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股权代持协议书范本,个人的权利包括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黄一雪

个人股权代持协议书范本,个人的权利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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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的权利有哪些

编者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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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是否可以通过直接起诉的方式行使查阅、复制、更正、删除个人信息等权利?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章专门规定了“个人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权利”,明确个人享有查阅、复制、转移、更正、删除个人信息的权利。当这些权利无法实现时,当事人寻求司法救济是应有之义,否则法律规定的权利将无法实现。因此,该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个人行使权利的请求被个人信息处理者拒绝时,个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实践中,由于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广泛性,个人信息查询、复制、更正、补充、删除等权利的行使频率高、范围广,如果动辄诉诸法院,不但造成不必要的诉累,还可能成为诉讼人滥用权利的工具,阻碍数字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有违个人信息保护法关于“促进个人信息合理利用”的立法目的。因此,倾向于认为,个人因行使个人信息查阅、复制等权利而向法院起诉的,应当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提供个人信息处理者拒绝个人行使权利请求的初步证明材料,证明其诉讼请求具有一定的事实依据。在受理该类案件时,法院对当事人提交的初步证明材料只作形式审查,而不作实质审查;有关证明材料能否达到证明目的,应否被采信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则在审理程序中解决。另外,从保障当事人诉权的角度来说,对于个人信息处理者“拒绝个人行使权利请求”的把握也不宜过于严苛,此“拒绝”应当既包括个人信息处理者以口头或书面方式作出拒绝的意思表示,也包括个人信息处理者在合理期限内未对个人的请求作出回复等多种情形。

咨询人: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 王露爽

答疑专家: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张 音

原标题:《【法答网精选】个人是否可以通过直接起诉的方式行使查阅、复制、更正、删除个人信息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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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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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的权利都有哪些

近日,在上海某连锁餐厅内,一女子携带爱犬同桌而坐,并共用一套餐具。该事件引发关注后,尽管餐厅方面回应已将此套餐具作丢弃处理,但舆论尚未平息(据6月26日南方都市报)。

上述事件引发关注,原因之一在于,人们的权利观念深入人心,更注重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顾客选择在餐厅用餐,最在意的无外乎是食品安全。而伴侣宠物“走进餐厅”,无论距离多“遥远”,在相对封闭的环境下,与其他顾客使用同款“餐具”,仍难免存在一定的食品安全隐患,甚至违反了地方制定的养犬管理规定、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等。

与此同时,不少人外出就餐,精心选择餐厅,往往注重就餐体验。对于少有与伴侣宠物相处体验的人来说,即便伴侣宠物再可爱,他们也可能很难做到毫无心理负担地享受一顿美食。因此,其外出就餐的消费体验,可能因此“打折扣”。

类似的事件,并非首次发生,不免引发人们的思考。其实,如果在法律允许的场所,携带伴侣宠物,是个人权利话语下的自由选择。但对于正当的个人权利,应有一定的边界限制。那么,在公共空间中,我们的权利边界在哪里?

事实上,公共空间并不排斥私人领域。除了餐厅,在高铁、飞机等公共空间内,消费者往往在让渡一部分私权的同时,依然有权利享有一份属于自己的“小空间”。然而,一些令人不悦的新闻,却不时见诸报端:在某航班上,有旅客将仓鼠带上飞机,在仓鼠跑丢后,全体旅客只好下机等待,最终导致航班延误;在高铁上,有人使用音源外放功能观看小视频,导致周围乘客频频投诉……一段时间以来,这些“过于随性”的行为,饱受诟病。

需要指出的是,公共空间中的个人行为规范,往往并不是刚性的。这些在公共空间内发生的冲突,难以一劳永逸地划定一个确定的行为边界。虽然如此,法律对此也有所观照。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这也意味着,一个人行使权利,当有其特定边界,至少应以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为界限。界限之内,可充分享受个人权利;界限之外,则应遵守公共规则、公序良俗。

那么,公共空间中,如何在公共秩序与让渡私权之间找到平衡?我国有关部门的创新探索为此“打了样”。比如,铁路部门自2020年12月起,在京沪、成渝高铁试点“静音车厢”服务,并逐步扩展至京广、郑渝、京哈等高铁。今年6月20日起,铁路部门提供“静音车厢”服务的动车组列车新增20列,拓展至92列动车组列车。如果购买“静音车厢”车票,需遵守“静音”约定,在车厢内保持安静,在使用各类电子设备时,须佩戴耳机或关闭音源外放功能。“静音车厢”深受旅客欢迎,体现了规则意识和契约精神逐渐深入人心。

在公共空间中,谈及个人权利边界,还有一个问题值得关注:如若两个合理合法的权利发生冲突,如何解决?比如,在高铁上吃泡面,属于公民的个人权利,并不侵犯公共利益。如果有人感到这种行为让自己不适,应该理性地沟通,而非站在道德制高点上横加指责。也就是说,对于公共空间中个人权利的行使,既不能肆无忌惮,也不能过度限缩,合理划定权利边界,更有利于向善治的状态迈进一步。

“你可以唱歌,但不能在午夜破坏我的美梦。”随着信息网络的高速发展,公共空间的范围不断扩大,探求公共空间的个人权利边界,仍是一个值得我们不断探索思考的问题。

来源:检察日报

个人的权力

第一千零三十七条 自然人可以依法向信息处理者查阅或者复制其个人信息;发现信息有错误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请求及时采取更正等必要措施。

自然人发现信息处理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处理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请求信息处理者及时删除。

条文释义

查阅、复制权:查阅权是信息主体查阅其个人信息处理情况并要求答复的权利,复制权是请求处理者提供个人信息副本的权利。这是自然人个人信息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确保自然人对其个人信息享有知情权并保持应有的控制,避免因非法收集、处理而致其人身财产权益遭受侵害。

更正权:自然人发现个人信息有错误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请求及时采取更正等必要措施。个人信息在收集后要进行多种处理,一旦错误而不能及时更正,会对自然人产生不利影响,所以法律允许自然人在发现个人信息有错误后予以更正。

删除权:自然人发现信息处理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处理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请求信息处理者及时删除。例如,信息处理者处理个人信息未取得信息主体同意且无法律法规授权,或处理行为超出法定或约定范围等情况,信息主体可请求删除。

相关案例

某 APP 收集使用用户信息案:某 APP 收集、使用用户 “地区、性别” 信息,同时又允许用户随意更改和填写该信息,其收集处理该信息不符合必要性原则。用户发现后,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主张权利。考虑到案件审结前,该 APP 已删除用户个人信息,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令该 APP 所属的计算机公司支付用户合理支出 1 万元5。此案例体现了用户对个人信息的相关权利,以及信息处理者应遵循的合法、正当、必要原则。

某科技公司算法技术侵权案:某科技公司利用算法技术处理用户个人信息,对用户造成了一定影响。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该科技公司对算法技术加以利用的同时,应当对其产生的危险后果承担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七条等规定,判令该科技公司作出致歉声明,赔偿用户经济损失 6 万元以及必要支出费用 3.1 万元5。

注意事项

权利行使方式:自然人可自己行使查阅、复制、更正和删除权,也可委托他人行使,但未成年人的相关权利一般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代为行使,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为自身合法、正当利益,在符合条件下可对死者个人信息行使查阅复制权1。

证据提供:自然人行使更正权时,需提供相应证据证明个人信息存在错误,以便信息处理者进行核实和更正1。

处理者义务:信息处理者收到查阅、复制请求时,应按要求以清晰易懂的语言、真实准确完整地向个人提供相关信息;收到更正请求后,应及时核实并更正、补充;收到删除请求且符合条件时,应及时删除个人信息,同时信息处理者不得对信息主体进行告知时,信息主体不享有查阅复制权,如法律规定应当保密或国家机关为履行法定职责处理个人信息,告知将妨碍履行职责的情形1。

法律变化关注:随着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完善,要关注法律变化,确保自身权利行使和义务履行符合最新法律要求。

个人的权力有哪些

山西“订婚强奸案”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男方母亲的发声更是将此事推向舆论焦点。这起案件不仅是一起刑事案件,更触及了社会、法律、道德等多层面的深刻议题,值得我们深入剖析。


案件发生在山西,一名男子与女子经婚介所介绍相识后订婚。然而,订婚次日,双方因性关系发生纠纷,女子随后报警称遭强奸。此事迅速引发舆论热议,尤其是男方母亲在接受采访时对案件细节的质疑,更是将争议推向高潮。


从社会层面看,该案引发了公众对婚恋观念的反思。传统观念中,订婚往往被视为婚姻的前奏,但法律上,订婚并不等同于婚姻关系的成立。这起案件让人们重新审视了婚恋关系中的性同意权,强调无论何种关系,性行为都必须建立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


法律层面,案件审理过程中,证据链的完整性和法律适用的准确性成为焦点。法院依据证据,依法判处男方强奸罪,彰显了法律的公正与严明。同时,该案也提醒人们,面对类似纠纷,应依法维权,而非采取过激行为。


道德层面,案件引发了公众对家庭伦理、个人责任等问题的思考。男方母亲的发声,反映了家庭内部对案件的不同看法,也凸显了家庭沟通的重要性。同时,该案也提醒人们,在婚恋关系中,双方应坦诚相待,尊重对方的意愿和权利。


综上所述,山西“订婚强奸案”不仅是一起刑事案件,更是一面镜子,映照出社会、法律、道德等多方面的复杂问题。它促使我们深入思考,如何在尊重传统习俗的同时,坚守法律底线,维护个人权利,构建更加和谐的社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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