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合同的标的物能是土地吗,担保合同约定不明确如何担责

债权债务 编辑:傅航

一、担保合同的标的物能是土地吗

不动产担保协议中的标的资产,如土地等,均可作为担保物。

物的担保远不止于传统的抵押形式,诸如质押和留置等手段,亦堪称财产担保的有效途径之一。

在设定担保物权时,必须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签订相应的担保合同。

担保合同不仅涵盖了抵押合同、质押合同,还包括其他具备担保功能的各类合同。

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附属合同,其效力依附于主债权债务合同。

若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则担保合同随之失效,但法律另有特别规定的情况除外。

二、担保合同约定不明确如何担责

首先,如果你们两个人都忘了在书面协议中提到是哪种保证方式的话,那就按照默认的规则来执行。

这个默认的保证方式就是,如果你们之间有拖欠未付的话,我就要背负上连带的责任。

还有另外一种情况,那就是你们在保证合同里头约定的保证责任的时间太短了,比方说,早于或等于主债务的还款日期,那这种情况下我们只能认为你俩关于保证方式这事没商量好,好,那么这段时间的保证责任就得从主债款支付截止日开始计算了。

总之,只要是有以上这些情况出现的话,那就默认为保证方式没有被规定或者说规定的不够明确,所以,保障期的计算时间就只能从主债款支付截止日后算起,总共有六个月这么长!当然,也还是有些特殊情况的,比如说,你俩的保证合同里面写着类似这样的规定”保证人需要承担保证责任直到主债款本息还清“这样的表述,那这种情况我们会视为你俩对于保证方式这儿并没有达成清晰明确的共识,那么保证期的计算时间就得从主债款支付截止日后开始,整整两年这样的时间喔!

三、没有担保合同只在借条担保人上签字了

针对缺乏严谨规范的担保合约,但借款人在借贷协议中留下亲笔签名的状况,倘若这份签名证明了保证人为其担保之意向,那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可以理解为此类签字具备法律效力。

在无明确书面保证形式指示的情况下,根据法律默示约定,应当视为一般保证责任。

若借款人在借贷协议中并未明确表示自己担任担保人角色或者没有表现出愿意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意愿,那么在法律层面上,他可能无需承担担保责任,除非出借方能够提供其他确凿证据来证实签字人确实存在担保意图。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返还借款的期限】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逾期返还借款的责任】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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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头条-没有担保合同只在借条担保人上签字了,借条上没有写担保人,签了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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