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涉嫌犯罪争取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的现实可能性-以承办案例为样本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鲁凝

张某某作为上海金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因涉嫌虚开发票、职务侵占两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本文作者在承办该案期间,发现张某某虽然作为公司高管,但在职期间并没有实权,主要是因该企业董事长以及几名董事远在中国台湾,无法实际管理公司,所以张某的主要工作就是执行董事长及董事会的决议。

本文作者在几次会见张某某后注意到,张某某多次提到通过虚开发票的方式做平账目的决定是经财务主管人员提议,其向董事长汇报并经过董事会同意后,财务主管人员及外包的财务咨询公司进行实施。但是目前张某某以个人犯罪被司法机关追责,作为张某某的辩护律师,向承办机关提出此罪应当构成单位犯罪,同时,结合本文作者在承办过程中掌握的相关事实,向承办机关建议是否可以在检察院的介入下对涉案企业开展企业合规。主要抓住几点因素可以推动涉案企业成功进行企业刑事合规:

首先,涉案企业是成立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的民营企业,经过20多年的发展在该经营领域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在长久的经营期间一直积极缴纳税款,并未有欠税逃税等任何不良记录。而本次虚开发票的涉案行为,初衷是为了纠正该企业在经历合资等较大震荡后企业账目上存在的问题,主要是为了维护本单位的利益,并非为了偷逃税款等蓄意扰乱国家税收征管秩序。而正是由于公司内部缺少正式的合规制度,以及领导层自身法律意识的淡薄,未能及时做好刑事风险的防控,导致一家依法纳税的公司虚开普通发票违法行为的发生。

其次,该企业虚开的涉案发票并未抵扣税款,仅是用在公司内部将公司账册上不应存在的账册做平,其作为合法经营企业偶发虚开的情况与空壳公司持续虚开的情况,不论是犯罪情节还是社会危害性方面均有本质区别。

最后,现行推动企业刑事合规的政策下,最高检对于企业犯罪,尤其是包括涉税犯罪在内的没有明显违反伦理道德的法定犯,明确提出要求试点单位充分贯彻“少捕、慎诉”原则。而立足于涉案企业所在区域,对该企业启动企业刑事合规不但是第一个试点,也是对多家企业释放的信号,推动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的建立可以在早期避免企业运营过程中触犯到相关法律。

本文作者以上述关键点为基础,提出希望承办检察院可以对涉案企业启动企业刑事合规,帮助涉案企业恢复运营并避免大多数员工失业的窘境。目前该案已经获得较好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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