歌曲抄袭怎么判定,歌曲抄袭判定需要8小节吗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彭锦

歌曲抄袭怎么判定,歌曲抄袭判定需要8小节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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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曲抄袭的定义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近年来,网络上吐槽歌曲抄袭的情况屡见不鲜,网友们将两首歌曲剪辑在一起进行比对,由此引发的“空耳鉴抄”讨论广受关注。那么,到底如何判断歌曲抄袭?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一起因热门歌曲引发的抄袭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合议庭从音乐作品的整体性出发,兼顾歌曲的各部音符、旋律、蕴含的情感等,认定知名歌手李某某演唱的歌曲与董某某主张权利的歌曲未构成实质性相似,判决驳回董某某的上诉请求,维持了北京互联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

热门歌曲引发争议

董某某是一名曲作者,对歌曲甲享有著作权。歌曲乙系由李某某演唱,由某传媒公司制作。该歌曲一经推出,便在各大短视频平台爆火,受到广泛关注。歌曲乙的作曲为孙某某,由第三人取得授权后转授权给某传媒公司。

董某某发现,某短视频平台上提供歌曲乙30秒的音频作为用户短视频的背景音乐使用,该30秒的音频即为歌曲乙的副歌部分。

董某某认为,李某某及某传媒公司制作的歌曲乙副歌部分涉嫌抄袭了歌曲甲的副歌部分并获取了巨额收益,某短视频公司将抄袭作品在网络上广泛传播使用并获取巨额流量等收益,三方涉嫌侵犯其署名权、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董某某遂将上述三方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短视频平台上的相关音频及视频,并判令三被告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

某短视频公司辩称,董某某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其对歌曲甲曲谱享有著作权,无权提起诉讼;歌曲甲的旋律缺乏创造性且过于短小,不能认定构成作品,甲乙两歌曲在副歌部分对应的旋律不构成实质性相似;某短视频公司未实施任何侵权行为,董某某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某传媒公司辩称,其与李某某系经合法授权制作和使用歌曲乙的曲谱,对歌曲乙的制作及使用没有任何过错;某短视频公司使用歌曲乙音乐片段系依据某传媒公司的合法许可,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歌曲乙与歌曲甲不构成实质性相似,不构成抄袭剽窃;某传媒公司和李某某制作及使用歌曲乙未给董某某造成任何损失,不影响歌曲甲的正常使用,未侵犯歌曲甲相关权利;某传媒公司和李某某及某短视频公司均不构成侵权,董某某主张的经济损失及金额均缺乏事实依据。

李某某未作答辩。

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北京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争议焦点为董某某是否为该案的适格原告以及歌曲乙是否侵权。

对于董某某是否为该案的适格原告,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除相反证据外,可以根据作品上明确标明的权属信息确定著作权人。在该案中,歌曲甲在网站上的作曲署名为董某某,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认定董某某为歌曲甲的作曲者,董某某主体适格。

对于歌曲乙,董某某认为该歌曲系侵权作品,某短视频公司在其平台提供了该歌曲的副歌部分供用户作为背景音乐使用,故某短视频公司应当为其所实施的侵权行为与其他侵权人向董某某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此,北京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复制行为不仅包括原封不动地照搬他人作品,也包括保留原作品基本内容、仅作非实质性改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未经许可利用他人的原作品实施复制行为,构成对原作品著作权人复制权的侵犯。判断被诉行为是否侵犯权利人的复制权,通常需要满足接触和实质性相似两个要件。该案中,涉案两首歌曲作品部分小节单纯从听觉上确会使听众产生具有相似性的感觉,但在判断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时,应当结合其在相关段落的整体情况、其在相应段落中所起到的作用以及整体的呈现方式综合判断。如果仅仅以小节数作为比对单位,将可能因为动机、音乐素材的相同或相似,而否认整部作品的独创性,不利于自由创作。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将甲、乙两部音乐作品进行比对,两者的调式、动机、乐句、旋律等存在差异,未构成实质性相似。因此,董某某的主张不成立。

综上,北京互联网法院认定两首歌曲并不构成实质性相似,三被告涉案行为未构成侵权,据此判决驳回董某某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判决作出后,董某某提起上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审慎审理作出判决

在网络平台上,常常有网友关于某部作品是否抄袭的讨论,一些情况下部分网友仅凭听觉上的相似性,而非专业的音乐分析或版权比对,就断定某作品抄袭了另一作品。事实上,这种“空耳鉴抄”所比对出来的相似性并不能等同于我国著作权法中“实质性相似”的标准,更不能直接据此断定作品构成抄袭。

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曲谱作为音乐作品的载体,因能够准确记录音乐的旋律、节奏等要素,系审理歌曲抄袭案件的重要依据。在此类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通常会要求原被告双方提供作品的曲谱供法庭比对,当双方无法提供或者对所提供的曲谱有异议时,将依据当事人申请由专业的第三方机构进行确定。对于作品的曲谱,需要原被告双方就争议的旋律段落充分发表意见,必要时当事人可以申请专家辅助人予以说明,也可以通过现场演奏比对作品差异。该案中,法院在比对原被告双方提供涉案作品曲谱的基础上,由原被告双方邀请专家辅助人,通过现场演奏的方式就被控侵权作品与涉案作品之间的调式、动机、乐句、旋律等进行展示说明,最终判定不构成实质性相似。此外,当事人还可以申请将涉案作品交由专业鉴定机构对实质性相似问题进行鉴定。

此外,记者还了解到,对于此类案件的审理,法院通常采取十分审慎的态度。在判定是否存在实质性相似时,会注重音乐作品的整体性和所蕴含情感因素的统一性,做到客观、严谨。一位业内人士指出:“该案判决准确认定涉案作品不构成实质性相似,判定作品不构成抄袭,明确界定了抄袭与创作的边界,为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了重要参考,树立了捍卫原创、尊重版权的积极典范,有利于引导公众以理性、客观的态度看待音乐创作中的相似性问题,彰显了司法对创作自由的保护。”(本报记者 赵瑞科 通讯员 任惠颖)

(文章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原标题:热门歌曲被指抄袭案尘埃落定,法院认定不构成侵权——侵权比对须审慎 “空耳鉴抄”不可取)

歌曲抄袭的判定标准

文|令狐伯光

最近华语乐坛发生了一件不大不小的事情,在音乐圈还是引起了一定的讨论,当然并没有怎么出圈了。大概就是2022年格莱美最佳雷鬼专辑,其中一首获奖歌曲《Something To Believe》和痛仰乐队的歌曲《太阳照常升起》,因为疑似抄袭问题引起了热议。

这种事情在当下华语音乐非常常见,特别是短视频音乐上面。我们刷短视频的时候,经常看到这个视频剪当下一堆热门歌曲,然后说这首抄袭了哪首华语经典,那首抄袭了哪首日本和外国歌曲。

这次引起争议的就是嘛,这个中国乐队痛仰乐队的歌曲《太阳照常升起》是2014年发的,而这个格莱美雷鬼专辑是这两年发表的,一个在前,一个在后,按照国内乐坛的逻辑,毫无疑问是外国音乐抄袭痛仰乐队啊。

但很多粉丝表示人家格莱美那么高大上,音乐人可能都没有听过痛仰,怎么可能还抄袭。这时问题就来了,我们先刨除抄袭这回事情(相似),也就是说华语音乐像外国音乐是抄袭,外国音乐像华语音乐就是巧合,这不是欺负老实人么。

格莱美获奖歌曲居然抄袭痛仰乐队的歌曲?这件事我们不如这么看

这个时候问题就来了,格莱美歌曲《Something To Believe》有没有抄袭痛仰乐队的《太阳照常升起》呢?答案是可能抄了,可能是巧合,但是如果从法律角度来讲,真的没什么大不了的。

这个《Something To Believe》和《太阳照常升起》确实有一段非常相似。那就是《Something To Believe》的开头到27抄,和《太阳照常升起》的1分23到1分50秒。

如果按照中国网友骂华语歌曲抄袭的话,那绝对就是抄袭了。因为接近半分钟的时间里,和弦走向,旋律,曲调几乎一模一样,唯一区别就是英文歌曲的速度稍稍慢了一点,同时乐器有些不同罢了。

这个如果是外国的歌曲先出,痛仰乐队绝对要被中国网友骂的。

但严格说来这确实可能是一个巧合,虽然差不多都超过八小节了。不过,我觉得抄袭与否这东西本来就是见仁见智的,现在整个音乐系统应该也没有什么硬性的对于抄袭的检测标准。

音乐本身就像一座金山,能挖的地方就那么多,那么来得早的人就能挖的选择就很多,来得晚的只能够在前辈挖过的地方继续往下挖。为了避免跟前辈完全一模一样,他们只能在这基础上进行小幅度改变调整。

但当小幅度调整也被其他前辈用了的时候怎么办呢?他们只能够在这基础上排列组合。

所以对于音乐这东西先来者是绝对占优的,在此基础上我个人觉得只要你只要不是主观意愿上带着抄袭的目的去抄袭,基本上你写的歌很难整首都跟人家撞一起。

举个例子:我个人喜欢的乐队福禄寿有首歌曲叫《超度我》,前奏三个音节和英文歌曲《one》也是几乎一模一样(英文歌曲先发),于是也有网友在评论区质疑是不是抄袭,闹得还有点厉害福禄寿出来解释过。

她们之前完全不认识而且没有听有过《one》,但她们也没有想到自己写的歌曲前奏跟《one》的前奏撞了三个小节(和弦分解几乎一模一样),但除了前奏15秒(之后开始唱歌了),《超度我》前奏的三个音节就没有继续使用了。

《one》的前奏没有《超度我》那么长,但相似的前奏三个音节一直作为背景音在不断循环。福禄寿的《超度我》除了前15秒三个音节前奏,后面r和弦走向,歌曲框架,旋律节奏,内容表达都和《one》南辕北辙。

关键是福禄寿因为这个争议还出来解释过,因为创作这首歌曲灵感来自《金刚经》,这三个音节就是《金刚经》的中文音节发音。哪怕福禄寿这种音乐基础深厚,已经创作出大量深受好评的风格鲜明,又非常好听的歌曲的新乐队。

结果《超度我》评论下仍然时不时有人跑过来骂是不是抄袭,那个英文歌曲《one》下面的评论则已经不堪入目了,十条评论有一半以上都是痛骂、或者阴阳怪气福禄寿《超度我》是抄袭的。

注意:这个《超度我》前奏只有15秒,还没有这次痛仰乐队《太阳照常升起》被外国歌曲《Something To Believe》撞了30秒这么长。关键的是,按照法律关于音乐抄袭的裁定超过8个音节来讲,《超度我》和《one》只有两3个音节相似。

如果根据这个分析的话,大家会发现这种音乐上有一段高度相似的东西比比皆是。这里举个著名的例子,周杰伦的《本草纲目》和《辣妹子》,其中有一段音节和弦几乎也是一模一样。

所以根据相似感就抄袭的听众,大伙还是理性看待一些,不要一两个小节撞了就铺天盖地跟风说这首歌抄了。很多时候是能用的写歌方式以及套路就那么多,难免会有小部分会撞到或让你觉得听感相似的。

最后还得看这首歌与疑似被抄袭的歌有无更多相似的地方(比如音色,歌词,特别是整首歌框架进行)多与不多。每个人心中都会有自己的看法,但是请不要仗着谁的名气大就去名气小的那边直接开始喷。最终造成的情况嘛,其实就像现在这样是很搞笑的一种网络上的站立场的行为。

华语音乐抄袭被骂,外国音乐抄袭就是巧合?网友为什么那么双标

这个音乐抄与不抄只有当事人清楚,当前互联网风气对于抄袭的界定,更多的是一种立场的判断。一个音乐人资历很老(外国音乐),并且作品在业内外有了很大的影响力,大家愿意相信他是被抄袭者或者他不会抄袭。

一个音乐人如果名声相对较差(华语音乐)出现抄袭风波时,就很容易被一次扒谱石锤。当然更多的是空耳鉴抄,只要相似的就是抄袭。

我认为音乐创作是一个很复杂的事,旋律和和声的像与不像只是一部分,人们很多时候会忽视音色的设计,节奏的编排,歌词的内容,叙事框架的进行,甚至是整体氛围和情绪都是需要音乐人去考虑的。

(当然好音乐才讲究这些,短视频神曲就是靠碰瓷赚钱,那是另外一回事了)。

作为一个成熟的音乐人,音乐媒体应当给出尽可能详细的分析,把决定的思考交给也能认真思考的观众,绝不是空耳鉴抄就直接盖棺定论了。当然不是被抄袭不能维权了,而是不要给大众一种只要旋律相近就是抄袭的舆论风潮。

我们回到痛仰乐队被外国音乐抄袭这件事上,这是常见的文艺创作相似度的问题,并不在法律意义上的抄袭上(相似的段落都有点长了),但因为中国文化产业发展太晚了,以前文化创作者对于创作敷衍,导致整个中国流行文化处在全球文化产业链的底端。

这个中国文化创作者的“拿来主义”,还有不重视版权也是存在的。

这就导致近年来,当中国听众越来越重视版权,和要求文艺作品要原创的时候。这个反抄袭和对于抄袭本身的认识确实不足,最终就造成了立场先行的舆论现象。

简单点讲:中国文娱产品不行而且抄袭时而有之,这几年观众开始在骂抄袭了,但绝大多数人未必真的知道抄袭的标准和界限,现在主流舆论不是反抄袭嘛(甚至衍生到以反抄袭的名义去戴帽子)。

最终就变成了网上大多数话题的争议一样,一方要先站在道德制高点上面,再借此批判甚至是攻击另一方。如果能得到某些事实上的支撑,这一方就因为这次道德批判从而获得优越感,然后乐此不疲。

现在是痛仰乐队的《太阳照常升起》先发表,后发表的外国歌曲《Something To Believe》相似。此时通常容易占据“道德制高点”的攻守方异位了,网友也就会根据目标的不同,从而转换立场,再用另一套话术占据道德制高点,从而进行批判。

说人话就是,通常不是华语歌曲抄袭外国歌,短视频神曲抄袭经典歌曲嘛。现在是外国歌曲和华语歌曲相似了哎,这就好像现在有首短视频神曲像周杰伦,结果人家短视频神曲作者居然先于周杰伦发表,还拿出了证据。

这个网友不就“蚌埠”住了,大家哈哈大笑只会说这是个巧合,音乐就那么几个音节相似是难免的。周杰伦可能都没听过这个短视频神曲,毕竟周杰伦的创作能力那么强。人家还抄你,你那么low。

痛仰乐队被外国歌曲“抄袭”?这件事的真相从来都不是什么“抄袭”

最后,华语音乐落后处在鄙视链底端(拿来主义也常见),有相似的一通乱骂你抄袭,主要原因还是华语音乐产业链也在底端,作品实在拿不出手,影响力也不够的关系,为此败了观众舆论定义的印象。

格莱美处在全世界音乐鄙视链的顶端,如果有相似的听众下意识觉得是不可能的,甚至是狡辩人家怎么可能抄你,你华语音乐那么low。

说白了,这和当下网络大多数舆论事件都是立场先行,甚至会忽视标准只是为了批判。

这都不是华语音乐抄袭不抄袭的事儿了,只要产业落后占据不了产业链的高端,各行各业这种舆论批判永远都无法避免。毕竟现在主要是华语音乐学习,借鉴和抄袭外国音乐,不见外国音乐学习,借鉴和抄华语音乐对吧!

歌曲抄袭的定义 8小节

近年来,网络上吐槽歌曲抄袭的情况屡见不鲜,网友们将两首歌曲剪辑在一起,“空耳鉴抄”引发广泛讨论。如何判断歌曲是否抄袭?

原告董某某作为曲作者,对甲歌曲享有著作权。董某某主张,被告李某某及被告某传媒公司制作的乙歌曲抄袭了甲歌曲的副歌部分并获取了巨额收益,被告某短视频公司将抄袭作品在网络上广泛传播使用并获取巨额流量等收益,三被告侵害了原告的署名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被告某短视频公司辩称,原告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其对甲歌曲曲谱享有著作权,无权提起诉讼。甲歌曲的旋律缺乏创造性且过于短小,不能认定构成作品,甲乙两歌曲在副歌部分对应的旋律不构成实质性相似。某短视频公司未实施任何侵权行为,原告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被告某传媒公司辩称,其与李某某系经合法授权制作和使用乙歌曲的曲谱,对乙歌曲的制作及使用没有任何过错。某短视频公司使用乙歌曲音乐片段系依据某传媒公司的合法许可,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乙歌曲与甲歌曲不构成实质性相似,不构成抄袭剽窃。某传媒公司未侵害甲歌曲相关权利。

被告李某某未作答辩。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甲歌曲在网站上的作曲署名为董某某,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认定董某某为甲歌曲的作曲者,董某某主体适格。

法院认为,复制行为不仅包括原封不动地照搬他人作品,也包括保留原作品基本内容、仅作非实质性改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未经许可利用他人的原作品实施复制行为,构成对原作品著作权人复制权的侵犯。判断被诉行为是否侵犯权利人的复制权,通常需要满足接触和实质性相似两个要件。

法院认为,本案中,涉案两首作品部分小节单纯从听觉上确会使听众产生具有相似性的感觉,但在判断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时,应当结合其在相关段落的整体情况、其在相应段落中所起到的作用以及整体的呈现方式综合判断。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将甲、乙两部音乐作品进行比对,两者的调式、动机、乐句、旋律等存在差异,未构成实质性相似。因此,原告的主张不成立。

一审法院驳回原告董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判决作出后,原告董某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北京互联网法院李绪青:在网络平台上,常常有网友关于某部作品是否抄袭的讨论,一些情况下部分网友仅凭听觉上的相似性,而非专业的音乐分析或版权比对,就断定某作品抄袭了另一作品。事实上,这种“空耳鉴抄”所比对出来的相似性并不能等同于著作权法中“实质性相似”的标准,更不能直接据此断定作品构成抄袭。本案从音乐作品的整体性出发,兼顾歌曲的各部音符、旋律、蕴含的情感等,准确认定作品不构成实质性相似,判定作品不构成抄袭,明确界定了抄袭与创作的边界,为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了重要参考,树立了捍卫原创、尊重版权的积极典范,有利于引导公众以理性、客观的态度看待音乐创作中的相似性问题,彰显了司法对创作自由的保护。

(光明网记者 孙满桃整理)

来源: 光明网

如何定义歌曲抄袭

华语流行音乐中总有那么多悦耳的歌声伴随我们长大,每当耳边响起那些声音,总能回想起那段青春的岁月。

可是,当有一天我听到别国的歌手用不同的语言唱起耳熟能详的旋律,才惊讶地意识到,多年陪伴我的那些,不过只是抄袭品。

震撼、失望、百感交集……

以下我列出的抄袭歌曲,

请大家自行客观判断,不要因为是自己偶像的歌曲而蒙蔽自己的双耳

任贤齐《伤心太平洋》

当年任贤齐以一曲《伤心太平洋》打动无数少男少女。制作人小虫说:这首歌曲堪称自己的杰作。但事实是:日本才女中岛美雪才是它的创作者,歌曲的原版是《幸せ.》

当年“蒙牛酸酸乳音乐风云榜风云新人”济南赛区评委复审现场,一名参赛选手无意中说起王力宏的《大城小爱》和周华健的《让我欢喜让我忧》旋律非常相似,伴奏也几乎一样,为证明这一点该选手将这两首歌接连唱了出来。评委小虫当即毫不忌讳地直言道“王力宏的歌曲全都是一个调,他就会抄别人的歌”,语气中充满不屑。

小虫,现在你的作品也被质疑了。你怎么看呢?

刘若英《很爱很爱你》《后来》

这两首几乎可称作奶茶刘若英的代表作,当时声称都是原唱!但其实他们来自于日本的著名女子二人演唱组 Kiroro的作品《長い間》和《未来へ》。

(日本女子二人演唱组Kiroro)

谭咏麟《爱在深秋》

歌坛常青树谭校长谭咏麟经典代表作《爱在深秋》竟然也是翻唱。出自于韩国歌手赵容弼的《朋友》

(图为韩国歌手赵容弼)

王菲《梦中人》

这个估计大家都有听说,这首歌翻唱自爱尔兰乐队“Cranberries”(小红莓乐队)的歌曲“Dream”,据说这首歌不仅开创了王菲的全新唱法,而且也让小红莓乐队被更多的中国听众认识,不知是小红莓成就了王菲,还是王菲捧红了小红莓

(爱尔兰小红莓乐队)

张国荣 梅艳芳 张学友

80年代的香港,梅、谭、张几乎都是翻唱着别人的歌红起来的。

百变梅艳芳曾以沙哑的嗓音演绎山口百惠;哥哥张国荣涉猎的范围更广,

他成名的《风继续吹》是山口百惠的作品,而另一首《片段》的原曲则是《Casablanca》

四大天王之首的歌神张学友

《月半弯》、《李香兰》、《太阳星辰》、《每天爱你多一些》、《蓝雨》原唱都是日本歌出自于日本流行乐祖师玉置浩二专辑《安全地带》的作品。天王巨星尚且如此,小明星可想而知。

(日本流行乐祖师玉置浩二)

莫文蔚《盛夏的果实》陶喆《飞机场的十点半》

莫文蔚的成名曲《盛夏的果实》被证实为

日本歌手UA 水色原唱,莫文蔚翻唱。

连创作天王陶喆都不能幸免,

他的《飞机场的十点半》翻唱于

韩国歌手 曹奎灿 《Baby Baby 》

事实就是如此残酷,翻唱或许可以演绎出不同的味道,成为脍炙人口的传唱。但明目张胆的直接抄袭就让人很反感了。侵犯原作者,也是伤害粉丝的感情。

这么多年来,华语乐坛为何出不了几个创作大师?原因就在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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