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收容教育所,未成年收容教育所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黄月文

儿童收容教育所,未成年收容教育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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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容教育所和看守所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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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6月1日即将施行,对于实施刑法规定的行为、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新的法律规定,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后,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送入专门学校,对其进行专门矫治教育。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表示,这标志着收容教养制度同时退出历史舞台。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法室主任 郭林茂:长期以来,这个制度在执行过程中没有清楚的程序,也没有明确的执行场所,相当长的时间是公安机关比照劳动教养的程序利用劳动教养的场所对罪错未成年人进行管教。劳动教养取消后,劳动教养场所也没有了,给公安机关的执法造成了困难,实际上就造成了实践中要么随意放,要么违法关,即把罪错未成年人关进未成年人管教所。 

据介绍,《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里所说的专门学校发展于原来的工读学校,目前全国有近百所。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法室介绍,《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专门规定,国家加强专门学校建设。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专门教育发展和专门学校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成立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根据需要合理设置专门学校。


(编辑 陈卓然)

郑州市收容教育所

记不清初一那年具体发生了什么事,小马只记得当初为了给自己壮胆,扇了同学一巴掌,给对方造成了心理阴影。现在,他很想找到这位同学表达歉意。

一年前还是涉罪少年的小马,如今已经对自己的过往点滴有了反思。“这是慢慢长大成熟的表现。”北京市西城区检察院检察官文春霞深感欣慰,更令她欣喜的是,小马今年中考取得了不错的成绩,可以填报理想的学校。

从休学到与不良少年混迹再到犯案,离异家庭的小马曾让父亲无计可施、深感绝望。随着附条件不起诉期间检察官对小马的考察帮教,和其后小马进入罪错未成年人教育矫治专门学校,小马父亲不断感受着儿子的蜕变。尤其是小马在专门学校的7个月时间里,“适应性挺强”“改变很快”“表现很棒”……父亲向检察官反馈的字里行间流露着喜悦。

一些罪错未成年人,家长管不了、学校无力管,有的陷入“抓了放、放了抓”的恶性循环。如能尽早对这些“熊孩子”用专业力量开展全天候教育矫治,可以很大程度上帮助他们重新回归正途。

2020年新修订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明确了“国家加强专门学校建设,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专门教育”。

今年,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检察厅就我国专门学校建设情况进行了深入调研。记者近日就有关问题进行了采访。

专门学校有哪些不一般?

专门学校原称工读学校。上世纪五十年代我国就有了工读学校。“工读”二字意为半天劳动,半天学习政治理论和文化课。

工读学校自成立之时,就被社会上很多人误认为是少管所。为了消除社会的误解、解除家长的后顾之忧和保护未成年人隐私,2012年修正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将“工读学校”改为“专门学校”,2020年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沿用了专门学校的名称。

根据最高检第九检察厅调研数据统计,截至2022年5月,全国共有专门学校110余所,目前在建或进入选址阶段的专门学校有11所。各地专门学校的招生范围不尽相同,但年龄一般为已满12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在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七里渠南村有一所专门学校——北京市西城区育华中学,占地面积10万平方米,校园环境清幽,有一片供学生劳作实践的田地。

在该校从教27年的校外教育办副主任陈建忠向记者介绍,该校有33名教师,其中不乏西城区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今年有8名初三学生毕业,另有在校生8人,这些学生的学籍都保留在原学校。该校除了开设与西城区其他初中一样的义务教育阶段课程,另有陶艺、汽车模拟驾驶、蔬菜种植等特色课程,并根据每名学生的成绩、性格、经历等制定“一人一案”的教学方案。

“我们学校能够做到的是孩子来了之后比原来好,极少出现不想待的情况,家长都很满意。”陈建忠说,因为实行半军事化管理,从该校毕业的学生自我管理能力、动手能力、人际交往能力等都比同龄孩子要强。“别看我们学生少,但所发挥的社会效应并不小。一个孩子可能会影响一片,我们教育好一个孩子,对更多的家庭都有好处。”

北京师范大学未成年人检察研究中心主任宋英辉指出,教育对未成年人至关重要,未成年人无论如何都不能中断学习。专门学校一方面可以保障适龄未成年人继续完成义务教育,同时可以对其行为进行集中管束,使其接受针对性的教育与矫治,掌握一定的技能。实践证明,专门学校在教育、矫治“问题青少年”方面成效显著。

最高检第九检察厅厅长那艳芳向记者介绍,为了更好地教育和挽救具有严重不良行为或涉罪的未成年人,践行未成年人检察办案“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工作原则,近年来,各地检察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注重加强与专门学校的工作衔接,通过推进建章立制,搭建预防矫治体系,推动与专门学校共同构建罪错未成年人矫治工作的长效衔接机制。

据统计,2021年,各地检察机关通过与专门学校建立的工作衔接机制,协同有关部门将2159名罪错未成年人送入专门学校开展矫治教育。

目前,四川省有10所专门学校,在数量上位于全国前列。记者了解到,2020年6月,四川省检察院印发了《关于加强检察机关与专门学校工作衔接的意见》,探索建立检察机关与专门学校的工作衔接机制。检察机关与志愿者、学校教师、监护人组成帮教小组,根据每名罪错未成年人性格特征、行为表现、身心状况等不同情况,共同制定有针对性的帮教计划,加上检察机关定期入校巡查机制等,取得较好效果。

“无校可去”?

近年来,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涉嫌实施严重暴力犯罪的案件频频见诸报端。

2021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针对特定类型的暴力犯罪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并辅之以严格的核准程序,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最高检第九检察厅二级高级检察官张寒玉告诉记者,以前刑法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2019年12月29日收容教养制度被废除,新修订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将“收容教养”措施改为专门矫治教育。实践中,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涉罪未成年人在最高检不予核准追诉的情况下,本该送入专门学校进行专门矫治教育,却因现有专门学校数量太少而“无校可去”。在今年7月12日召开的全国检察机关加强政治建设暨深化检察改革与理论研究工作推进会上,最高检领导专门向全国四级检察机关提出要求:“推动加强专门学校的建设力度,携手有关职能部门促进专门教育矫治制度尽快落地”。

事实上,早在2019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专门学校建设和专门教育工作的意见》,对专门教育的定位和专门学校的建设、管理、运行及保障机制作出规定,并提出:“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根据需要合理设置专门学校”。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各地落实情况并不理想,目前,有9个省份都没有专门学校,很多省份甚至是人口大省仅有1所专门学校。由于现有专门学校数量太少无法满足需求,导致需要专门教育的未成年人“无校可去”。

“多数地方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尚未设立,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专门学校的建设工作。”张寒玉向记者介绍说,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6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成立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根据需要合理设置专门学校”“研究确定专门学校教学、管理等相关工作”。但目前,大多数地方还未设立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

张寒玉特别指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5条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至少确定一所专门学校按照分校区、分班级等方式设置专门场所,对法律规定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进行专门矫治教育。但目前,极少专门学校具备进行专门矫治教育的“专门场所”功能。

记者采访了解到,东北某省有一所专门学校,但有关部门人员坦言,该所学校并不是法律规定的那种严格意义上的专门学校,无法接收应当矫治的罪错未成年人。而即使是专门学校建设较好的上海,也尚未明确由哪所专门学校设置专门场所。由于专门学校缺乏“专门场所”设置,不具备闭环管理功能,不愿接收、无法接收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特别是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涉嫌暴力犯罪未成年人,严重影响对涉案罪错未成年人的保护、教育和管束。

“应收尽收”被限制?

2020年6月,在四川省自贡市,14岁的小陈和15岁的小刘、小余、小彭多次以暴力或者威胁的方式强行索取他人财物,后经检察机关起诉被法院适用缓刑。

检察官办案中发现,4名少年长期处于辍学脱管状态,家长文化程度均较低,法治意识淡薄。在审查逮捕期间,4人的监护人均不愿到场配合讯问。检察官电话沟通20余次,并会同教育局、关工委等部门开展强制家庭教育指导15次。由于4人家庭监护条件弱、监护能力不足,经评估认为均无有效监护条件,在家长、学校、本人三方都同意的情况下,检察机关联合教育和体育局处理好学籍衔接问题,并依照法定程序于2020年12月将4人送入自贡市一所专门学校进行矫治。

然而,事与愿违,除小余一人矫治效果较好外,小陈、小刘、小彭均在放归宿假后未返校,不久又重新犯罪。检察官经深入调查了解到,小陈等3人在专门学校学习期间能够遵守学校规定,断绝不良交往,在心理和行为方面的偏差均得到部分矫正。但因专门学校入学无强制性,每月有两天归宿假,每年有寒暑假,假期结束后学生未返校,学校不能强制要求返校,除了做思想工作劝其返校外没有其他办法。小陈等3人都是经过了多次劝返回校又离校,离校后因家庭监护教育能力不足,又受到不良朋辈交往的影响,重新卷入犯罪。

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3至45条规定,适用专门教育的入学程序有申请入学和强制入学两种。但实践中尚未充分落实,各地专门学校在招生时普遍遵循过去的“三自愿”原则,即未成年人本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原所在学校均同意入学,方能送入专门学校,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应收尽收”。

在检察官文春霞看来,经检察机关办案送入专门学校的涉罪未成年人实际上仅是少数,还有许多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或是在公安机关受过治安处罚,或是被多次教育警告,需要进行专门矫治教育,但因未成年人本人或家长不同意,或是原所在学校因种种因素不配合,导致未能进入专门学校,且游离于普通学校和家庭之外,存在进一步恶化风险。

江苏省某地检察机关向记者反映,目前当地被公安机关治安处罚的14岁至16岁的未成年人有70人,但这70名未成年人的家长均不愿意将孩子送往专门学校。

对此,全国人大代表、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公安局禁毒支队三级高级警长魏春建议,公检法建立严重不良行为信息共享机制,将公检法办案中遇到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信息共享至专门学校,由专门学校对符合条件者及时接收。对于相对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由检察院、法院直接决定是否送专门学校,而不是程序倒流,再交回专门教育委员会和公安机关处理。如果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予以配合,由公安机关予以强制执行。未成年人或其监护人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议复核。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

除了存在“入”的障碍,当前,专门学校还存在“出”的问题。记者采访了解到,各地专门学校对学生离校一般没有严格的评估程序,学生结业后或者转回普通学校或者升学、就业。受访的上海有关部门人员反映,由于缺乏常态化的阶段性教育转化效果评估和离校评估制度,没有相关职能部门的统筹安排,专门学校学生转回普通学校往往需要学生家长自行申请和联系。此外,因缺乏升学、就业方面的政策倾斜和规划指导,大多数学生以自谋出路为主,容易因缺乏谋生能力和监管,导致离校后失学、无业,存在重新实施不良行为的风险。

为何要分类教育矫治?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1条至45条规定,对于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可以矫治教育、专门教育、专门矫治教育,这三类措施是根据严重不良行为的程度,逐渐递增矫治强度。其中专门矫治教育在适用的具体情形、执行场地、参与机关、执行方式等方面,都与专门教育有非常大的差别。

全国人大代表、四川省检察院副检察长罗春梅表示,实践中发现,对不同类型的未成年人分别给予的专门教育和专门矫治教育性质显然不同,亟待出台配套法规明确专门学校的教育矫治功能定位,为专门学校建设指明方向。

魏春建议,在专门学校设立两套日常管理体系:专门教育的管理体系和专门矫治教育管理体系。专门矫治教育适用对象通常是人身危险性较大、心理行为偏差较严重的未成年人,为避免适用专门教育的未成年人受到交叉感染,需要严格区分专门教育、专门矫治教育的场所,并采用两套不同的管理体系。

罗春梅还指出,目前专门学校的主管部门有的是政法委,有的是教育部门,有的是司法行政部门,管理上缺乏统一的程序规范,导致在招生范围、管理模式和学校建设等方面都不相同。教育部门主管下的专门学校只有教育职能没有司法职能,容易出现“文化教育有余、矫治不足”等情况;其他部门主管又不能凸显其教育属性,学校课程设置更加注重对学生的管束和矫治,导致未成年人教育和普通学校义务教育内容脱节。她建议确立教育部门主管、司法机关参与的专门学校管理体制,同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发挥积极作用。

“很多人并不知道有此类学校存在,社会上普遍对专门学校缺乏明确认识。”陈建忠认为,目前亟须解决的是,各地要按照法律规定尽快成立由多部门人员组成的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组成人员发挥各自优势研究确立专门学校教学、管理等相关工作,让专门学校的重要性得到充分彰显。

张寒玉表示,各地因无可操作性的实施细则来推进专门学校的建设工作,是当前专门学校存在诸多问题的根源所在。目前教育部正在加紧制定《专门教育与专门矫治教育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相信通过理顺相关工作机制,细化专门学校包括专门场所的建设标准、人员配备、经费保障、教育教学内容等规定,能使专门学校的建设有章可循,从而加快专门学校的建设步伐,并促进专门学校在法律框架内开展教育矫治工作,更好地保障接受专门教育和专门矫治教育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更好地发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作用。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强调,努力让每个孩子都能享有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

多办一所专门学校,多接收一个孩子,就能多挽救一个家庭,甚至更多的家庭。尽管难题不少,但相信随着社会关注的增加,所有问题都能逐步破解,让专门学校随时为迷途少年敞开大门,帮助更多孩子走出迷途,踏上健康向上的新征程。

(文中未成年人均为化名,本文新闻图片均为北京市西城区育华中学学生学习、活动等场景。)

(检察日报 戴佳)

北京收容教育所

废止收容教育制度后,卖淫嫖娼行为仍然是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规定的违法行为



《财经》记者 王丽娜/文 鲁伟/编辑

继收容遣送制度、劳动教养制度被废止之后,作为行政强制措施存在28年的收容教育制度也正式被废止。

2019年12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废止有关收容教育法律规定和制度的决定》,自2019年12月29日起施行。该决定废止了《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四条第二款、第四款,以及据此实行的收容教育制度。

需要明确的是,废止收容教育制度后,收容教育制度不再实施,但卖淫、嫖娼行为仍然是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规定的违法行为。

新华社发布消息称,收容教育制度实施20多年来,对于教育挽救卖淫、嫖娼人员,维护良好的社会风气和社会治安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全面依法治国的深入推进和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以及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的有效衔接,法律责任的进一步完备,收容教育措施在实践中已经较少适用,收容教育制度的历史作用已经完成,这是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加强社会管理的重要体现。

看到收容教育制度被废止的消息后,京衡律师事务所主任陈有西称,“终于废止了这个行政法规”。他对《财经》记者称,随着收容遣送、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制度相继被取消,今后对一个人定罪关押必须由法院开庭审理以后进行判决,并保护他的辩护权和接受公开审判进行抗辩的权利。

收容教育越来越少适用

收容教育制度是中国教育改造卖淫嫖娼活动、净化社会风气、防止性病蔓延的一项行政措施。1984年10月,借鉴建国初期的妓女收容教养院,上海市公安局率先创办卖淫妇女收容教育所,并推广到各地。

1991年,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正式确立了收容教育的地位。这份决定称,对卖淫、嫖娼的,可以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强制集中进行法制教育、德育教育和生产劳动,使之改掉恶习。期限为6个月至2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1993年,国务院颁布《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规定收容教育由县级公安机关决定执行。

收容教育制度对于遏制卖淫嫖娼现象,曾发挥重要作用。公安部机关刊物《人民公安》在1999年的一篇文章中称,自收容教育1991年被正式确立后至1998年,共收容教育25.08万余人。其中1998年收容教育3.3万余人。

此后,收容教育在执行中逐渐收缩。2002年,公开的收容人数为2.8万人。同时,收容

教育所的数量也出现变化。自1984年第一家收教机构成立,2005年扩展为200余个,2014年时全国收容教育所的数量又大幅下降。

律师赵运恒曾向公安部申请公开收容教育各省执行情况,全国收容教育所的名称、数量、分布和收容教育人数等信息。赵运恒对《财经》记者称,2014年7月22日,他收到公安部答复称,当时全国共有116个收容教育所。

同在2014年,“90后”女孩陈思乐以妇女维权志愿者的身份,向全国31个省、直辖市和自治区的政府和公安厅及公安部寄出320份信息公开申请,了解收容教育在执行中的有关数据。当年5月,她收到56份有部分实质内容答复的回复。安徽、江西和西藏方面回复称,现无收教所;安徽方面称,自2005年以来,省内原有的17个收教所“不具备收容条件”被责令关闭;江西方面答复,自2006年开始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法》后,未再对卖淫嫖娼人员实施收教。

废止共识

近年来,收容教育制度备受争议。收容教育是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期限是6个月至2年,具体规定这项制度的是一部行政法规。2000年3月通过的《立法法》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因此,这项制度与《立法法》的规定相抵触。

随着2013年劳动教养制度被废除,废止收容教育制度的呼声渐高。2014年3月,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朱征夫,向全国“两会”递交提案呼吁废除收容教育制度。2016年,他又再次提出相关的提案。

著名法学家郭道晖等人,2014年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交联名信,建议废止有关收容教育的法律规定。具体理由包括,收容教育制度违法现行法律,如属于限制人身自由的收容教育由公安机关决定和执行,没有检察院和法院的介入,这与宪法精神相违背,违反《立法法》和《行政处罚法》等;在执行中,这种缺乏监督的制度设计为执行中的权力寻租提供了空间;收教制度并未实现良好的社会目的。

郭道晖对《财经》记者称,不经法院审理,仅由公安机关决定限制人身自由,违反法治精神。

2018年,废止收容教育制度正式提上日程。当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春耀作《关于2018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时透露,“近年来,收容教育措施的运用逐年减少,收容教育人数明显下降,有些地方已经停止执行。通过调研论证,各有关方面对废止收容教育制度已经形成共识,启动废止工作的时机已经成熟。”

“总的看,收容教育制度实施多年来,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教育挽救卖淫嫖娼人员、遏制不良社会风气蔓延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特别是2013年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后,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 沈春耀表示。

郑州市公安局收容教育所

作为行政强制措施存在28年的收容教育制度正式被废止。废止收容教育制度后,收容教育制度不再实施,但卖淫、嫖娼仍然是《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规定的违法行为

图/视觉中国

文 |《财经》记者 王丽娜

编辑|鲁伟


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终于被废止了。据新华社4月2日报道,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包括《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在内的10部行政法规从即日起被废止。


这意味着,继收容遣送制度、劳动教养制度被废止之后,作为行政强制措施存在28年的收容教育制度也正式被废止。


废止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引发广泛关注。京衡律师事务所主任陈有西称,“终于废止了这个行政法规”。他对《财经》记者表示,随着收容遣送制度、劳动教养制度、收容教育制度相继被取消,今后对一个人定罪关押必须由法院开庭审理以后进行判决,并保护他的辩护权和接受公开审判进行抗辩的权利。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浩对《财经》记者表示,收容教育实施多年,在维护社会治安,引导社会风气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作为行政强制措施,收容教育在启动程序、适用范围,特别是在限制人身自由方面存在着合法性的质疑。废除收容教育制度是中国法治化进程的重大进步,是司法审查的逐步完善,体现了国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心。”


新华社曾发布消息称,收容教育制度实施20多年来,对于教育挽救卖淫、嫖娼人员,维护良好的社会风气和社会治安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全面依法治国的深入推进和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以及《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的有效衔接,法律责任的进一步完备,收容教育措施在实践中已经较少适用,收容教育制度的历史作用已经完成,这是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加强社会管理的重要体现。


“废止收容教育制度,不是为卖淫、嫖娼张目。收容教育虽不再实施,但卖淫、嫖娼行为还是《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规定的违法行为,还会受到相应的治安处罚。”周浩告诉《财经》记者,《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此外,《刑法》还规定了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等相应罪名。


收容教育曾发挥重要作用


收容教育制度是中国教育改造卖淫嫖娼活动、净化社会风气、防止性病蔓延的一项行政措施。1984年10月,借鉴建国初期的妓女收容教养院,上海市公安局率先创办卖淫妇女收容教育所,并推广到各地。


1991年,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正式确立了收容教育的地位。这份决定称,对卖淫、嫖娼的,可以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强制集中进行法制教育、德育教育和生产劳动,使之改掉恶习。期限为6个月至2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1993年,国务院颁布《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规定收容教育由县级公安机关决定执行。


《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规定,被收容教育人员对收容教育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收容教育决定由公安机关决定执行,不经法庭审判,对卖淫嫖娼人员作出6个月至2年的收容教育限制,这属于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而实际上,遭受收容教育的人员因各种原因难以得到法律救济。


致力于行政法学研究的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何海波,从裁判文书网和媒体报道,搜集研究了几十例此类行政诉讼诉案件。


何海波认为,除非当事人拿出有力证据证明其不属于收容对象,或者行政机关有滥用职权等极端情节,一般来说当事人很难胜诉。在收容教育领域不仅胜诉难,还存在起诉难,当事人“不懂告”“不便告”“不愿告”,因此事后的救济缺乏力度。


毋庸置疑,收容教育制度对于遏制卖淫嫖娼现象,曾发挥重要作用。公安部机关刊物《人民公安》在1999年的一篇文章中称,自收容教育1991年被正式确立后至1998年,共收容教育25.08万余人。其中1998年收容教育3.3万余人。


此后,收容教育在执行中逐渐收缩。2002年,有关方面公开的收容人数为2.8万人。同时,收容教育所的数量也出现变化。自1984年第一家收教机构成立,2005年扩展为200余个,2014年时全国收容教育所的数量又大幅下降。


律师赵运恒曾向公安部申请公开收容教育各省执行情况,全国收容教育所的名称、数量、分布和收容教育人数等信息。赵运恒对《财经》记者称,2014年7月22日,他收到公安部答复称,当时全国共有116家收容教育所。


同在2014年,“90后”女孩陈思乐以妇女维权志愿者的身份,向全国31个省、直辖市和自治区的政府和公安厅及公安部寄出320份信息公开申请,了解收容教育在执行中的有关数据。2014年5月,陈思乐收到56份有部分实质内容答复的回复。安徽、江西和西藏方面回复称,现无收教所;安徽方面称,自2005年以来,省内原有的17个收教所“不具备收容条件”被责令关闭;江西方面答复,自2006年开始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法》后,未再对卖淫嫖娼人员实施收教。


近十年,被收容教育的人数无公开数据可查,但卖淫嫖娼者已大幅减少。据《中国法律年鉴》,2013年和2014年公安机关查处的卖淫、嫖娼案件均是8万余起。这与1999年全国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案件22万起、查处卖淫嫖娼违法人员 45万余人相比,查处的案件量缩水61%。


收容教育正式被废止


因作为一种可以限制人身自由权利长达两年的强制措施,收容教育制度常被质疑对公安机关赋权太大,这个过程中缺少检、法介入,易造成权力滥用;又因被收容人救济渠道并不通畅,或为权力寻租提供缺少监管的灰色空间。近年来,要求废止收容教育制度的呼声越来越高并达成共识。


近年来,不少学者与律师指出收容教育制度的合法性与正当性。尤其是被称为“恶法”的劳动教养制度在2013年底“寿终正寝”后,被称为“小劳教”“类劳教”的收容教育制度何时废止备受外界关注。


收容教育是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期限是6个月至2年,具体规定这项制度的是一部行政法规。2000年3月通过的《立法法》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因此,这项制度与《立法法》的规定相抵触。


2014年3月,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朱征夫,向全国“两会”递交提案呼吁废除收容教育制度。2016年,他又再次提出相关的提案。


著名法学家郭道晖等人于2014年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交联名信,建议废止有关收容教育的法律规定。具体理由包括,收容教育制度违法现行法律,如属于限制人身自由的收容教育由公安机关决定和执行,没有检察院和法院的介入,这与宪法精神相违背,违反《立法法》和《行政处罚法》等;在执行中,这种缺乏监督的制度设计为执行中的权力寻租提供了空间;收教制度并未实现良好的社会目的。


郭道晖对《财经》记者称,不经法院审理,仅由公安机关决定限制人身自由,违反法治精神。


2018年,废止收容教育制度正式提上日程。当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春耀作《关于2018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时透露,“近年来,收容教育措施的运用逐年减少,收容教育人数明显下降,有些地方已经停止执行。通过调研论证,各有关方面对废止收容教育制度已经形成共识,启动废止工作的时机已经成熟。”


“总的看,收容教育制度实施多年来,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教育挽救卖淫嫖娼人员、遏制不良社会风气蔓延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特别是2013年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后,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 沈春耀表示。


2019年12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废止有关收容教育法律规定和制度的决定》,自2019年12月29日起施行。该决定废止了《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四条第二款、第四款,以及据此实行的收容教育制度。


废止收容教育制度后,收容教育制度不再实施,但卖淫、嫖娼行为仍然是《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规定的违法行为。


新华社报道称,有关方面应当继续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卖淫、嫖娼行为予以查处;对于组织、强迫卖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故意传播性病等犯罪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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