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的补偿协议无效
案例:老家在海南的沈某,于2020年底,被通知家中房屋被纳入了征拆的范围当中。由于沈某常年在外工作,并且对海南老家的拆迁政策并不了解,因此告知居住在老家的弟弟,帮忙签订拆迁协议,并且嘱咐,对于补偿方式,要选择货币补偿。事后,沈某的弟弟让自己的妻子宋某,代替沈某与政府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而沈某对此毫不知情,并且安置协议中规定,沈某的补偿方式并不是货币补偿,而是产权调换。对此,沈某想申请此安置协议无效,是否能够得到支持。
案例分析:在以上案例当中,沈某只是授权了自己的弟弟代为签订协议,而弟弟的妻子并未得到沈某的委托,便擅自签订协议的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如果该行为得到沈某时候追认,便有效。在没有得到深谋同意的情况下,沈某的弟弟擅自转委托,若沈某时候并不追认,则该协议属于无效协议,沈某可以与拆迁方协商,重新签订协议。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拆迁安置协议属于民法典中的一种民事合同,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合同无效的事由有以下几种情况:1.合同主体不适格,协议一方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超越代理权或无代理权而签订协议,并且时候未得到追认的。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民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4.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另外,委托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他人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否则,由代理人自己对所转托人的行为负责。本案中,沈某弟弟的妻子擅自签订协议,属于无权代理的行为,事后也未得到追认,因此,属于无效协议,若沈某提起诉讼,一般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会因为各种原因,而导致他人代签协议,如果说协议的签订并未与自己的意愿相符,或自己并不知情,则可以主张该协议无效,必要时可以找专业的律师来帮您判断洗衣的效力,有相关问题的欢迎后台咨询!
被拆迁人遇到具体的问题,可以咨询专业的律师给出维权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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