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竹律师发表的关于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的民事起诉状,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答辩状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严振

原告:周某贵,女,汉族,出生于1970年12月25日,身份证号码513023xx225XXXX,住四川省开江县,联系电话:

被告:李某萍,女,汉族,出生于1974年11月15日,身份证号码5130xx741115XXXX,住四川省宣汉县普光镇,联系电话:大竹县律师 大竹律师 大竹县律师事务所 大竹合同纠纷律师 大竹离婚律师 大竹刑事律师 大竹交通事故律师

案由: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诉讼请求:

一、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2290.85元,误工费3600元(200元/天×(3天+15天),护理费600元(3天×200元/天),住院伙食补助费240元(3天×80元/天),交通费200元,营养费200元,精神抚慰金2000元,合计:9130元,大写:玖仟壹佰叁拾元;大竹县律师 大竹律师 大竹离婚律师 大竹刑事律师 大竹工伤律师 大竹合同纠纷律师 大竹县律师事务所 大竹交通事故律师

二、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事实及理由:

原被告系同事关系,2023年7月12日原被告在工作单位,因工作的原因发生了口角,被告将原告打伤,当天原告到宣汉县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住院时间3天,检查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双方就赔偿事宜多次调解,最终未调解成功。

综上,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根据《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起诉,望依法支出诉讼请求。

此致

宣汉县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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