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协议原理,p2p协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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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协议属于哪一层
阅读前提示:本文系根据具体的个案案情对具体的涉案协议进行的有针对性地分析评价,评价内容不具有普遍适用性,仅供参考。读者对自己的案件,需要根据具体的个案案情,委托律师来进行相应的分析评价,对起诉状、答辩状、辩论意见、诉讼策略等进行有针对性的安排。模仿照抄者,风险自担。
以下是这份P2P网贷《借款协议》的部分内容。
签署地点:协议载明在北京市海淀区
签约主体
甲方(出借人):约130多人,均为网名,真实姓名隐藏,身份证号隐藏,地址无,联系方式无。
乙方(借款人):仅显示网名,真实姓名隐藏,身份证号隐藏,手机号码隐藏,住址隐藏。
丙方(见证人/服务商):人某贷商务顾问(北京)有限公司,联系电话无,联络人员无,联系地址无,不伦不类的显示“联系方式: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某号清华科技园科技大厦某座某某层”。
协议签署页:无
甲方落款处:无
乙方落款处:无
丙方落款处:无
甲方签字/按手印:无
乙方签字/按手印:无
丙方盖章及代表人签字:无
单纯从协议形式上看,这就是一份借款协议文本,而并非借款协议,不成立,更谈不上生效。不过,从实质上看,借款协议的合同签约两大核心主体——甲方、乙方的个人信息互相隐藏,但丙方的主体信息却标示得很清楚,而其联络人员、联系电话等也无,证明本案借款完全由居间方——P2P网贷平台——人某贷商务顾问(北京)有限公司控制,丙方从甲方借钱,然后放贷给乙方,或者以虚构甲方的方式将自有资金放贷给乙方,丙方成了乙方的实质出借人。
另外,据我了解,有很多在这家P2P网贷平台的出借款项,现在出借的款项不知去向;与此同时,很多人在这家P2P网贷平台借款,除了巨额的砍头息之外,每月还款却越还越多,以致逾期,然后被爆通讯录,被种种恶意催收。
问题来了——出借人出借资金与借款人实收借款之间的差额去哪了?很明显——被这家P2P网贷平台私吞了。
一头私吞出借人的钱,一头敲诈勒索借款人的钱——这家P2P网贷平台两头坑。
谁导致了出借人的资金损失甚至血本无归?谁在侵害、践踏借款人的财产权、人格权?这家P2P网贷平台便是罪魁祸首。
追逐财富是你的自由,但切莫因为不择手段而失去自由,否则你将一无所有
P2P协议
# 为什么说比特币是一个协议,任何人可用任何编程语言接入?
说“比特币是一个协议,任何人可用任何编程语言接入”,是从它的**去中心化设计**和**开放标准**的角度来理解的。我们可以分几个层次来解释这个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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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比特币是一个协议:什么意思?
“协议”指的是一套定义**行为规则和通信方式**的标准。就像互联网基于 TCP/IP 协议一样,比特币系统也有自己的“规则集合”:
- 如何构建交易(Transaction)
- 如何验证交易是否合法
- 区块如何打包、传播
- 节点如何通信
- 如何共识(PoW)
- 钱包地址、签名等的格式
这些规则并不绑定任何一个特定的软件或编程语言,它们是**抽象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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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为什么说“任何人可用任何语言接入”?
因为比特币的协议是**开源 + 文档齐全 + 去中心化**的:
1. **协议文档是开放的**
比特币协议(如交易格式、区块格式、网络协议)都有公开文档,比如:
- [Bitcoin Developer Reference](https://developer.bitcoin.org/reference/)
- [Bitcoin Wiki](https://en.bitcoin.it/wiki/Main_Page)
- BIP(Bitcoin Improvement Proposals)
2. **不是必须使用“官方客户端”**
虽然 Bitcoin Core 是主流实现,但你可以用 Python、Go、JavaScript、Rust 等语言写你自己的“比特币节点”或“钱包”,只要它遵守协议规则,网络其他节点就会与你通信。
3. **已经有各种语言的实现**
举例:
- **Python**:`btcpy`、`pycoin`
- **Go**:`btcd`
- **JavaScript**:`bitcoinjs-lib`
- **Rust**:`rust-bitcoin`
- **Java**:`bitcoinj`
这些项目都在实现相同的协议,但语言、功能侧重点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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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现实中的应用场景
- 开发者可以用自己喜欢的语言实现一个比特币“钱包”、“节点”或“区块浏览器”
- 企业可以嵌入比特币交易或监听服务到自己的系统中(不必依赖 Bitcoin Core)
- 研究者可以写简化版节点进行协议模拟或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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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结一句话:
> 比特币就像一个“通用的语言”或“互联网协议”,你不需要特定的软件,也不需要获得许可,只要你遵循它的规则,就能接入并与全球网络互动。这是它成为去中心化货币的关键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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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感兴趣,我可以给你举个例子,比如用 Python 创建一个合法的比特币地址,或者展示一下比特币 P2P 网络协议的数据结构。你想看看吗?
P2P协议报文
(野马财经讯)8月6日上午,最高法在北京举行了发布会,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正式规范了互联网借贷平台的定位,即“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并规定“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明确企业法人民间借贷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现场对《规定》进行了司法解释,承认了民间借贷的历史合理性。“民间借贷是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相对于国家正规金融行业自发形成的一种民间融资信用形式,在我国有着久远的历史和深厚的传统,且为社会广泛熟悉,’民间借贷’这一称谓已经约定俗成。”
接着明确了民间借贷的主体,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事实上据野马财经观察,在互联网金融平台,大标的几乎都是企业借款。相对于个人消费贷款而言,企业对金融服务的需求更旺盛。
爱投资CEO王博曾对野马财经表示“小企业在整个的社会生产经营环境中是很弱势的群体”,面对大企业压账期的行为没有谈判的空间。
在好贷网CEO李明顺今天发表的短评中,他把传统金融与小微企业之间的隔阂比喻为一个钢铁水坝。他认为,《规定》的出台解释赋予了企业法人合法借贷权利,是一个历史性的进步,真正打开了一扇窗子。
二、P2P平台不需承担担保责任
《规定》第二十二条,借贷双方通过P2P网贷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则不承担担保责任,如P2P网贷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根据出借人的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判决P2P网贷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
也就是说,法律规定P2P平台本质是媒介性质,无需承担任何担保。但P2P平台可以出于自身考虑选择是否承诺担保。网贷之家董事长石鹏认为,这表示法律既认同了P2P平台作为信息中介的本质定位,也接受了当前行业普遍承诺垫付的现状。
目前,国内P2P平台主要采取两种担保方式,一种是风险保证金,一种是第三方担保。风险保证金模式是,平台设立一个风险保证金账户,并拿出平台自身的部分资金作为风险保证金的启动资金,每笔借款成功时,平台从费用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存入保证金账户中。
第三方担保是指有牌照的融资性担保公司为借款项目提供担保,签订担保协议,收取3~5%的担保费用,如果借款发生违约,担保公司承担一般责任和无限连带责任。有资格对P2P进行担保的是融资性担保公司,对于单个被担保人(项目)的担保额上限是净资产的10%,总担保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倍。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则不允许对P2P进行担保。
在《规定》出台后,P2P平台会如何选择?
对此野马财经独家采访到了好贷网CEO李明顺,他认为在市场化恶性竞争的情况下,每一家P2P为了争夺更多的市场范围,会隐瞒自身能力,并违背客观规律向理财人过度承诺,这本身已经成为P2P行业不健康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但是要实现更深层的保障能力,P2P机构还是要建立真正基于风险的认识,提高信贷服务能力。
美国P2P的创始者LendingClub选择的模式是平台完全不参与担保,由投资者自负盈亏。但是,相对而言,国内P2P平台对借款人信息公开透明度不高,造假现象严重。毕竟相对于股市,P2P平台的信息披露和监管都更弱。再考虑到中国普通投资者对“刚性兑付”的狂热,国内P2P平台很难完全摒弃担保。
然而,对于平台来说,担保成本相当可观。陆金所董事长计葵生曾说,虽然目前陆金所P2P业务的坏账率只有1.5%,但这是因为大部分的项目还没到期,随着时间推移,坏账率有可能上升到7~8%。坏账风险由谁承担?将成为一个重要问题。
由平台承担,无论是第三方担保还是自设风险保证金,都需要高昂的成本。由投资者承担,有可能打击投资者的积极性。
三、年化收益率24%成为法律“警戒线”
《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也就是说,24%以下的利率受法律保护。二十七条规定,如果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超过36%部分的利率,在法律上将不予支持。
对此,李明顺认为,设定24%的明确限额打破了行业内无底线的恶性竞争。但是也有其弊端,就是让一些短期借贷服务机构以及小额消费信贷机构再进行信贷业务时,无法覆盖正常的经营成本和坏账成本。
本文为野马财经(ymcj8686)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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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协议参数
P2P借贷已经不再是新鲜事务了,越来越多的P2P平台倒掉,然后有越来越多的P2P平台设立。银监会也设立了普惠金融工作部,负责P2P行业、融资担保和小贷公司的有关管理工作。而对于所有人参与P2P借贷的人来说,最关心的问题就是借出去的钱能否顺利收回,并且拿到平台所承诺的收益。
为了吸引用户的参与,各P2P平台都会在不同程度上对用户的投资给予担保。对于用户来说,在P2P平台上选择项目进行投资在一定程度上就是一个盲目的过程,不了解借款人信息,仅是凭着P2P平台承诺的高收益就把钱款借出去。同样,用户也不在乎最终还钱并支付收益的是谁,只要能够收本金和收益谁来归还都一样。
一、曝光及黑名单
但对于P2P平台或者是担保公司,收不回来的投资总是要去追讨,这时诉讼几乎就成为了唯一的选择。拍拍贷曾经依靠曝光逾期用户的个人信息来进行催收,但这样有侵犯隐私的嫌疑,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中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在业务活动中收集的公民个人电子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毁损,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P2P企业在条款中只要操作不慎就会违反该决定,涉嫌泄漏公民个人电子信息。
上海网络信贷企业联盟也曾计划搭建逾期借款人黑名单系统,在联盟内部拍拍贷、陆金所等10家机构中共享逾期借款人信息。但这样的黑名单系统同样可能会违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只要借款人没有事先同意在欠款时其个人信息可以被共享,那么这个黑名单系统就涉及非法向他人(联盟成员)提供公民个人电子信息。
二、诉讼案例
该案件也被称为上海首例网络平台贷款催收案。案件中,点荣公司(原告)在被告李臣明无法偿还借款的情况下,80位投资者于是将各自的债权转让给点融网集中起诉。案件中,被告人及被告人的保证人吴根花与上海清川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均未应诉。法院因此进行了缺席判决,判决原告胜诉。
尽管是缺席审判,但法院仍然认定用户与借款人之间的借款协议合法有效,同时也认定债权转让合法有效。最终判决被告赔偿借款本金(424,045.81元)、利息(年利率21.99%)、罚息(每日万分之五)、违约金(84,809.16元)、律师费(5万元)。
2.深圳福田区某融资性担保公司诉李某合同纠纷案
案件由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很遗憾在裁判文书公开网及北大法宝均没有找到该案件的判决书,只是找到了一篇关于该案件的新闻报道。
根据该报道,原告方是一家位于福田区大型融资性担保公司,而P2P平台是以案外人的身份出现在诉讼中。因为被告未能按期还款,原告作为担保方以借款本息价格强制收购了用户的债权,并且据此对被告进行起诉。法庭最终判决借款人和两名保证人被判赔全部借款本息。
三、P2P借贷的催收模式
根据以上两个案例,P2P公司进行催收模式可以分为:
通过曝光个人信息予以施压或加入黑名单;
P2P借贷平台直接回收债权,并以平台名义进行起诉;
由担保方收购债权,并以担保公司名义进行起诉。
第一种催收模式的法律问题开头就已经谈过。后两种催收模式实质上就是通过债权转让获得诉权进而对被告人进行起诉,一方面保障用户的本息,另一方面避免用户直接为诉讼所累。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因此,债权转让完成后催收人应立即债务人,确保转让对债务人产生效力。
2014年4月,银监会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曾刘张君表示,P2P要明确四条底线,其中就包括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而在点融网的案件中,点融网在借款人无力还款时自己回收债权的行为实际上就是一种担保,显然触及了银监会所划定的红线。对于第二个案例中的福田区的某大型融资性担保公司,尽管该公司与该案涉及的P2P平台就存在关联关系,但在一定程度上规避了银监会的红线。
对于第三方担保公司提供担保,也不是全然无忧的。以浙江省为例,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在2013年12月曾出台《关于加强融资性担保公司参与P2P网贷平台相关业务监管的通知》,通知严禁融资性担保机构为股东或其他关联方的P2P网贷平台贷款业务进行担保,并且禁止融资性担保机构以任何名义从事P2P网络贷款业务。不过这种规定具有地域性,诸多国资背景的担保公司都已纷纷投入到P2P业务中,所以第三方担保需要根据当地的政策来进行讨论。
四、解决方案
P2P平台进行催收,需要从多个角度准备。如果计划公布欠款人信息或使用黑名单制度,那么P2P平台在与借款人签协议时就应加入相关条款,约定借款人如果不还款P2P平台有权公布其信息,并且可以将该信息与其他P2P平台共享,诸如此类的约定。
如果计划进行起诉,那么就需要用户与平台之间的用户协议中约定在借款人未按约还款时担保人可以强制收购债权,即由担保人向用户支付本(息)金,担保方因此获得债权。而在收购债权后,应当立即通知欠款人,保证债权转让对欠款人产生效力。在司法程序中,也未必需要提起违约之诉,债权人可以选择向法院申请支付令,在欠款人不予理睬的情况下,只需十五日后即可申请强制执行,这样可以有效节省诉讼的时间成本及聘请律师的费用。
对于P2P平台对欠款进行催收,希望在年内有望出台互联网进入一揽子新规中能够有所规范。当然即使新规中没有特别特别明确催收的问题,现行法律规范也可以解决该问题,只是需要P2P平台在多方面进行提前准备,让催收行为不要违反法律,保证及时有效地收回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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