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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五一”国际劳动节前夕,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的监督申请人刘某终于拿到了用人单位因未依法与其订立劳动合同而赔偿她的双倍工资差额5.52万元。结束了漫长的维权后,刘某如释重负。
感到权益受损,离职员工踏上维权路
“公司给我的入职通知书上只显示了入职时间、职位和薪资,没有公司印章和我本人的签字,自始至终公司也没有通知我签过劳动合同,这个入职通知书能等同于劳动合同吗?”2024年3月,刘某来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检察院,向检察机关申请对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案开展监督。在刘某的讲述中,承办检察官了解了事情的来龙去脉。
2021年6月17日,刘某通过网络招聘,收到M医疗集团发来的入职通知书。同年6月21日,刘某正式入职河南M医疗整形研究院有限公司(下称“M研究院”)。2022年6月28日,刘某离职。
2023年5月,刘某看到这样一则新闻: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我的情况就跟这个一样啊!”想到前公司还欠着自己的业绩提成,再加上因该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保,自己无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等问题,刘某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双倍工资差额诉求未获法院支持,员工申请检察监督
然而,维权之路并没有刘某以为的那样顺畅。
2023年5月16日,刘某向金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但因未能提供证明自己与被告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据,该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同年6月11日,刘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用人单位向其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证明,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022年6月份业绩提成、因未依法缴纳社保而无法享受的经济补偿金和失业保险待遇等。
2023年12月7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M研究院向刘某出具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证明书,支付刘某2022年6月份的提成工资5641元、经济补偿金8360元、失业赔偿金4800元。但一审法院认为M医疗集团出具的入职通知书包含了具体的岗位、入职时间、薪资待遇、试用期间等事项,同劳动合同一样,具有法律效力,对刘某提出的“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刘某申请再审被驳回,遂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深入调查核实,明确入职通知书性质
“那份入职通知书能否等同于劳动合同,是否具备受法律保护的要约承诺的法律效力,是本案的争议焦点,也是当事人能否拿到双倍工资差额的关键。”2024年3月,金水区检察院受理该案后,随即开展了一系列调查核实工作。
承办检察官依法调阅原审卷宗、劳动仲裁卷宗,审查了刘某在职期间的工资交易明细、工资表、签到表、相关聊天记录截图及M研究院提交的入职通知书、入职承诺书、员工试用期考核标准确认书等材料。
“案涉入职通知书并不具备劳动合同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承办检察官指出,从实质要件来看,案涉入职通知书主要载明刘某需要办理入职的时间、所需资料、职位、试用期间、试用期薪资和转正后薪资等事项,并不包含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双方主体身份信息、劳动合同期限、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作内容、社会保险等必备条款,用人单位发出该通知书只是为了通知刘某办理入职手续,而不是对劳动关系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该通知书不符合劳动合同的要件,也无法实现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目的。
承办检察官进一步指出,从形式上看,该通知书的落款处仅有名称为“M医疗集团”的打印字样,并未加盖公司印章,亦无劳动者签字确认,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16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的规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平台查询,并无“M医疗集团”的相关记录,“M医疗集团”并未依法成立,不具备法人主体资格,实际用工主体为“M研究院”,而根据法律规定,文件落款单位与实际用工主体不一致,且未依法登记成立的,不具备法律效力。
“针对实践中劳动合同签订率低以及劳动法第16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而没有规定违法后果的立法缺陷,劳动合同法第82条增设了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予以双倍工资的惩罚措施,从立法目的来看,主要是对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的一种惩戒。”在金水区检察院组织的员额检察官联席会议上,检察官们经讨论一致认为,原审判决存在适用法律错误问题,刘某主张用人单位支付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应予以的双倍工资差额,于法有据。
2024年3月30日,金水区检察院依法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法院裁定再审后,于日前作出再审判决,采纳了检察机关的监督意见,改判M研究院向刘某支付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不满一年(2021年7月21日至2022年6月20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5.52万元。(刘立新 韦改 张瑞)
来源: 检察日报
劳动合同范本通用版
原标题:这个入职通知书能等同于劳动合同吗?郑州金水:民事检察监督为员工追回双倍工资差额
今年“五一”国际劳动节前夕,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的监督申请人刘某终于拿到了用人单位因未依法与其订立劳动合同而赔偿她的双倍工资差额5.52万元。结束了漫长的维权后,刘某如释重负。
感到权益受损,离职员工踏上维权路
“公司给我的入职通知书上只显示了入职时间、职位和薪资,没有公司印章和我本人的签字,自始至终公司也没有通知我签过劳动合同,这个入职通知书能等同于劳动合同吗?”2024年3月,刘某来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检察院,向检察机关申请对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案开展监督。在刘某的讲述中,承办检察官了解了事情的来龙去脉。
2021年6月17日,刘某通过网络招聘,收到M医疗集团发来的入职通知书。同年6月21日,刘某正式入职河南M医疗整形研究院有限公司(下称“M研究院”)。2022年6月28日,刘某离职。
2023年5月,刘某看到这样一则新闻: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我的情况就跟这个一样啊!”想到前公司还欠着自己的业绩提成,再加上因该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保,自己无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等问题,刘某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双倍工资差额诉求未获法院支持,员工申请检察监督
然而,维权之路并没有刘某以为的那样顺畅。
2023年5月16日,刘某向金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但因未能提供证明自己与被告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据,该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同年6月11日,刘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用人单位向其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证明,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022年6月份业绩提成、因未依法缴纳社保而无法享受的经济补偿金和失业保险待遇等。
2023年12月7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M研究院向刘某出具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证明书,支付刘某2022年6月份的提成工资5641元、经济补偿金8360元、失业赔偿金4800元。但一审法院认为M医疗集团出具的入职通知书包含了具体的岗位、入职时间、薪资待遇、试用期间等事项,同劳动合同一样,具有法律效力,对刘某提出的“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刘某申请再审被驳回,遂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深入调查核实,明确入职通知书性质
“那份入职通知书能否等同于劳动合同,是否具备受法律保护的要约承诺的法律效力,是本案的争议焦点,也是当事人能否拿到双倍工资差额的关键。”2024年3月,金水区检察院受理该案后,随即开展了一系列调查核实工作。
承办检察官依法调阅原审卷宗、劳动仲裁卷宗,审查了刘某在职期间的工资交易明细、工资表、签到表、相关聊天记录截图及M研究院提交的入职通知书、入职承诺书、员工试用期考核标准确认书等材料。
“案涉入职通知书并不具备劳动合同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承办检察官指出,从实质要件来看,案涉入职通知书主要载明刘某需要办理入职的时间、所需资料、职位、试用期间、试用期薪资和转正后薪资等事项,并不包含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双方主体身份信息、劳动合同期限、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作内容、社会保险等必备条款,用人单位发出该通知书只是为了通知刘某办理入职手续,而不是对劳动关系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该通知书不符合劳动合同的要件,也无法实现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目的。
承办检察官进一步指出,从形式上看,该通知书的落款处仅有名称为“M医疗集团”的打印字样,并未加盖公司印章,亦无劳动者签字确认,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16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的规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平台查询,并无“M医疗集团”的相关记录,“M医疗集团”并未依法成立,不具备法人主体资格,实际用工主体为“M研究院”,而根据法律规定,文件落款单位与实际用工主体不一致,且未依法登记成立的,不具备法律效力。
“针对实践中劳动合同签订率低以及劳动法第16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而没有规定违法后果的立法缺陷,劳动合同法第82条增设了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予以双倍工资的惩罚措施,从立法目的来看,主要是对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的一种惩戒。”在金水区检察院组织的员额检察官联席会议上,检察官们经讨论一致认为,原审判决存在适用法律错误问题,刘某主张用人单位支付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应予以的双倍工资差额,于法有据。
2024年3月30日,金水区检察院依法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法院裁定再审后,于日前作出再审判决,采纳了检察机关的监督意见,改判M研究院向刘某支付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不满一年(2021年7月21日至2022年6月20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5.52万元。
来源: 检察日报
建筑工人劳动合同范本
甲方名称:
联系地址:
乙方姓名: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电子邮箱:
户籍地址: 微信号码:
经常居住地: *紧急联系人:
*上述紧急联系人需提供姓名、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等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一)合同期限
甲乙双方采用下列第 1 种方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1、固定履行期限。甲乙双方自乙方实际提供劳务时起建立劳务合同关系。本劳务合同的期限为固定期限。自202 年 月 日起至202 年 月 日止。本合同起始时间与乙方实际到岗时间不一致的,本合同期限从乙方实际到岗时间起算。
2、无固定履行期限。以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内容为准。
(二)合同续期
1、本合同到期后,乙方需要续期的,应当在本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续约申请,甲方经审核同意的,双方重新签订劳务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以新签订的劳务合同为准。双方应当严格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履行自身义务。
2、本合同到期后,双方未能就合同续期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则双方应当进行工作交接,并支付相应的款项。工作交接并且相关款项支付完毕后,本合同履行完毕。
二、乙方承担的劳务内容及要求
1、乙方根据甲方工作要求和安排,担任 工作,并保证按照甲方要求按时保质完成工作任务。工作任务主要包括: 。除此之外,乙方可以根据甲方要求并结合自身能力完成甲方交办的其他工作(如有)。
甲方对上述工作任务的考核标准为:以甲方向乙方实际告知的要求为准。
2、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尽职尽责完成甲方规定的工作内容,并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和考核要求。乙方同意甲方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调整乙方的具体工作内容和工作职责。
3、乙方提供劳务期间,已经知晓并且严格遵守甲方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按照甲方任务交付时间和工作成果要求完成工作,不得无故拖延。
4、乙方清楚了解个人目前的健康状况,能依据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劳务内容及要求为甲方提供劳务,乙方也愿意承担相应的后果和责任。
三、劳务服务报酬
1、经双方协商一致,劳务报酬结算方式为第 1 种:
(1)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的基本劳务报酬为 元人民币每月。乙方每月达到甲方的考核标准后的补贴,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灵活调整。
(2)按具体工作时间结算,时薪_______元/小时,每天具体工作时间可由双方协商确认,据实结算。
(3)按项目结算,双方按照项目实际工作内容打包结算,结算金额为: 元。
甲方因工作需要,可以根据自愿原则,依据乙方的专业、特长、工作能力和表现,合理调整乙方工作内容及报酬。乙方严格按照本合同约定正常提供劳务并达到考核标准后,有权获得相应劳务报酬。
2、甲方次月根据乙方的实际工作情况发放乙方的劳务报酬,如遇节假日或其他特殊原因,乙方可以适当延迟发放劳务报酬。乙方应当及时完成相关款项发放。
3、乙方应当如实向甲方提供相应的收款账号并承担相应责任。乙方的上述劳务报酬为含税价,甲方有权代缴代扣乙方应当缴纳的税款。
四、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安全用具,如甲方提供劳务岗位条件恶劣,严重危害乙方身体健康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2、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服务能力进行评估,如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服务能力无法达到甲方要求,甲方有权随时要求终止履行本合同。
3、乙方提供劳务时,必须尽到勤勉义务,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甲方的安全规章制度,谨慎完成其工作内容。因乙方劳务原因导致自身或者其他任何第三方、甲方出现人员财产损失的,责任由乙方承担。因乙方故意或过失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赔偿责任。甲方按照过错责任原则,在自身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4、因乙方严重违反甲方工作纪律或工作严重失职对甲方造成利益损害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在赔偿甲方经济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后的剩余劳务款结算给乙方。同时乙方在工作期间的食宿费用(如有),也应予以扣除。乙方在未获得甲方同意又未办移交手续而自行离岗的,甲方有权暂停支付劳务报酬,直至乙方办理完交接手续。同时,保留追诉乙方擅离职守的违约赔偿责任。
5、甲、乙双方知晓并确认乙方在甲方的工作性质为劳务工作,双方之间形成劳务关系,并非劳动关系,甲方除依约向乙方支付劳务报酬外,不承担为乙方缴纳社保、公积金等其他任何责任。甲乙双方确认,甲方如因工作需要不再要求乙方服务的,无需向乙方支付任何违约金、经济补偿金、赔偿金以及其他本合同之外的相关费用。
6、甲乙双方是劳务关系,乙方在工作期间受到身体伤害的,不属于工伤,乙方同意医疗费用自理,医疗期内甲方不支付劳务费。乙方在提供劳务期间患病不能继续履行合同的,本合同可自动终止,甲方应结清乙方劳务费用。如乙方自身身体原因,在上下班期间发生意外的,所有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甲不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责任。
7、甲乙双方虽互不具有人身依附及隶属关系,但是为了双方之间能够合理履行合同义务,如乙方有其他工作安排或生活需要不能在已约定的时间提供劳务的,应提前通知甲方,甲方如有劳务需求变更也应及时通知乙方。
8、乙方不得以甲方的名义开展任何与完成约定的工作任务无关的业务、活动或者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否则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同时甲方保留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
9、乙方承诺本合同的签订不违反其与原工作单位的劳动合同(如有)及其他规章制度,乙方独自承担与原工作单位的所有责任。乙方不得因原单位的工作而耽误甲方工作,否则甲方有权扣减乙方的相关劳务报酬或者解除合同。
10、乙方在提供劳务期间应自行购买意外伤害保险。乙方在为甲方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均与甲方无关。甲方可以考虑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一定的保险补贴。因乙方未能购买保险导致其受到的相应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11、如乙方已经达到退休年龄,无论乙方是否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乙方与甲方自签订并履行本合同后均构成劳务关系,权利义务按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处理。
五、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本合同自行终止:(1)本合同期满的;(2)乙方服务的项目终止或提前终止的;(3)双方就解除本合同协商一致的;(4)甲方提前二日通知乙方解除劳务合同时;(5)乙方由于健康原因不能继续履行本合同义务的;(6)因合同签署时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2、在下列情况下,非过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1)乙方不积极履行义务,经劝阻不改时;(2)乙方不能按甲方要求进度完成工作任务,经甲方书面通知后在限期内未完成时;(3)乙方泄露甲方保密信息、资料等;(4)乙方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履行职务时;(5)因乙方的工作失误而造成甲方损失,经核实后,甲方有权扣除乙方相应比例的劳务费,终止本合同履行。(6)甲方未按时足额支付乙方报酬,经乙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未履行时。
3、甲、乙任何一方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的,需提前书面通知另一方。乙方应在3日内将相关工作向甲方移交完毕,并附书面说明。如乙方届时时未办理财物或工作交接手续,甲方有权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扣除乙方相等的劳务报酬。
4、因乙方自身原因在合同期未满要求提前解除劳务关系的,乙方应提前30天通知甲方。如乙方工作未满一年按照实际费用扣除甲方为乙方提供的劳保费用。在办理完全部工作移交手续后,可以结算劳务报酬。
六、保密义务与不可抗力
(一)乙方的保密义务
1、乙方必须遵守甲方规定的任何成文或不成文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其职务相应的保密职责。除履行职务的需要外,乙方承诺,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以泄漏、告知、公布、发表、出版、传授、转让或者其他任何形式使任何第三方(包括按照保密制度的规定不得知悉该项秘密的甲方其他职员)知悉属于甲方或者属于他人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信息,亦不得在履行职务之外使用这些秘密信息。
2、本合同所提及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方案、美术设计、软件设计、数据库、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图稿、样品、操作手册、技术文件及业务相关的函电、行业秘密,各种业务流程,各种数据、程序,客户名单,设计、图画、源代码、目标代码,各项核心技术、技术改良,各项发明,各种许可证,所有市场计划和战略、定价策略、业务计划、财务报表、现有客户和潜在客户/供应商/合作伙伴的信息、人事管理信息、薪酬福利信息等。
3、乙方若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应当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4、出于对商业秘密保护的需要,本合同终止前3个月内或乙方提出解除本合同的,甲方可以考虑根据乙方的实际情况部分变更乙方服务内容,乙方理解并同意甲方所有安排。
5、上述保密义务不仅应在乙方合同履行期间,乙方不在甲方工作后仍应履行保密义务。
(二)不可抗力
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影响一方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则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内中止履行不视为违约。宣称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迅速书面通知另一方,并在其后的十五日内提供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其持续和本合同不能得以履行或需延迟履行的充分证据。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遭受该事件的一方应立即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在损失扩大的范围内要求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七、其他条款
1、本合同自甲盖章并且乙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壹式贰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所列地址和联系人为双方约定的送达地址,可以接受各类通知、调解书、判决书等其他文件。地址如有变更应当在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5日内通知对方,否则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双方此前签订的其他合同与本合同内容约定不一致的,以本合同约定内容为准。
2、乙方同意,在其处于联系障碍状态(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因病住院、丧失人身自由等情形)时,委托本合同约定的“紧急联系人”作为乙方的受委托人,该受委托人享有接受和解与调解,代领、签收相关文书,以及代为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权限。
3、对本合同的效力、履行、变更、终止或解释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本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按照关于《民法典》的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甲方: (盖章)
乙方:
签订时间:202 年 月 日
单位劳动合同范本
电子劳动合同
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协商一致,以可视为书面形式的数据电文为载体,使用可靠的电子签名订立的劳动合同。
依法订立的电子劳动合同
具有法律效力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应当按照电子劳动合同的约定
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内容有要求吗?
《电子劳动合同订立指引》第五条规定
鼓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使用政府发布的
劳动合同示范文本
订立电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未载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
或内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用人单位
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延伸小知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订立电子劳动合同后
劳动者能否要求提供纸质文本?
电子劳动合同订立后
用人单位要以手机短信、微信、
电子邮件或者APP信息提示等方式
通知劳动者电子劳动合同已订立完成
《电子劳动合同订立指引》第十三条明确,劳动者需要电子劳动合同纸质文本的,用人单位要至少免费提供一份,并通过盖章等方式证明与数据电文原件一致。
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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