社保费
贷:银行存款
14. 9月30日计算本月应交增值税(手工账这步可以不做)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未交税金)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5. 9月30日计提城建税、教育附加、防洪费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其他应交款—教育费附加
—防洪费
--等等
16. 月末结转已售商品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17. 月末结转本收入
借:主营业务收入
贷:本年利润
18. 30日月末结转成本等
借:本年利润
贷:主营业务成本
税金及附加
管理费用
销售费用
19. 假设有利润,预缴企业所得税
借: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20. 每个月大致业务如上,到了12月份31日还要做:
① 借:本年利润
贷:所得税费用
②借:本年利润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③ 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
—法定公积金
④ 最终得出未分配利润,或盈余或亏损(假设盈利能分红)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应付股利—张三
—李四
—王五
从银行提取现金发放股利时:
①借:库存现金
贷:银行存款
②借:应付股利应付股利—张三
—李四
—王五
贷:库存现金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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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应交款和其他应付款可以合并吗
很多纳税人咨询“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两个科目的区别,二者可否互换。今天就这两个科目的规范处理整理如下。
“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下称“预交增值税”)和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下称“已交税金”)科目,都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即小规模纳税人不得使用它们核算。
例举“应交增值税”专栏科目
“应交增值税”专栏是用来预缴当月增值税额,一般适用于两种情况:1.一个月内需分次预缴的情形(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2.辅导期管理纳税人超限量购买专用发票。
例1 :某一般纳税人甲每10日预缴一次增值税,本月按规定合计预缴15万元增值税。会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下同)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15
贷:银行存款 15
例举“预交增值税”明细科目
“预交增值税”科目适用于四类特殊业务的会计处理,即核算一般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提供建筑服务和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等业务。需要注意以下三点事项:
1.《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规定,房地产企业“预交增值税”科目期末余额,在纳税义务发生前不能结转至“未交增值税”,其他三类特殊业务月末均可转至“未交增值税”。
企业预缴增值税款时: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月末,企业应将“预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余额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2.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规定,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预收款时不再产生纳税义务。也就是说,在预收款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上,建筑业与房地产开发基本一致。
例2:某一般纳税人乙跨市施工,2017年7月20日预收工程款1000万元。乙公司对该项目采用一般计税法。假设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为12%。
借: 银行存款 1000
贷:预收账款 1000
8月,乙在工程所在地预交增值税及附加: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18(1000÷1.11%×2%)
贷:银行存款 18
同时:
借:应交税费——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 2.16
贷:银行存款 2.16
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4号)第一条规定,建筑企业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月末,根据财会〔2016〕22号文件规定,建筑企业应将“预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余额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因此,建筑企业在工程所在地国税局预缴增值税,在预缴增值税所在月的月末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8
贷: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18
作者:付泽民,山东省滨州市公路管理局
其他应交款科目取消了吗
城建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是目前企业常需缴纳的两种税费,对于企业的财务人员而言,深入了解这两种税费,对于准确进行税务处理和财务规划至关重要。接下来,我们将详细解析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算方法及其税率。
一、城建税的计算方法与税率
城建税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的一种税。其税率根据纳税人所在地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纳税人所在地为城市市区的,税率为7%;
纳税人所在地为县城、建制镇的,税率为5%;
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城市市区、县城或建制镇的,税率为1%。
城建税的计算公式:应纳税额 =(增值税 + 消费税)× 适用税率
二、教育费附加的计算方法与税率
教育费附加是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专门用于发展地方教育事业的预算外资金。其税率为3%,这一税率在全国范围内通常是统一的。
教育费附加的计算公式:应纳教育费附加 =(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之和)× 3%
企业缴纳的教育费附加,应通过“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科目进行核算。在计提时,会计分录为: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教育费附加
在上缴教育费附加时,会计分录为:
借:应交税费-教育费附加
贷:银行存款
需要注意的是,在新会计制度下,应交教育费附加已合并到应交税费科目中处理,不再使用“其他应交款”科目。
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算方法和税率相对简单明了,关键在于准确理解其计税依据和适用范围。对于财务人员而言,熟练掌握这些税费的处理方法,对于确保企业财务合规、降低税务风险具有重要意义。如有更多疑问或需要深入了解相关税务政策,欢迎到之了课堂来求助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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