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安置房可以买卖吗,新安置房可以买卖吗

合同纠纷 编辑:黄安

一、北京安置房可以买卖吗

关于北京地区安置房是否具备合法的交易环境,首先必须要明晰其房屋属性。

倘若此安置房源为政府针对拆迁事宜分配而设,并且已经获得了相应的房产证书,那么此类安置房便具有公开市场交易的资格。

若该安置房源系由房地产开发商配套建设并用于回迁安置之用,则情况相对较为复杂。

在此类情况下,尽管安置房在获取房产证书之后,理论上应可进行公开市场交易,但是如果开发商与回迁户之间存在相关协议对交易行为加以限制,或者交易行为可能会对拆迁补偿权益产生不利影响,那么此类安置房或许无法实现自由买卖。

二、新安置房可以买卖吗

针对新安置房是否具备可出售性这一问题,首要步骤便是对其性质以及与之关联的相关政策有清晰深入的理解。

所谓安置房,从广义上讲,通常是指由政府为实现公共利益所必需的需求,向被拆迁房屋所有者提供补偿及安置保障而专门建立的住房设施。

对于安置房的销售事宜,需依各地区具体的政策规定进行详细分析。

在大多数情况下,安置房在符合特定条件之后便具有了销售资格,这些条件可能涉及到:安置房已获得完整的所有权、满足上市交易的时间要求、完成了相关的产权登记手续等等。

三、房屋买卖无效合同的七种情形

鉴于如下情况所签署的房屋交易契约可判定为无效:

1、合同当事人主体资格不合规。

例如,无民事行为能力者擅自做出的民事法律行为皆视为无效;

2、在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前提下签订的合同。

举例来说,行为人和相对人在表达虚假意愿的情况下执行的民事法律行为将被视为无效;

3、签订合约时违反了相关法律和政策法规。

凡是侵犯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动均属无效,但需注意的是,此等强制性规定本身并不必然导致此种民事法律行为的无效;

4、某类严重背离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的合同,也即涉及到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则归于无效范畴;

5、基于恶意串谋而损害他方合法权益的合同。

换句话说,当行为人和相对人出于恶意串谋目的,从而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时,此类民事法律行为自动失效;

6、合同中免除责任的条款无效。

具体而言,合同中所规定的对他人身心造成伤害或由行为人自身过错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内容,皆应视作无效条款。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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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法院网-房屋买卖无效合同的七种情形,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后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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