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保期和保修期的区别,质保期和保修期的区别是什么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阮雪

建设工程质保期和保修期的区别,质保期和保修期的区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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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的质保期和保修期的区别

2020年5月,A建筑公司(买受人)与B机械设备制造公司(出卖人)签订了一份《工业设备买卖合同》,约定B公司向A公司提供一台型号为X-2000的混凝土搅拌机,合同总价为人民币80万元。合同约定B公司应于2020年6月30日前将设备交付至A公司工地,并由B公司负责安装调试。合同中对设备的质量标准、性能参数等作了详细规定,但未明确约定检验期限或质量异议期。

2020年7月10日,B公司按约将设备交付至A公司工地,并完成安装调试。A公司工作人员在验收时进行了初步检查,确认设备外观无损坏后签署了《收货确认单》,但未对设备的核心部件(如电机、传动系统等)进行详细测试。设备投入使用后,A公司因工程进度紧张,未立即对设备进行全面运行检验。

2022年8月,A公司在使用过程中发现设备电机频繁过热,导致生产效率大幅下降。经第三方检测机构鉴定,电机存在出厂时的材质缺陷,属于质量问题。A公司随即向B公司发函,要求退货并赔偿损失。B公司回复称,A公司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质量异议,应视为设备质量符合约定,拒绝承担责任。双方协商未果,A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A公司(原告)主张:设备质量问题属于隐蔽瑕疵,在正常使用中难以立即发现,直至2022年8月才通过专业检测确认。合同未约定检验期限,应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条,以“合理期限”为判断标准,而两年内提出异议并未超出法律规定。要求B公司退货退款并赔偿停工损失20万元。B公司(被告)抗辩:设备交付已超过两年(2020年7月至2022年8月),A公司未在法定的“两年期限”内通知质量问题,应视为设备合格。设备《使用说明书》中明确标注“电机保修期为1年”,A公司未在保修期内提出异议,已丧失索赔权利。

法院认为,合同未约定检验期限,应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条,以“合理期限”为判断标准。本案中,电机缺陷属于隐蔽瑕疵,需长期使用才能发现,A公司在发现异常后立即委托检测并通知B公司,符合“合理期限”要求。法院查明,设备《使用说明书》中载明“电机保修1年”,但该条款仅为B公司的单方承诺,未写入合同,且“保修期”与“质量保证期”法律性质不同。保修期是售后服务范畴,而质量保证期是出卖人对标的物质量符合约定的承诺期限。因此,不能以1年保修期排除法定的两年通知期限。

B公司辩称A公司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自交货日起三年)。法院认为,质量问题的诉讼时效应自A公司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之日起算(即2022年8月),故未超过时效。法院支持A公司部分诉请:B公司应退货并返还货款80万元;因A公司未及时全面验收存在一定过错,酌定B公司赔偿停工损失10万元(原主张20万元的50%)。

综上所述,若质量问题属于“隐蔽瑕疵”(即通常检验难以发现),买方可能援引《民法典》第621条第3款,主张卖方明知或应知瑕疵。若质量问题明显(如外观破损),则合理期限可能缩短。质量保证期需由合同明确约定,且排除两年期限的适用;而保修期通常为售后服务,不影响法定通知期限。企业应在合同中明确“质量保证期”以避免争议。买受人应在收货后及时全面验收,必要时委托专业检测;出卖人可通过合同约定较短的检验期限或明确质量保证期,降低长期责任风险。

律师简介

王同林,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对公司法、经济合同纠纷等民商法有较深的理解。在公司股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等法律服务领域有较强的操作能力和实务经验。在工作中遵循“诚信、专业、高效”的理念,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有法律问题,可以关注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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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条原创首发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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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朋友在办理房屋收房后,发现房子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找物业也不管,推给开发商,开发商又推给物业,即便是物业给修好 ,过了几年又坏了,报给物业,物业说过了质保期不能免费维修,要么业主自费维修,要么动用房屋专项维修基金维修,因此许多业主认为既然物业收取了物业费,就应该负责维修,否则拒绝缴纳物业费,什么时候修好了什么时候缴物业费。结果,物业因业主拖欠物业费,起诉到法院,业主提供了一堆照片呀、视频、录音、报修记录,结果法院都没有采纳,还是判决业主需要承担物业费,这让业主很不理解,也是导致物业纠纷不断的原因之一,下面我就给大家分析一下是什么原因,导致业主败诉的,欢迎大家在评论区提出自己的意见。



一、在房屋保修期限内,是开发商负责维修

物业仅仅是受开发商委托进行维修(质保期内),开发商是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履行维修义务,物业是根据《物业服务合同》履行对于公共区域和公共设施的维护义务和行驶收费权利,因此,业主以房屋质量问题拒绝缴纳物业费没有法律依据,其应当向开发商主张,要求开发商承担房屋维修期间的物业费,而不是要求物业公司免除物业费。

开发商应当负责房屋的维修,并承担由此给业主带来的租房损失、物业费等经济损失。

法律依据:

1、《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保修期内,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进行维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响,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售出的商品房保修,还应当执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

二、房屋保修期的计算时间从业主收房之日计算。

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即从业主接收房屋之日起开始计算。收房日期需要看开发商和业主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开发商的收房通知书上的日期,《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和开发商的收房通知书上的日期不一致,以开发商的收房通知书上的日期为准。

因开发商原因晚交房的,从业主实际入住之日缴纳物业费并开始计算质量保修期,如因业主原因晚收房的,从《商品房买卖合同》上记载的日期视为收房日期,以约定日期开始计算质量保修期。


法律依据:

1、《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房屋保修期是指物业开发建设单位在物业交付使用后,对业主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

2、《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房屋质量保修期由谁来维护的问题。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的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是规定的开发商和施工单位之前质量保修期,在建设工程保修期内,由施工单位进行维修,超过工程保修期的,由开发商负责维修。有些开发商会将房屋的维修发包给物业公司承担,也可以委托第三方进行房屋维修。

法律依据:

1、《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

保修期内,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进行维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响,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九条 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当向施工单位发出报修通知。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到现场核查情况,在保修书约定的时间内予以保修。


四、质量保修期的期限有明确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五、超过质保期的,住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更换都是有物业进行维护,但涉及到大修、重换以及非物业能力范围内的就需要动用住宅专项维修基金处理。而业主专有建筑面积内的设备和部位维修,则业主自行承担。

所以,业主以物业不进行维修却要动用住宅专项维修基金或是对于楼上漏水、家里设备物业不进行维修为由,拒缴物业费都不是合法理由。

法律依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十八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五条 下列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三)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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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屋建设和使用过程中,保修期制度是保障业主权益的重要环节。其中,水管保修期与住宅保修期作为两个既相关又有所区别的概念,常常引起业主的困惑。本文将详细解析二者的差异,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相关保修规定。

水管保修期作为建设工程保修期的一部分,遵循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的规则。而住宅保修期则分为两个不同的阶段:一是建设单位对开发商的保修期,二是开发商对购房者的保修期。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住宅保修期是从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的住宅交付用户使用之日起开始计算的,这个起算时间点与水管保修期存在明显差异。

在保修范围方面,水管保修期主要针对水管等给排水管道的安装和维修问题。相比之下,住宅保修期涵盖的范围要广泛得多,包括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屋面防水、墙面及地面等多个建筑关键部位。这种范围上的差异直接反映了二者保障重点的不同:水管保修更专注于特定系统的功能性,而住宅保修则着眼于建筑整体的质量安全。

此外,二者在保修期限上也有所不同。水管保修的期限通常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而住宅保修的期限则可能因合同约定或地方性法规而有所差异。一般来说,住宅不同部位的保修期也不尽相同,例如主体结构的保修期通常要长于装饰装修部分的保修期。

了解水管保修期与住宅保修期的这些区别,对于业主维护自身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在实际生活中,业主应当保存好相关验收文件和保修凭证,明确各项保修的起算时间和具体范围。当出现质量问题时,可以根据不同的保修规定,向相应的责任主体主张权利。同时,建议业主在收房时仔细阅读购房合同中的保修条款,必要时可咨询专业人士,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质保期和保修期的区别电子产品

在现代社会,装修已经成为每个家庭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然而,当我们在装修公司面前签下合同时,常常会被各种诱人的承诺所吸引,其中最常见的就是“保质期”。装修公司会信誓旦旦地告诉你,他们的材料和工艺都有一定的保质期,承诺在这个期限内,若出现任何问题,他们将负责维修或更换。听起来似乎很美好,但真的是这样吗?

一、保质期的真相

首先,我们要明确一个事实:保质期并不等于质量保证。许多装修公司在宣传时,往往会将保质期作为一种营销手段,吸引消费者。然而,保质期的设定往往是基于材料的理论使用寿命,而不是实际使用中的表现。比如,某些墙面涂料可能标称保质期为五年,但在潮湿、温差变化大的环境中,实际使用的效果可能远不如预期。

其次,装修的质量受多种因素影响,包括施工工艺、材料的选择、环境条件等。即使材料本身有保质期,施工过程中的疏忽和不当操作,往往会导致质量问题的出现。在这种情况下,装修公司可能会推卸责任,声称问题并非材料质量所致。

二、消费者的困惑

许多消费者在装修后,往往会对保质期产生误解。以为只要在保质期内出现问题,装修公司就会全额负责。然而,实际情况往往并非如此。即使在保质期内,消费者也需要提供相关证据,证明问题是由于材料或工艺导致的,而不是因为后期使用不当。这样的条件往往让消费者感到无奈,最终不得不自行承担维修费用。

更有甚者,一些装修公司在保质期到期后,便会以各种理由拒绝服务,甚至消失得无影无踪。消费者在追责时,往往会发现自己处于一个信息不对称的状态,难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

面对装修公司的“保质期谎言”,消费者应该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呢?

选择信誉良好的公司:在选择装修公司时,尽量选择那些有良好口碑和长期经营历史的公司。可以通过网络查询评价,或向身边的朋友咨询推荐。仔细阅读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务必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关于保质期和售后服务的部分。如果有不明白的地方,及时向装修公司询问清楚。保留证据:在装修过程中,定期拍照记录施工进度和材料使用情况,确保在出现问题时有足够的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主动维权:如果在保质期内出现问题,及时与装修公司沟通,要求他们履行承诺。如果对方拒绝,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或相关部门投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结语

装修是一项复杂的工程,涉及到的环节和细节繁多,消费者在选择装修公司时,除了关注价格和保质期,更应该关注公司的信誉和服务质量。保质期并不是装修质量的唯一保证,了解真相、保护自己,才能在装修的道路上走得更加顺利。记住,装修公司的承诺并非绝对,唯有理性消费和主动维权,才能让你的家装梦想不被谎言所蒙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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