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术后大出血死亡(二)
市医院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认为其单方启封病历的行为不是伪造或篡改病历。
二审法院认为,医院单方启封病历,存在一定过错。但鉴于单方启封病历的行为发生在医患双方已经对封存病历资料发表质证意见后,且患方亦不能证明医院对病历存在篡改、伪造行为,故确定中心医院承担40%的责任。改判医院赔偿患方各项损失共计33万余元。
病历是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最重要的证据,也是医患双方在诉讼中争议的焦点之一。常见的争议点集中在医院是否存在隐匿、篡改、伪造病历的行为,其病历问题是否会影响医疗机构的医疗损害责任比例。审判实践中被“推定过错”涉及最多的情形即是病历资料的问题。
医疗纠纷发生后的病历复印封存制度,具有证据保全的性质。本案在患者死亡后,医患双方及时封存病历材料,有利于固定证据,是值得肯定的。本案中心医院自行解封双方共同封存病历的行为,明显违法。从而导致患方对病历真实性提出异议,致使案件无法通过医疗损害鉴定的方式来查明医方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
虽然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患者要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须就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所实施的行为存在过错等要件承担举证责任。法院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推定医方存在过错。需要注意的是,推定过错并不等于医方承担全部责任,法官需要依据案件的有关事实做出判断。
当发生医疗纠纷时,病历资料是否符合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的基本要求,是查明案件事实,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最有力的武器。病历可以反映医师的综合素质和医疗机构的医疗、科研、教学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告知患方病历封存的相关规定,同时也要严格按照规定封存和启封病历,避免因病历问题被法院推定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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