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件 ——判处缓刑,当庭释放,组织领导传销罪从犯判缓刑的几率大吗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岑涵明

2018年3月1日,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对韦某等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进行宣判,由我所梁志强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被告人韦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而且法院变更了韦某的强制措施,将韦某当庭释放。目前各被告人均未上诉,本案判决已经生效,律师的辩护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2017年5月,韦某的妻子陈某慕名找到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告知其丈夫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罪被江西奉新警方刑事拘留,委托梁志强律师作为其丈夫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梁志强律师多次奔赴江西,会见当事人,阅读卷宗,积极开展工作。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部门对律师提出的法律意见高度重视,两次将案件发回公安部门补充侦查。2018年1月15日,奉新县人民检察院将全案向法院提起公诉。该院党委副书记、副检察长亲自担任公诉人。梁志强律师在充分阅卷、吃透案情的基础上,对当地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相关判例进行了大数据检索,了解了当地法院的判罚尺度和裁判思路。由于起诉书指控把韦某列为本案的第一被告,指控韦某下线人数为3649人,按照正常情况韦某将被判罚5年以上有期徒刑。辩护人针对严峻局面,经过反复思考,多方论证,制定了科学的辩护策略。一方面协调家属积极上缴非法所得。另一方面提出了有针对性的辩护观点:一是本案主犯另有他人,韦某只是本案的从犯;二是本案的关键证据鉴定结论有重大瑕疵,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三是指控韦某下线人数3000余人的证据不足。会员编号有大量重复,且部分会员不是韦某发展,是公司领导安排在韦某名下的。该传销组织成立之前发展人员不应计入犯罪数额;四是韦某有坦白、退赃等情节,且主观恶性不大,本人也是受蒙蔽才加入的传销组织。庭审过程中,梁志强律师把辩护思路贯穿到了法庭举证质证、交叉询问、法庭辩论等各个环节,充分向法庭阐述了自己的观点。特别是通过精心设计的法庭发问,帮助法庭查清了本案的另外一名被告马某并不是普通的财务人员而是公司的实际负责人、本案主犯,韦某只是区域负责人、本案的从犯。最终合议庭几乎全部采纳了律师的主要辩护观点,认定韦某为从犯,判处韦某缓刑,辩护工作取得了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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