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主张借款本金包含前期利息,应承担举证责任吗,前期借款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 法院判决书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贺乐言

借款人主张借款本金包含前期利息,应承担举证责任吗?

裁判要旨

借款人主张借款凭证是将前期利息计入借款本金后重新出具的,其应承担举证责任。

案情简介

一、某公司等向黎先生、覃先生借款,后某公司等未偿还借款本息。

二、黎先生、覃先生向嘉兴中院提起诉讼,请求某公司等偿还借款本金7893000元,利息710370元。2010年,嘉兴中院、浙江省高院均支持黎先生、覃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某公司等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2011年,最高法院裁定指令浙江高院再审。2013年,浙江高院裁定发回嘉兴中院重审。

三、2014年,嘉兴中院判决某公司等归还黎先生、覃先生借款本金460万元及利息。各方当事人上诉至浙江省高院,浙江省高院判决某公司等归还覃先生、黎先生借款本金428.48万元并支付利息。

四、某公司等不服浙江高院判决,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主张本案真正的借款本金是260万元,黎先生、覃先生出具的三张借条上记载的金额是将利息多次计入本金后得出的数额,不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最高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裁判要点

主张借款凭证系高息“转条”而来,应承担举证责任。某公司等主张本案最初借款本金数额为260万元,借条上记载的金额是前期利息计入后期本金后得出的数额,但某公司等提供的证据材料均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某公司因此败诉。

最高法院认为,“申请人主张本案借款本金数额为260万元,其依据是赖先生与覃先生的对话录音以及覃先生草稿。而该录音中,覃先生并未认可赖先生关于借款本金为280万元的自述,同时,申请人亦不能说明该录音反映的借款与本案涉及的三张借条所形成借款之间的关系,故该录音并不能证明申请人的主张。申请人主张覃先生草稿上的本金数额558.48万元是从260万元借款本金利滚利所得。但一方面,申请人不能证明其所谓的260万元本金如何演变成草稿上所载的本金数额;另一方面,申请人主张的260万元本金数额亦远低于一审查明的覃先生分10次向谢女士账户转账的460万元,且申请人对此未能合理说明。故申请人关于本案借款本金为260万元的主张并不能成立。”

杨律师建议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为避免未来发生类似败诉,提出如下建议:

一、借款人应当树立证据保全意识,完整保存整个借款期间的相关交易文件,并可在“转条”后的借款凭证中明确“本金中包含前期利息的具体数额”,并明确最初借款本金数额。这样做的好处是:假设出借人仅以“转条”后的借款凭证提起诉讼,且前期年利率过高,借款人可以列举充分证据证明该借款凭证中包含的前期利息,进而请求调减借款本息。

二、民间借贷“转条”的本息之和保护限额为:不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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