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买房,房屋已经又转移到他人名下,还能否要回,借名买房能过户给出资人吗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顾嘉志

一、原告诉请:

原告阎某军、阎某民请求:张某林将朝阳区某房屋过户至阎某军、阎某民、张某林共有,各占三分之一。

事实:阎老汉夫妇育有阎某军、阎某民、阎某华三人,阎某华的丈夫为张某林。阎老汉夫妇在西城区有一套房屋。2005年,阎老汉以女儿阎某华的名购买位于朝阳区的涉案房屋,房款50万,阎老汉付7万,阎某军付3万元,阎某华付32万元,阎某民付8万元。次年阎老汉将西城房屋出卖后偿还给三个子女‘

阎老汉夫妇在涉案房屋居住。2014年阎老汉妻子去世。2015年阎老汉去世,2016阎某华去世。原告阎某军要求涉案房屋按遗产均分,现房产登记在被告名下,原告提出2013年阎老汉考虑经转商,为了后续方便,决定将房屋转到女婿被告名下。后被告将房屋占为己有,2018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涉案房屋为阎老汉的遗产。法院判决确认借名买房成立,涉案房屋为阎老汉的遗产。

二、被告辩称:

1、诉争房屋系阎某华、阎某军、阎某民集资购买,2005年,因被告夫妇购房款不足,向阎某军、阎某民分别集资3万元和8万元,后支付房款合计50万,登记为阎某华。2007年2月,三人对账,阎某华退还二人集资款,房屋归被告夫妇所有。

2、2006年,阎老汉得知被告夫妇生活困难,将7万存单赠与被告贴补家用,后阎老汉与被告夫妇商议,将西城房屋出售,房款赠给被告夫妇,阎老汉居住涉案房屋,阎老汉夫妇于是将房屋出售,房款42万元给了阎某华,阎老汉后搬入房屋。

三、法院查明:

阎某军、阎某民称该房系父母出资以阎某华的名义购买。由于阎老汉需要卖掉西城房屋,才有资金,所以与子女集资50万购买,后阎老汉偿还了子女。被告称房屋系其与阎某华购买。阎老汉夫妇给他们卖房所得的42万元再加上之前给他们的7万元系赠与,并非还款。

原告提交了被告的《说明》一份,记载为:“房款50万、中介费8千等合计58万。”“合资:阎某军3万、阎某民 8万、阎某华42万,计53万元。”被告称因计划与阎某军、阎某民筹资购房。后父母赠与了款项,故偿还了阎某军、阎某民的出资款,该说明是记录当时借各方的钱金额。

四、法院判决:

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六十条、《继承法》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三条、《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配合将涉案房屋所有权登记至阎某军、阎某民、被告名下,各占三分之一。

五、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

本案焦点在于阎老汉夫妇与被告夫妇是否存在借名买房,进而确定该房屋是否遗产

1、关于被告书写的“说明”中含有“合资”二字。合资与借款不同,合资是为了获取物权而合作投资,基于合资主体是兄弟姐妹关系,在此处的“合资”也可能是共同出资为父母购房。被告辩称是借款说法与“合资”不相符。

2、被告辩称阎老汉转给阎某华的42万元售房款为赠与,因数额巨大,其有义务就其说法提供证据。现并无证据证明阎老汉有赠与卖房款的意思表示,故对被告的辩解难以成立。

3、“说明”是为了罗列清楚购房的全部花费和全部人员的出资数额,这么详细的数额放在“说明”中,如“说明”是为还款作为凭据,无必要罗列详细,普通的出借人并不关心这个,而更关心借款的偿还时间和金额。因此,“说明”更符合为家庭记账,为父母记账的事实,故被告所述借款难以采信。

综上,阎老汉夫妇与被告夫妇之间存在借名买房。

4、诉争房屋的原购房合同系2008年4月11日以前签订,属于“老经济适用住房”,该房屋已经符合上市交易的条件,且性质已是商品房,故借名买房应为合法有效。现阎老汉夫妇已经去世,无遗嘱,因此应按法定继承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站为您整理关于本文的法律热搜话题

借名买房成立但房子被转卖

借名买房如何过户到自己名下 继承

借名买的房子怎么过户

借名买房后如何过户

借名买房能过户给出资人吗

借名买房后,房主把房子卖掉

借名买房将房子卖了

房子借名买的判给谁

借名买房如何过户到自己名下 继承

借名买房怎么过户回来

也许您对下面的内容还感兴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