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有哪些合同解除权2025,承租人解除合同的情形

合同纠纷 编辑:傅雨

一、承租人有哪些合同解除权2025,承租人有哪些合同解除权

承租人解除权:一、1.租赁房屋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的。2.租赁房屋权属有争议的。3.租赁房屋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情况的。二、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三、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租赁房屋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的;

(二)租赁房屋权属有争议的;

(三)租赁房屋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情况的。

二、承租人解除合同的情形

法律分析:根据法律规定,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一)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二)租赁物权属有争议;(三)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三、承租人解除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法律分析:有下列情形:

1、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

2、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3、因第三人对租赁物主张权利,以致承租人无法对标的物使用、收益,行使租赁权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四、承租人要求解除合同,出租人不同意

法律分析:提前解除合同出租人不同意的需要支付违约金的,因为此时是承租人违反阻力合同的约定,在租赁合同期限还未届满时就终止合同,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具体数额或者是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如果是没有约定的,就按照三个月的租金支付违约金给出租方。

法律依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七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双方约定,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二)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家具和家电等室内设施状况;(三)租金和押金数额、支付方式;(四)租赁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五)房屋和室内设施的安全性能;(六)租赁期限;(七)房屋维修责任;(八)物业服务、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的缴纳;(九)争议解决办法和违约责任;(十)其他约定。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房屋被征收或者拆迁时的处理办法。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供当事人选用。

五、房屋租赁合同承租人有解除权吗

承租人有解除权。可以经过协商后决定解除房屋租赁合同,但是如果没有约定的,在以下情况下,可以解除房屋租赁协议:1、在租赁房屋具有瑕疵,致使承租人无法使用或者利益受到重要影响,或者在相当期间内不能进行使用收益的,或者租赁房屋损毁,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2、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29条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六、租赁合同解除次承租人怎么办?

法律分析:在租赁合同关系中,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承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分别成立独立的合同关系,违约责任范围限定在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如合同解除是承租人原因,次承租人可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时,次承租人请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以抗辩出租人合同解除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转租合同无效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可以折抵租金或者向承租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出租人请求负有腾房义务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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