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我们总能听到近亲属这个词,或许不少人会认为生活中亲近的亲人是近亲属,比如一起生活的公婆、儿媳或者血缘关系较近的姑姑、舅舅等是我们的近亲属,然而法律的界定和我们的认知可能所不同。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新增了近亲属的范围,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也就是说,公婆、舅舅等并不是我们的近亲属,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近亲属有以下几项权利:
1.有权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在现实生活中,侵犯死者人格利益的现象屡见不鲜,例如故意诋毁死者的名誉,非法利用和损害遗体等等。而社会生活中普遍存在着对死者人格利益应当予以保护的共识。《民法典》规定了,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例如,北京互联网法院在[(2019)京0491民初2403号]判决书中认为:
对死者进行负面的社会评价,不仅侵犯了死者的名誉,也影响到近亲属整体利益以及个人利益。因此,对于死者任一近亲属,均有权请求法院对死者人格权进行保护,也可以同时基于其近亲属身份追究侵犯其本人人格权的责任。
2.有权请求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的权利能力随着死亡而消灭,死者不可能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因此,请求权人都只能是被侵权人以外的主体,即其近亲属。《民法典》规定了被侵权人死亡的,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例如,商河县人民法院在[(2020)鲁0126民初4122号]判决书中认为:
有权利要求赔偿的赔偿权利人是依法由其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及其他近亲属。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是基于受害者死亡对受害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款,该赔偿款应为近亲属共有。
3. 有权同意医疗风险、医疗方案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例如,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7)晋10民终84号]判决书中认为:
本案中,医方在卫某7月29日住院后高度怀疑肺癌,但未及时进一步检查确诊、分型、分期。在等待活检钳回来期间,市人民医院没有告知卫某或家属可采取的替代检查方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市人民医院未尽到告知义务,其应承担赔偿责任。
4.购买出租房的优先权大于承租人
在社会市场经济往来中,人们不仅注重经济效益,同时还注重人与人之间的情感关系,导致我国的社会是亲情和人情关系极为浓厚的熟人社会。而出租人将租赁房屋出售给近亲属时往往也会夹杂情感关系,不同于纯粹的买卖关系,因此无法作为承租人优先购买权行使的同等条件。
例如,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9)粤01民终9156号]判决书中认为:
从本案的证据来看,某公司、刘某之间转让涉案房屋时,某公司的董事为陈某。另外,陈某与刘某是夫妻关系。因此,某律所对所租赁的涉案房屋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5.继承权
法定继承中,近亲属为被继承人的第一顺位或第二顺位继承人,有权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并且在实践中,死亡赔偿金的分配通常比照继承进行分配。
例如,尚义县人民法院在[(2017)冀0725民初41号]判决书中认为:
依据实践,死亡赔偿金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由死者近亲属继承。本案中,死者高某来现存的近亲属只有高某2、高某3、高某4,原告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近亲属。故对于原告主张继承死者高某来死亡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结语
实践中,我国许多法律都使用了“近亲属”的概念。如在刑事类法律中规定,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可以委托其近亲属为代理人参加诉讼,在致人死亡的人身侵权损害赔偿案件中,其近亲属有权要求赔偿。虽然不同的法律或者司法解释对近亲属范围界定宽窄不同,但只有近亲属才能享有上文所述的权利。近亲属除了享有上述权利外,还应承担有相应的义务,比如监护义务,抚养、赡养义务等,由于篇幅有限,就不多赘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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