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报告是否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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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断税前扣除凭证?实务中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对税前扣除凭证的种类及认定存在一定差异。税务机关严格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二条和第九条规定执行。但,实务中纳税人在没办法取得正规凭证的情况下,税务机关要求对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例如审计报告是否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呢?
判例解读
2007年11月1日至2014年11月2日期间,吉林省宜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林公司”)与张旭、米景轩太原市梗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梗阳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由张旭和梗阳公司向宜林公司提供借款,宜林公司向其支付利息。
2015年3月24日,中鹏会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中认定,宜林公司应支付梗阳公司利息858666元、应支付张旭利息37333元,故宜林公司应税前扣除上述两项合计费用895999元。
2017年8月18日,吉林省长春市税务局稽查局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认为宜林公司将应支付梗阳公司和张旭的借款利息计入财务费用,并未取得合法有效凭据,不应在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申报,要求其补缴企业所得税及相应的滞纳金。
宜林公司不服,经过复议后向法院起诉,庭审中宜林公司与市税务局稽查局都认可宜林公司向梗阳公司和张旭的借款利息可以税前扣除,但是对于扣除凭证双方发生了争议,市税务局稽查局认为只有发票才是合法有效的扣除凭证,而张旭认为审计报告应该是合法的扣除凭证。
法院观点:
本案争议的利息支出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宜林公司在支付利息款项时,有向收款方索取发票的义务。税务稽查局对于应税项目要求宜林公司以发票为扣除凭证入账核算并无不当。宜林公司提供的审计报告中所载明依据是经济资料对借款利息支出情况的发表意见,对于材料的真实性由审计公司负责,可见该审计报告仅是宜林公司委托审计机构对借款利息支出情况进行审计核算的内部文件,故宜林公司仅以此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缺乏法规依据。
律师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第六条规定:“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证不得在税前扣除。”根据上述规定,合法有效凭证是企业税前扣除成本、费用的依据。因企业账目的核算项目及企业所得税扣除项目所适用的管理规范不同,故在前述法律、规范性文件中均以“合法、有效凭证”作为通用名称规定,但在具体扣除项目上,税务机关有权依职业经验对“合法、有效凭证”进行细化判断。
本案中,税务稽查局认为“合法有效凭证”是发票,而宜林公司认为不仅包括发票,也包括其他财务凭证。对于何谓“合法有效凭证”,相关法律、规范性文件规定也不一致,导致实务中,纳税人也无法合理去判断。
审计报告仅是一种内部会计凭证,能够证明公司内部账目情况,但是在没有其他相关联证据的情况下,不能对抗经营性应税行为必须开发票的强制性规定。
实务建议1.税务局对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利息支出,准予扣除,该利息支付也是一种实质的经营行为,但税前扣除凭证是否合规、是否能够直接作为扣除凭证,往往需要结合其他关联凭证,在专业财务人士指导下进行扣除。
2.如果被税务稽查,纳税人在下达税务通知书后及时补开发票,或因为特殊原因虽无法补开,但尽可能搜集了证明其支出真实性地资料,如借款合同、付款凭证,甚至利息收款方的税款缴纳证明等,都会大大增加合法扣除的可能性。
法条链接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
3.《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第六条规定
4.《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
温馨提示
本案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2019)吉01行终17号,并进行内容整理,因各个案情不同,以上建议不作为最终法律意见,相关问题请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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