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有什么区别哪个好,和员工签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有什么区别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范一奕

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有什么区别哪个好,和员工签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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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有什么区别 举例

职场中,合同是保障雇佣双方权益的关键依据。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法律意义大不相同,个别企业企图用劳务合同代替劳动合同逃避责任,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近日,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该类案件。

2023年5月,A公司(甲方)与王某(乙方)签订《云南省劳务协议》。因发生劳动争议,王某向昆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申请裁决确认其与A公司(2023年6月1日至2024年2月1日)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昆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经审查,确认王某与A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A公司起诉请求法院确认该公司与王某不存在劳动关系,该公司认为与王某签订的《云南省劳务协议》中明确约定双方为劳务关系,且从未招聘过王某,未对其进行工作安排,仅委托第三人向其代发劳务费,因此不具有经济上的从属性。

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虽然在提供劳动(劳务)一方接受相对方的安排、监督、管理,并由相对方支付相应的报酬方面是一致的,但二者最根本的区别在于主体合法性、人身和经济的从属性。确定双方之间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应当通过双方行为所产生的权利义务来确认。

在实际用工过程中,王某虽非直接受A公司管理,但案外人B公司对王某的管理系基于A公司与B公司项目外包协议约定,所以案外人B公司对王某的管理可以认定为A公司的行为。王某以A公司名义向案外人提供劳动,且劳动内容属于A公司业务组成部分。从协议约定和报酬发放来看,虽由案外人代发,但具有规律性和持续性,以上特征符合认定劳动关系的要件。

双方签订的《云南省劳务协议》及相关附件,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作出,结合实际用工情况,反映出A公司与王某之间具有稳定、紧密、连续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该情形符合劳动关系中的人身和经济从属性、组织管理性的特征。法院依法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释 法

劳动关系中,为了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强制性法律规范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的各项义务,如各类保险金的缴纳、最低工资、最高工时等,而劳务关系中的劳动者一般只获得劳动报酬。A公司以订立劳务合同名义规避劳动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法官提醒,求职者面对劳动合同、劳务合同时,务必擦亮双眼、仔细甄别,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企业也应立足不同用工需求,谨慎选择适配的合同类型,并严格遵循法律法规签订合同,营造良好用工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该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作者:魏晓露

来源: 云南法制报

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有什么区别?

劳动合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


劳务合同: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之间,以提供劳务为内容而签订的协议。



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的区别



1.主体资格不同



劳动合同: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劳动关系的双方主体具有特定性,即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必然是劳动者。劳动者应当是符合劳动年龄条件,具有劳动能力的自然人。用人单位则指与劳动者建立法定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


劳务合同:劳务关系属于民事关系的一种,是指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就一方向另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接受劳务并支付对价而相互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可建立劳务关系的主体类型较多,其主体不具有特定性,可以是法人之间建立,也可以是自然人之间建立,还可以是法人与自然人之间建立。由于劳务关系的建立具有灵活性,同时对繁荣市场经济和解决就业问题益处较多,故我国法律法规对提供劳务者主体资格的要求,没有对劳动关系主体所要求的那么严格。



2.主体间隶属关系不同



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通过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后,劳动者在行政上隶属于用人单位。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的成员,除了需要提供劳动之外,还应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主动遵守其相关的规章制度,从事工作的同时服从配合用人单位的人事安排等。


劳务合同:不特定主体之间通过订立劳务合同建立劳务关系后,提供劳务一方无须成为接受劳务一方的成员,提供劳务一方负责提供劳务,接受劳务一方按照约定向提供劳务一方及时支付劳动报酬,彼此之间的关系仅体现经济关系(财产关系),并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劳务关系主体之间所存在的这种关系在实践中具有明显的“临时性、短期性”等特点。



3.报酬性质和支付方式不同



劳动合同:劳动报酬根据劳动的数量和质量确定,由双方当事人约定,但须遵守国家最低工资标准等强制性规定。


劳务合同:劳务报酬根据劳务市场价格确定,由双方当事人约定,国家无强制性规定,支付方式一般为一次性或分批支付。



4.适用法律不同



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建立的劳动关系受劳动法律调整,劳动法属于社会法的范畴,其立法宗旨是保护劳动者弱者的合法权益。在法律制度的设计上,突出对劳动者的保护。


劳务合同:劳务合同中建立的劳务关系受民事法律规范调整,属于私法范畴,对当事人的权利予以平等保护。



5.承担法律责任不同



劳动合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通过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后,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的成员,是以用人单位的名义进行工作。在此过程中,如若因劳动者的过错导致产生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后果,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是责任主体。


通过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后,若出现不履行或者非法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形,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如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而且还要承担行政责任,如劳动行政部门给予用人单位罚款等行政处罚。


劳务合同:劳务关系中,通常由提供劳务的一方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司法实践中基于劳务合同产生劳务纠纷时,当事人之间违反劳务合同的约定,可能会产生违约或侵权等民事责任,一般无行政责任。



6.法律干预程度不同



劳动合同:通过订立劳动合同产生劳动关系后,因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双方主体地位是不平等的。故为了更好地保护弱势一方即劳动者合法权益,我国《劳动合同法》以强制性法律规范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的各项义务,如各类保险金的缴纳、最低工资、最高工时等强制性义务,法律干预程度较高。


劳务合同:由于劳务关系是平等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故以私法自治为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当事人可以基于合同自由原则进行充分协商,除应遵守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之外,受法律干预程度较低。



7.伤亡事故后果处理不同



劳动合同:主体间通过订立劳动合同产生劳动关系后,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时,只要不是劳动者的故意行为造成的伤害,即使是劳动者过失违章行为所致,都应当认定为工伤。工伤事故的损害赔偿,适用无过错原则,即使用人单位没有过错,仍然应当对遭受工伤的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


劳务合同:提供劳务者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的,一般只能按照《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有关规定,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由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不能认定工伤。也即损害事故的发生,如果全部是由提供劳务者的过错(故意和过失)产生的,由提供劳务者自己承担责任。劳务关系主体对事故发生均有过错的,由双方按照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对于事故发生没有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个人劳务关系中发生侵权行为时,可依据《民法典》第1192条之规定主张侵权损害赔偿。



8.纠纷解决程序不同



劳动合同:因劳动合同产生纠纷适用劳动仲裁前置程序,未经仲裁不得诉讼。对仲裁裁决不服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务合同:劳务合同属民事合同的一种,由民法及合同法调整,如因此发生纠纷,无须经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可直接起诉至人民法院。



9.法律保护时效不同



劳动合同:劳动关系的保护时效一般为一年,因劳动合同产生纠纷应当在一年时效期间内向劳动仲裁委提请仲裁。如对劳动仲裁委作出的裁决不服,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进行维权。


劳务合同:劳务关系作为一般民事法律关系,其诉讼时效为三年。因劳务合同发生纠纷应当在三年时效期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进行维权。


案例


原告刘某自2011年入职被告公司,担任市场总监。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合同期限自2011年12月19日至2014年12月18日,后双方将该合同续签至2019年12月18日。2018年5月18日,刘某与该公司签订《解除劳务聘用关系协议书》,约定双方的劳务聘用关系自2018年5月18日终止,公司欠刘某的157200元劳务费分三笔给付,并约定了支付期限,到期后,该公司尚欠10万元没有支付。2019年,原告向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同日,仲裁委以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受理范围为由,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向北京通州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依法变更案由为劳务合同纠纷,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10万元,该案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在本案中,法院查明,原告在2012年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开始领取退休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所以,虽然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但自原告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之日起,双方的劳动关系终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注:案例君对原文已作修改,转载请注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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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林子雍

排版:王紫暄

审核:刘 畅



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有什么不同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案情】刘某2011年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11年12月至2014年12月,后双方将该合同续签至2019年12月。2018年5月,双方签订《解除劳务聘用关系协议书》,约定双方劳务聘用关系自2018年5月终止,公司欠刘某的劳务费分3笔给付,但到期后该公司未付清劳务费。2019年刘某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委认为该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受理范围。

刘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查明刘某2012年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开始领取退休金。虽然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但自刘某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之日起,双方的劳动关系就终止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法院经审理将案由变更为劳务合同纠纷,判决某公司向刘某付清所欠劳务费。

【说法】法官表示,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法律意义大不相同。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确定劳动关系的用工合同,以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内部员工为目的;劳务合同是提供劳务一方为接受劳务一方提供服务的合同,以提供劳务方的劳动行为作为合同标的。

在权利义务方面,劳动合同的双方主体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劳动者必须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负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等法律责任;劳务合同的双方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提供劳务一方无须成为用工单位的成员。

在救济途径方面,劳动争议出现时,争议一方应先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不服仲裁结果并在法定期间内才可到法院起诉;劳务合同纠纷出现后,争议双方可直接向法院起诉。

(本报记者倪弋整理)

《 人民日报 》( 2021年05月27日 19 版)

劳务合同与雇佣合同的区别

【案情】刘某2011年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11年12月至2014年12月,后双方将该合同续签至2019年12月。2018年5月,双方签订《解除劳务聘用关系协议书》,约定双方劳务聘用关系自2018年5月终止,公司欠刘某的劳务费分3笔给付,但到期后该公司未付清劳务费。2019年刘某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委认为该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受理范围。

刘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查明刘某2012年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开始领取退休金。虽然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但自刘某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之日起,双方的劳动关系就终止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法院经审理将案由变更为劳务合同纠纷,判决某公司向刘某付清所欠劳务费。

【说法】法官表示,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法律意义大不相同。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确定劳动关系的用工合同,以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内部员工为目的;劳务合同是提供劳务一方为接受劳务一方提供服务的合同,以提供劳务方的劳动行为作为合同标的。

在权利义务方面,劳动合同的双方主体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劳动者必须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负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等法律责任;劳务合同的双方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提供劳务一方无须成为用工单位的成员。

在救济途径方面,劳动争议出现时,争议一方应先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不服仲裁结果并在法定期间内才可到法院起诉;劳务合同纠纷出现后,争议双方可直接向法院起诉。

(本报记者 倪 弋整理)

作者:倪 弋整理

来源: 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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