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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言 专利侵权判定中,首先需要明确主张的权利要求,继而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实务中,应提前做好稳定性分析和侵权分析,慎重选择主张的权利要求。并且由于独立权利要求被无效的概率比较大,建议尽量不要只主张独立权利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依据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权利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变更其主张的权利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由此可知,权利人最晚可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变更其主张的权利要求。 例如福建强坤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中缝(厦门)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强坤公司在一审主张保护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二审主张保护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5。对此,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权利人在诉讼中变更其主张的权利要求的时点应为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强坤公司在二审诉讼中新增权利要求5来确定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与上述规定不符,故对强坤公司该项主张不予支持。并且,权利要求5为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故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大于权利要求5,在权利要求1尚未被宣告无效之前,以权利要求1来确定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对强坤公司的权益维护并无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规定,“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有证据证明宣告上述权利要求无效的决定被生效的行政判决撤销的,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专利权人另行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本条第二款所称行政判决书送达之日起计算。” 上述规定体现的即是二元分立体系中“先行裁驳、另行起诉”的制度。由上述规定可知,在专利侵权诉讼中, 若主张的权利要求被宣告无效,法院可以先行裁驳,后续有证据证明无效决定被行政判决撤销的,可以另行起诉。 专利被无效宣告后,并非一经作出即生效,在尚未生效的情况下,如何处理基于该涉案专利权提起的民事侵权诉讼?仍然可以依据本条规定先行裁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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