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对外代表公司,有权以公司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其行为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且《公司法》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必须由公司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所以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往往代表着公司经营控制权的的变更,担任法定代表人是掌握公司控制权的关键。公司法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在未办理登记前,原法定代表人仍可以代表公司对外进行经营行为,如果交易对手对公司变更情况不知情,公司仍需要对上述行为承担法律后果。故,公司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变更法定代表人后需要及时到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在办理变更登记时,登记机关会要求提供公司的公章、营业执照,而公司公章、营业执照往往由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或者经理)保管,且部分登记机关还会要求原法定代表人予以配合签字。在争夺公司控制权的过程中,原法定代表人基本不可能配合公司办理变更登记,此时双方便会陷入僵局。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这种情况提供了两种救济途径:一是提起公司证照返还之诉,要求占有公章、营业执照等公司证照的原法定代表人或者高管返还,另一种是直接提起法定代表人变更之诉,直接通过生效判决到工商登记机关变更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变更之诉属于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般由公司股东提起,列公司为被告,原法定代表人为另一被告或者第三人。在(2015)津高民四终字第97号案件中,中金发展公司为中金天津公司唯一股东,在中金发展公司做出股东决议免去中金天津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曹某职务后,曹某拒绝交出公司控制权,不配合办理相关登记。中金发展公司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中金天津公司和曹某配合办理变更登记。法院审理后认为:中金发展公司作为中金天津公司的唯一股东,有权对中金天津公司内部组织机构,包括董事、监事及法定代表人等相关人员进行任免,中金发展公司已经对中金天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进行了变更,中金天津公司新任董事会成员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该公司总经理作出任免。中金天津公司负有办理相关变更登记及备案的义务,曹某亦负有相关协助义务。法院最终判决中金天津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及备案手续,曹某对上述变更备案事项负有协助义务,逾期不办理,中金发展公司可凭生效判决书到工商机关办理上述变更备案手续。需要注意的是,提起法定代表人变更之诉的前提是公司已经对法定代表人变更做出了合法有效的决议,如果公司内部无法形成有效决议,则属于公司内部治理的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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