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代持协议是否有效?《公司法解释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该规定认可了代持股协议的效力。
代持协议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但对于公司来说,出资款项表面来源于名义出资人,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皆为名义出资人,名义出资人即为公司真正的股东,隐名股东并不享有直接的股东权利。
故隐名股东需要通过名义股东间接行使股东权利,名义股东成为隐名股东行使股东权利的工具。如果名义股东和隐名股东之间产生矛盾,不配合隐名股东的要求,隐名股东只有通过成为公司真正股东的方式才能行使股东权利。此时,隐名股东能否通过出示代持协议要求公司将其显名化,成为真正的股东?
《公司法解释三》规定名义股东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才能变更股东登记。即隐名股东要求成为公司真正的股东,不能仅仅向公司出示代持股协议,还需要征得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的认可。
在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1)津03民终214号案件中,富奥公司股东李某福去世后,李某发依据股权协议要求公司变更股东登记确认其享有的股权份额,但公司其余股东都不同意李某发的要求,所以法院依法驳回了李某发的请求。
综上,隐名股东为了保证能够有效行使股东权利,在签订代持股协议时一定要谨慎考量,一是要选择合适的代持人选,二是拟定的代持协议中条款应尽量完备,避免可能发生的风险。
本站为您整理关于本文的法律热搜话题
●隐名股东的股东权利是否受法律保护
●隐名股东的股东权利
●隐名股东的法律地位
●隐名股东的权利义务
●隐名股东的地位
●隐名股东的地位
●隐名股东有股东资格吗
●隐名股东的法律责任
●隐名股东的股东权利
●隐名股东有股东权利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