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情侣共同出资买房同居,房屋登记在女方周某名下,不久后周某查出患有肝癌。为将房子留给守在身边的男友,她要求男友将自己诉至法院,并将房产分给对方。周某离世后,其父母以双方没有结婚为由向法院申请再审,并要求男方归还购房款90万元。
结婚前女方患绝症自愿将婚房留给男友
苏某和周某在一次聚会中相识并相恋,2004年开始同居生活。经过几年的打拼,二人有了一些积蓄,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房子,登记在女方周某名下。
就在二人开始筹划结婚时,周某在公司例行体检中查出患有肝癌。虽然积极治疗,但由于发现太晚,癌症已经扩散。周某患病期间,苏某不离不弃,照顾有加,并且希望可以和周某正式登记结婚,举办婚礼,完成女友的愿望。周某则不想耽误男友,甚至以自杀相威胁劝说对方分手。
为将房子留给守在身边的男友,周某要求男友将自己诉至法院。最终苏某以同居关系纠纷将女友诉至海淀法院。
父母不满申请再审法院驳回
因周某身体状况不佳难以到庭,法院将开庭地点定在医院。开庭过程中,双方要求法庭主持调解,并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登记在周某名下的房产归苏某所有,剩余未偿还的贷款由苏某自行偿还。苏某给付周某房屋折价款50万元,不久后周某病情恶化离世。
周某去世后,其父母在处理女儿后事时发现了调解书等材料,他们提出购房时父母出资90万元,而周某在诉讼中隐瞒了这个事实。
其父母还认为,庭审期间周某因病已有严重智能和意识障碍,不具有应诉能力,且二人没有结婚,其房产不应当算为共同财产。于是周某父母向法院申请再审,要求归还购房资金90万元。那么问题来了,法律不保护同居关系,保护财产的分割吗?
根据我国《民法典》相关解释,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我国法律不保护未经登记的非法同居关系,但是对于同居期间涉及的财产纠纷及子女的抚养纠纷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周某与苏某虽未正式登记结婚,但对于同居期间共同出资购房的纠纷,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此外,根据法律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本案在调解过程中,周某认可与苏某共同出资购房的事实。周某作为房屋所有权人,有不受他人限制处分自己房屋份额的权利,这种处分权就包括通过调解协议自愿将房屋变更到苏某名下。
那这个案子的判决结果是怎样的,相信你已经猜到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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