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某企业员工彭某先途中发生交通意外,对彭车辆是主责,因此申请了工伤认定,并且做了劳动能力鉴定,结果是九级。但在工伤治疗期间,公司以“给彭某缴纳了医疗保险可以报销为由”,只支付最低工资标准,没有彭某的实际工作支付。于是彭某在申请领取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接着以“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工伤医疗期工资”为由被迫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工伤医疗期工资及其他工伤待遇。结果公司知道这次交通事故的肇事彭也赔偿了彭某,于是公司在劳动争议案件时,就开始胡扯,拖延时间,但最终还是输了。
从关于停工留薪期工资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问题我们可以知道,因第三人侵权导致工伤的,员工在向第三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后,是否还可以向公司主张工伤赔偿问题,现行法律对此没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故公司主张属于重复赔偿,缺乏法律依据。因为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责任,与第三人承担的侵权责任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员工对于医疗费部分不得重复获得,但除此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并未列入不得重复享有的范围,员工仍可主张。本案件中,彭某在机动车交通事故中获得的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赔偿,并不阻碍其可获得的其他工伤待遇。
关于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问题。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公司确实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工伤医疗期期工资的违法行为,因此,彭某依此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理由成立,公司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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