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为子女婚后购买房屋支付了部分价款(一般是首付款),以子女名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将房屋所有权登记在一方子女或双方子女名下。离婚时自己子女可以要求这个房子归自己所有吗?法院会支持吗?
我们先看一下最高院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29条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若双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应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将该出资的首付款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除非有赠与给自己子女的意思表示,或者当时出钱为借款的意思表示。
法院在做离婚财产分割时,首先要适用法定的夫妻婚后所得共同制原则。也就是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为共同财产。然后再依照除外情形来认定是否为夫或妻一方所有。所以,法院一般不会支持房产为个人所有。
因此,在当事人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者双方父母为当事人双方购置房屋的出资,除父母明确表示该出资是赠与自己子女购置房屋款项的情况之外,根据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原则规定,都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实务中有大量案件,父母出资作为债权向夫妻两个主张,有些支持,有些没有支持,这和当事人前后说法以及证据有比较大的关系。尽量在父母出资之时咨询专业律师,更能保障父母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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