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发出录用通知书后又反悔,用人单位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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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发出录用通知书后又反悔,用人单位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出录用通知书,告知了报到时间、劳动报酬、工作地点等内容,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办理了相关手续,辞去了现有工作,等待着去用人单位上班,然而,劳动者在录用通知书确认的时间去报到时,却被用人单位告知劳动者未被聘用。此时,劳动者能否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用人单位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出录用通知书是劳动关系缔结过程中的一个环节,《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对此均没有做出规定,因此,在用人单位发出录用通知书后又反悔时,劳动者不知道怎么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首先要认定录用通知书的法律性质,录用通知书是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出的录用的意思表示,其目的是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一般包括工作岗位、劳动报酬等事项,具有要约的性质,是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出的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要约,该要约到达劳动者时生效,劳动者一旦做出接受的承诺,或者已经为履行该录用通知书做了准备的(比如,辞去原先的工作,或放弃其他工作等),则此时,录用通知书对双方都产生了法律效力,用人单位不得撤销。在录用通知书生效到签订劳动合同期间,合同虽然未成立,但双方已建立了信赖关系,如果用人单位反悔的话,则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依据《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用人单位如果对录用通知书反悔的话,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这里的损失是直接损失,一般是指劳动者的工资损失或者其他支出,损失可以按照双方约定的工资数额来计算,也可以按照劳动者从前一个单位离职时的工资来计算。当然,此时,因为双方未建立劳动关系,不属于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诉。

录用通知书具有法律约束力,用人单位应该谨慎发出,同时,录用通知书不能取代劳动合同,在劳动者入职后,用人单位应该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发出录用通知书后又返回的行为,并没有明确规定法律责任。但正如我们前面分析的,录用通知书符合合同法中“要约”的定义,要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如果用人单位违法撤销要约,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律师建议:用人单位发出录用通知后又想反悔的,最好与员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采取签订短期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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