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结婚年龄要求,军人结婚年龄多大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乐瑞伟

军人结婚年龄要求,军人结婚年龄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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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结婚年龄最新规定

军属随军的话题一直备受关注。如今,军士并非结婚后就能直接随军。在边远地区,需达到一级上士军衔才能够随军;而在普通地区,则要晋升至三级军士长及以上军衔方可随军。通常来讲,达到这些军衔的军士,在部队服役时间基本都在十年以上。

相比之下,军官在随军政策方面则有所不同。依据最新政策,军官结婚后,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便可以随军。军人军属随军政策历经了较大变革。上世纪90年代,一般需营职干部家属才可随军,不过在西藏地区,连职干部家属就能随军。我有位高中同学在海军服役,驻地在无锡某干休所,他的家属直至他晋升为副营职以上才随军。

自2022年11月起实施的新政策规定,现役军官、三级军士长及以上军衔的军士,以及在艰苦边远地区服役的一级上士,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均可随军。随军后,随军家属能够享受一系列全面的政策待遇保障,涵盖落户、配偶安置、子女入学、无工作家属补贴以及保险等诸多方面,这也是大家高度关注随军政策的原因所在。

对于军士群体而言,他们当兵较早,通常十八九岁便投身军旅。若转军士,结婚年龄可能比军官还早。但就随军条件来看,在艰苦地区如西藏等地,需一级上士军衔,这一般意味着服役八年以上,接近十年;普通地区则要求三级军士长,服役需12年以上。所以,军士结婚后,往往要过几年才能符合随军政策享受相关待遇。

随军涉及诸多配套问题,其中部队公寓房住宿便是关键一项。家属和未成年子女随军后,必然需要居住之所。至于落户、配偶安置及子女入学等事宜,虽需地方政府协同解决,但现实情况是,公寓房资源有限,一家几口人居住需求较大,时常出现一套公寓房有多人排队等候的情况。

从军官随军条件放宽的趋势来看,我相信未来军士的随军条件也有望进一步放开。这不仅是稳定军心、稳固军人家庭的切实举措,也体现了国家对军人家庭待遇的日益重视与提升。

大家对军士随军政策未来的变化有何看法?欢迎在评论区留言分享。

军人结婚年龄有限制吗

作者|军路-仕友

军人结婚年龄下调后(男年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很多下士已符合结婚年龄,搁以前达到结婚年龄至少也是中士及以上士官。

从2021年1月1日起,军队不再提倡晚婚。对于结婚的军人,享受福利也多多,其中,较为关心的一项就是假期,譬如婚假、年休假、轮休等等。

01.婚假

依据2016年7月25日,《军队贯彻落实全面两孩政策有关问题的规定》(军后卫〔2016〕439号)对婚假作出的规范:

“考虑到军队人员两地分居多,结婚时间紧,军队人员婚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3天外,再增加7天,婚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故而军人申请结婚的,其享受的婚假应为10天。

02.年休假(探亲假)

依据2018年1月1日执行的《关于军人休假探亲制度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对家属随军或者婚姻状况变化、单位移防换防等情况,导致年休假发生变化的,按照规定应当调整年休假计划。

对全年应休天数按照假期变化前后分月折算,具体标准如下:年休假假期=(假期变化前应休天数÷12*变化前年内月数)+(假期变化后应休天数÷12*变化后年内月数),折算后不足1天的按照1天计算,变化的当月计入变化前年内月数。

军人结婚当年调整的年休假计划,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原则上每季度办理1次,第四季度变化的即时办理。

03.休假

对于驻地士官而言,初、中级士官是没有休假的,可以参考轮休规定,休息日和节假日经单位统一安排轮流回家住宿。

对于不享受探亲假和探望配偶假的驻地高级士官,服现役不满20年的,每年享受一次享受,假期为20天;对于服现役满20年的,每年享受一次休假,假期为30天。

04.轮休

依据2018年5月1日施行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试行)》规定:

士官在配偶来队探亲规定的留住期间,可以回家住宿,不区分工作日、休息日和节假日;配偶在驻地长期工作或者生活的官兵,轮流回家住宿的时间特指休息日和节假日,不包括工作日。

另外,《条令》还明确:女军人怀孕和哺乳期间,家在驻地的可以回家住宿,家不在驻地的可以安排到公寓住房住宿。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哺乳期”通常指从婴儿出生之日起至满一周岁。

05.产假

依据2016年7月25日,《军队贯彻落实全面两孩政策有关问题的规定》(军后卫〔2016〕439号)规定:

女军人、女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女文职人员、女非现役公勤人员符合规定生育子女时,除按照国家规定享受98天产假外,增加产假90天。增加产假期间的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驻藏及其他海拔3000米以上的女军人、女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女文职人员、女非现役公勤人员,除享受已明确的产假外,再增加孕产假120天。

06.护理假

依据2016年7月25日,《军队贯彻落实全面两孩政策有关问题的规定》(军后卫〔2016〕439号)规定,男方为军队人员的,在女方分娩当年给予护理假30天。

同时依据2017年4月8日,《关于现役军人休假探亲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护理假与士官年休假假期计算关系明确,护理假不计入年休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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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结婚年龄新调整

今儿咱们来比较一下军官结婚随军和士官结婚随军的一些区别,还有会有啥影响。

大家都知道,随军这政策肯定是不错的,有利于部队家庭团结和军心稳定,对吧!咱们军官随军的要求啊,这些年变化还挺大。我上世纪 90 年代当兵那会,在西藏工作,得副营以上才能随军,或者正连职干部干满 15 年好像也能随军,不过一般还是副营以上随军的多。那时候没办法,就算在西藏也这样。后来发展到前几年的新规定,只要是军官,结了婚家属就能随军。

随军有啥好处呢?一个是随军后有相关补贴,我记得 2008 年我正营职复员离开西藏部队前,办随军的话,每个月好像就四五百块钱,现在应该多不少了。还有就是办了随军,家属有工作的,可以直接调过去给安排工作。像我以前有个高中同学在江苏无锡,他办了随军,他爱人是四川泸州的老师,直接过去就能安排老师岗位。所以现在军官随军不是啥大问题,就是看自己愿不愿意随军。比如爱人、家属本来就在体制内上班啥的,可能就不随军,想随军也行。

可士官这边呢,目前还没到结婚就能随军的程度。有人说士官结婚晚,这可不是因为结婚晚,有的义务兵都结婚呢,之前我就看到有个大学生士兵,结婚半年了才去参军,因为年龄没超 24 岁嘛,对吧!

现在士官随军政策要求还是有点高,普通士官得三级军士长,像咱以前西藏这边比较边远的地方,得一级士官才能随军。就是说在部队得干个十年八年,十年以上,甚至 16 年士官才能随军,这要求可不低。从结婚年龄上讲,有可能士官结婚比军官还早,可结婚早也不能马上随军。从随军政策的变化能看出个趋势,军官随军门槛在降低,现在军官随军基本没门槛。士官嘛,未来随军时间估计也会有变化,零门槛不一定,但士官结婚随军的条件肯定会越来越宽松。

随军之后,确实有一些配套的事儿得解决,比如公寓房,人家都随军了,能不给安排住的地方?比如工作,驻地能不能消化得了?还有补贴,这没问题,国家还能拿不出这点钱?

总之,军官结婚能随军,士官目前随军条件还有一定门槛,战友们得了解相关政策。

大家对军官士官的随军条件咋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

军人结婚年龄条件

关于军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暂行规定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

(1980年12月29日)

各总部、各军区、各军兵种、国防科委、国防工办、军事科学院、军委直属各院校政治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并决定自1981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这个婚姻法,是我国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是关系到家家户户、男女老少切身利益的重要法律。它的贯彻实施,对于切实保障公民在婚姻家庭中的合法权益、家庭的和睦和个人的幸福,以至整个社会的健康发展都是十分重要的。各级党组织和政治机关必须认真在部队中广泛深入地进行宣传教育,加强对全体指战员婚姻问题的管理,提倡婚姻家庭关系上的社会主义新风尚,反对封建的、资本主义的歪风邪气,打击虐待残害妇女和老人的违法行为,增强守法观念,保证新婚姻法在军队中的顺利实施。

我军担负着保卫祖国和建设祖国的光荣使命,为纯洁和巩固部队,提高我军战斗力,增强军政、军民团结,现对军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关于结婚年龄问题。

新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军队亦应按照这一规定执行。但是,法定婚龄是结婚的最低年龄,即不到这个年龄不得结婚,而不是到了这个年龄就一定要结婚。因此,要教育未婚的干部、战士和职工,积极响应党和政府关于晚婚的号召,不要过早地恋爱结婚。

现役军人结婚后,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大力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

(二)关于干部的配偶条件及结婚问题。

军队干部选择的配偶,必须是历史清楚、思想进步、政治可靠、作风正派、没有严重传染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禁止与反革命、坏分子结婚。一般不得同反革命、坏分子的直系亲属,或在外国和香港、澳门、台湾等地从事反革命活动的人的亲属结婚;如对方本人历史清楚,政治上确无问题,现实表现好,亦可酌情允许其结婚。机要人员的配偶,应该历史清楚、思想进步、政治可靠、无复杂社会关系和海外关系。

干部建立恋爱关系后,要主动向党组织报告,由党组织和政治机关对其恋爱对象作必要的政治审查。关于向地方政府调查和索取有关干部恋爱对象证明材料的问题,按中央组织部、中央统战部、公安部、军委总政治部1979年2月20日《关于调查证明材料的规定》第一条第一、三项精神办理。

学员在校学习期间,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结婚。对舰艇人员、空勤人员和从事国防尖端核心机密工作的人员的婚姻问题,海军、空军、国防科委和二炮政治部可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必要的补充规定,并报总政治部备案。

(三)关于战士、职工的恋爱结婚问题。

为了加强战备,搞好军民关系,战士一律不得在部队内部和驻地找对象。志愿兵原则上也不得在部队内部和驻地找对象,但对个别回原籍找对象确有困难的孤儿、因公致伤致残的人员,提出在部队内部或驻地找对象时,可作为特殊情况处理,由军(独立师)以上政治机关审查批准。

战士在未服满现役期间不准结婚。超期服役的战士和志愿兵提出结婚,可准其利用探亲假期回原籍结婚。凡决定要复员的超期服役的战士,如提出在复员前结婚,应尽量给予安排。

军队职工的婚姻问题,按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现役军人一律不准与外国人或居住在香港、澳门的人员结婚。汉族军人要求与习惯上不同汉族通婚的少数民族公民通婚,一般应说服双方放弃此种婚姻;如双方态度坚决,在取得少数民族一方家长的赞同,并尊重和不违反少数民族婚姻习惯的情况下,也可允许结婚。

(五)军队营以下干部申请结婚,由团级政治机关审查同意。团以上干部申请结婚,由上一级政治机关审查同意。然后,由所在单位的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本人出生年月、民族和婚姻状况的证明,到地方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超期服役的战士和志愿兵申请结婚,一般应由所在单位的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本人出生年月、民族和婚姻状况的证明,方可到地方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有的超期服役战士和志愿兵在探亲期间找到对象,申请结婚者,如来不及到原部队开具证明时,可由当地县、市、市辖区人民武装部出具有关证明,到地方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凡离过婚的申请再结婚时,还须持离婚证件。

(六)现役军人提出离婚,应持严肃慎重的态度,要不违反法令,不败坏道德。申请离婚者须经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同意,并出具证明,方可到地方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或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本规定自1981年1月1日起执行,凡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各单位贯彻执行新婚姻法和本规定的情况以及遇到的问题,望及时报告总政治部。

法治中国系列·民法(军人婚姻)31:关于军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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