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进化的主要证据,借条和流水哪个是主要证据
大家好,由投稿人钱春来为大家解答生物进化的主要证据,借条和流水哪个是主要证据这个热门资讯。生物进化的主要证据,借条和流水哪个是主要证据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主要证据材料是什么
封面新闻记者 石伟
12月1日,吉林长春的张凤琴拿到了行政诉讼案二审结果,长春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驳回长春卫健委和长春市政府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此前,她认为女儿刘丽(化名)在吉林大学第一医院(简称吉大一院)住院时被注射头孢,医院介绍了无资质的救护车转院,导致女儿途中死亡。因不满意卫健委的调查结论和行政复议结果,张凤琴曾对上述两家单位发起行政诉讼,并对医院和救护车公司提起民事诉讼。
一审中,法院判定长春卫健委调查回复结果“认定事实不清”,判决将这份结果和行政复议结果一并撤销。
长春市卫健委和长春市政府上诉后,长春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出维持宣判判决。
涉事救护车(受访者供图)
涉事救护车(受访者供图)
女子住院打头孢后转院途中死亡
卫健委一审败诉被判定“认定事实不清”
2020年8月5日,刘丽在吉大一院住院风湿科住院7天后,因病情恶化转往北京抢救,后在救护车上死亡。
张凤琴称,女儿刘丽有头孢过敏史,2015年、2016年分别在北京协和医院、吉大医院住院,病历上注明了头孢过敏史信息。此次挂号治疗时,向医生提供了这些病例。住院期间,“医生擅自使用了头孢抗生素导致病情恶化”。之后,经医院救护车转往北京时,救护车两次下高速补充氧气,且事后发现救护车是与吉大一院合作的民营公司所属,而这家公司直到出事后一年都没取得执业资格。
医患沟通单上家属签字空白(受访者供图)
张凤琴称,刘丽住院的纸质病例与电子病例关于过敏史信息的记录内容不同,疑似被篡改病例;住院期间关于头孢使用的医患沟通单上,家属签名空白。
2022年初,长春卫健委调查后回复张凤琴,称刘丽就诊时否认有头孢过敏史,医生称没看过她在北京协和医院治疗的病例;经第三方调解委员会审查、分析,认为诊疗过程不存在医疗过错,且患者死亡后未尸检、转运相关资料缺乏,无法判断医疗行为与死亡结果的因果关系,建议家属司法途径维权。
2022年8月,长春铁路运输法院对张凤琴诉长春卫健委、长春市政府一案宣判。法院判定,长春市卫健委《关于张凤琴投诉举报内容的回复》及长春市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均应撤销。
二审判决书(受访者供图)
二审法院长文论述证据不足
驳回卫健委上诉
长春卫健委不服一审判决,向长春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长春卫健委上诉中称,医生接诊时询问患者及家属,无过敏史是患者自述,用药前也做过试敏,试敏结果呈阴性,因为病历记载无过敏史是确切的、清楚的;医生说没看过既往病历与病历中记载“查阅既往病历(2015北京协和医院)肌肉活检病理”并不矛盾,医生描述的是辅助检查,是查看2016年既往病历中辅助检查部分,并不是协和医院病历,也不是2016年的全部病历;吉大一院推广电子病历处于过渡阶段,电子病历与门诊纸质病历互相补充,没有法律法规规定两者要保持一致,调查未发现门诊病历书写不规范。
长春卫健委认为,一审中“事实认定不清”的判定是错误的。
吉大一院给出了与上述内容相似的陈述。
对此,吉林省长春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给予了长文论述。法院重新强调了卫健委提供的证据存在疑点和矛盾,用药是否尊重了患者和家属存疑;对于刘丽的药物过敏史、医生是否查阅过往病历是否给予关注存疑。而电子病历与门诊手册内容不一致问题,长春卫健委和吉大一院上诉理由中的解释不足以形成合理抗辩。
法院还认为,长春卫健委认为其调查处理事实清楚,但其所有主张都是来自医生的个人自述而无其他佐证,主要证据不足。长春卫健委的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不具备合法性,行政复议结果也因同样的原因不具备合法性。一审法院是基于此判决撤销卫健委的《回复》及行政复议结果,责令卫健委重新作出回复。
法院认为,长春卫健委因全面调查,夯实主要证据,(医院)如违法事实成立则给予相应处理,如违法事实不成立,重新作出答复。因此,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如果您有新闻线索,欢迎向我们报料,一经采纳有费用酬谢。报料微信关注:ihxdsb,报料QQ:3386405712】
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
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进一步强化对军事安全、军事秘密的保护,优化了军事法院专门管辖范围。
《规定》调整并拓宽了军事法院管辖涉密的民事案件范围,明确要求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涉及军事秘密的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同时,将发生在营区内的侵权责任纠纷,以及宣告军人失踪、死亡,认定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指定监护人等地方法院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方面存在一定困难的案件,规定为军事法院专门管辖;明确军队聘用制文职人员与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发生的人事争议案件由军事法院专门管辖,以强化军事管理,也更加符合有关涉军工作程序,提高诉讼效率。
《规定》还将发生在营区内的一方当事人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从选择管辖调整为专门管辖。同时,对于地方当事人与军队医疗机构之间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规定地方当事人可以选择向地方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军事法院提起诉讼。这既符合一直以来的实践做法,也有利于发挥军、地法院的优势,促进医患纠纷的就地化解。
《规定》对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强化军地会商指引等方面也作出详细要求。《规定》将于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记者:高健
研究人类起源的主要证据
新冠肺炎疫情对餐饮、旅游、教育等消费行业产生冲击,对消费者权益造成影响。疫情容易引发的消费类纠纷类型主要包括: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旅游合同纠纷、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等五类。
3月12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消费者权益纠纷民事审判观察》,为消费者、生产者、经营者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引导消费者理性选择、健康消费、依法维权。法官对上述五类疫情容易引发的消费类纠纷类型作出分析。
疫情中,防护用品成为消费的热点商品,部分经营者存在夸大产品性能、用途等行为。有的经营者疫情期间接受卫生防护用品订单后,因政府调配等客观原因无法履行的;部分经营者承诺几日内送达,晚到必赔,但未送达的,是否构成欺诈也引发了相当的争议。
对此,北京三中院民三庭法官郑吉喆认为,考虑疫情防控特殊性,要谨慎适用违约责任。对于口罩等防疫紧缺资源,消费者下单并支付款项,但因受政府调配而延迟发货或无法发货的,该情形系因防控政策需要导致,消费者主张经营者承担违约责任的,一般不予支持。
“因疫情导致无法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向对方提供造成合同履行不能的证明。”郑吉喆建议,合同的相对人应当采取适当减损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的,将无法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同时,消费者维权要注意固定和收集证据。首先,为证明确实无法履行合同是政策原因,应当收集并留存当地政府发布的防控措施文件。其次,应当注意留存合同及双方就合同继续履行、解除等进行协商的短信、微信、通话等记录等。
法官提示,疫情期间,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有夸大性能、用途、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明知是不合格的商品仍销售的,构成欺诈行为,消费者可以根据《消法》第55条的规定,请求惩罚性赔偿。
疫情期间,出门在外,旅游经营者对旅游者有安全保障义务,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法官表示,根据旅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旅游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主要体现在危险防范义务、危险处置和救助义务。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在危险发生的时候,应当采取有效的处置措施,防止有关危险损害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在危险发生后,应当采取积极的救助措施,避免旅游者的损失进一步扩大,如遇突发事件或者旅游安全事故,应当在采取上述措施后,依法履行报告义务,并对旅游者作出妥善安排。
近年来,群体性案件、新类型案件增多,消费纠纷涉及领域不断扩展。北京三中院副院长薛强介绍,市场发展优化消费模式,服务类纠纷爆发式增长。
2014年至2019年,北京三中院审结的服务类纠纷案件数量增长态势明显。2019年达439件,同比增长103%,该类案件呈现“两高两低”的特点:群体性诉讼比例较高,消费者预付费比例高,按照承诺完成合同比例低、经营者同意退费比例低。
据了解,北京三中院近年来参与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司法解释》起草工作。该院还同人民银行、北京市政府法制办等开展立法研讨;向中国欧盟商会、中国汽车流通协会、有关监管机构发出司法建议。(经济日报记者 李万祥)
来源:经济日报新闻客户端
主要证据不足是什么意思
判决撤销行政行为是纠正行政机关违法行政行为的有效途径,尤其是在涉及负担性行政行为的诉讼中,当事人提起诉讼时往往要求撤销行政行为。法院在裁决是否撤销行政行为时适用法律依据频率最高的便是“主要证据不足”。但在理论上及审判实务中对“主要证据不足”的认定观点不一致,致使法院在适用该依据时莫衷一是,造成裁判尺度不一。因此,裁判时参照“主要证据不足”的概念,结合“主要证据不足”的表现形式,对“主要证据不足”作出合理认定是公正裁判的必然要求。
有专家认为,证据所待证明的事实与案件事实相较而言,证据采信与否与诉最终是否得到支持的诉讼结果相较而言,综合判断出是否为主要证据;“不足”则是指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不能确定,或者存在合理疑点,无法达到行政诉讼法所要求的证据确凿的证明标准;另外从程序的维度来看,此处所指证据应当是在行政主体为行政行为时所收集的证据。
“主要证据不足”在行政诉讼案件中主要表现为三种形式:首先,行政行为认定的责任主体的证据错误或缺失。该表现形式出现的常见问题就是违法行政相对人主体资格认定错误,如因调取证据的过程中疏忽,错将已经注销的企业或者没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作为责任主体进行处罚的具体行政行为,以及公安机关未核实证据,对未满14周岁的人进行罚款拘留的情形等。该种情况下,虽然相关证据认定的待证事实仅是认定责任主体的一个小问题,但该证据直接决定了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负担者,对整个行政诉讼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属于主要证据不足的一种情形。
其次,行政行为作出时,认定的应责性事实没有证据或者证据缺失致使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不清。这种情形是主要证据不足导致的行政主体认定的具有可责性的全部事实无法查明或者部分可责性事实无法查明足以导致整个行政诉讼结果出现相反的裁判结果的情形。证据缺失导致全部可责性事实无法查明的情况较为多见,主要出现在证据链中关键证据缺失,致使从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中无法推断出相对人实施了可责性事实,主要原因在于证据链断裂或矛盾导致对事实的推断逻辑不通。部分可责性事实无法查明足以导致整个行政诉讼结果出现相反的裁判结果的情形,则主要出现在:根据为行政行为的证据足以证明部分可责性事实,但该部分可责性事实达不到受行政处罚的起罚点,或者是证据能够证明前一部分可责性事实,但是无法证明后一部分可责性事实,导致该违法事实超过法定的追诉时效。
再次,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证据材料缺乏行政诉讼证据应具备的证据特性。行政诉讼的主要证据应当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三种特征,三者缺失任一特性,均会影响最终的裁判结果。
“主要证据不足”的认定标准包括:首先要确认何为主要证据。判断个案中某一证据是不是主要证据,要考察该证据是否是为行政行为缺一不可的证据,主要证据在一个案件中可能仅有一个,也可能有多个,判断的标准就在于该证据是否是为特定行政行为必不可少的证据,如果是,则该证据为主要证据。同时,在该过程中还要确定为行政行为应当具备的全部主要证据,查看是否有缺失项,如有缺失则可认定为主要证据不足。其次,“主要证据不足”中的证据应当是在为行政行为前,行政机关所收集的证据。因此认定是否属于“主要证据不足”时,要考虑主要证据的取得是否违反“先取证后裁决”原则,如违反则属于主要证据不足的情形。最后,行政诉讼的证据应当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三性”特征,在确认个案中某一证据是为行政行为前取得的主要证据后,再就该证据是否符合证据“三性”,如不符合,则应认定为“主要证据不足”。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本文生物进化的主要证据,借条和流水哪个是主要证据对您有所帮助,欢迎收藏本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