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0年5月6日,犯罪嫌疑人韩某某被东莞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公安指控的具体情况为,2019年9月份韩某某的一个朋友谢某某在东莞市实施了一起敲诈勒索案,因谢某某与韩某某有资金流水往来,公安认为韩某某存在分赃行为,与谢某某为共同犯罪,故将韩某某刑事拘留。韩某某本人供述自己并未参与该起敲诈勒索案,完全不清楚案件具体情况,因谢某某欠韩某某钱,同时偶尔也会打牌,所以才会转账给他。
【办案经过】
团队律师认为本案中犯罪嫌疑人韩某某并没敲诈勒索的故意,也没有实施敲诈勒索的行为,犯罪嫌疑人韩某某与谢某某之间的资金转账,为正常的资金往来,并不是涉案的分赃。本案证据不足以证明韩某某参与了2019年9月份谢某某在东莞的敲诈勒索案,依法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团队律师书写了取保候审申请书及不批捕法律意见书,终于在检察院给他争取到不批捕释放的好结果。
【法律规定及案件结果】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韩某敲诈勒索罪应当适用“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这一量刑幅度,律师团队根据在案证据,分析证据链条与证明事实,得出当事人没有犯罪的故意,并向检察院出具专业的法律意见书与取保候审申请书,最终检察院采纳律师团队意见,成功取保候审。
【案例评析】
共同犯罪是犯罪的一种形态,一人构成犯罪另一人需要有共同的犯意,才能有构成犯罪。本案团队律师主要从当事人在主观上不存在敲诈勒索的犯意,并根据在案证方向论述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最终成功取得取保候审的好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