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王向小李借了3万元钱,双方签署了抵押合同,小王的汽车作为抵押物。按照以前的《物权 法》,如果抵押合同中没有约定关于小王是否能够把车卖了,那么小王想要卖车只有两个途径: 1、小李同意后卖;2、小李不同意,但买车方愿意把5万元钱还给小李,此时小王才可以卖车。
但在《民法典》生效后,如果抵押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不能转让汽车,且小李无法证明小王卖掉汽车会侵害抵押权,那么,不需要小李同意,小王就可以卖掉汽车。这是怎么回事呢?让我们一起去学习其中的条文变化。
《物权 法》第191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但是《民法典》做了重大修改,《民法典》第406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因此,在签订抵押合同时,特别是动产抵押,一定要注明不可转让抵押财产,否则抵押财产一旦转让,他人善意取得,而债务人又失去偿还能力,那么该笔债务清偿的风险就会非常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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