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虚假出具证明文件罪量刑,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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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罪构成要件
3月28日,公安部公布5起上市公司犯罪典型案例。
具体案例包括:北京某股份有限公司等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及相关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浙江某股份有限公司等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及相关人员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案。山东某股份有限公司等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东方某某股份有限公司等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新疆某股份有限公司等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
其中,一条案例显示,2022年1月,北京市公安局依法立案侦办北京某股份有限公司等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
经查,北京某股份有限公司系上市公司,在2018年至2019年,该公司筹备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20亿元,为满足债券发行业绩要求,时任公司董事长宋某和其他高管人员通过签订虚假合同提前确认收入、虚构回款掩盖亏损、虚增商誉等方式进行财务造假,在2018年年报中对外发布,共计虚增商誉2.14亿余元,虚增收入4.67亿余元,虚增资产6.48亿余元,虚增利润6.58亿余元。
另经侦查发现,审计会计师朱某军、刘某军在上述年报审计过程中发现明显异常现象,仍指导该上市公司签订虚假合同,并销毁询证函掩盖合同造假事实,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2024年10月,北京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对宋某等作出有罪判决;11月,以犯提供虚假证明罪对朱某军、刘某军作出有罪判决。
另外一条案例显示,2021年3月,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局依法立案侦办东方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原实控人、董事长赵某等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
经查,东方某某股份有限公司系上市公司,2016年至2018年,为完成业绩指标:赵某等人策划、组织、指使实施财务造假,通过虚构的翡翠原石销售交易虚增营业收入及利润,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其中,该公司2017年年报虚增利润1.84亿元,2018年半年报虚增利润7900万元。
2024年8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对赵某等作出有罪判决。
浙江某股份有限公司等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及相关人员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案显示,2024年7月,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对陈某荣、陈某列、李某龙作出有罪判决;以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对屈某作出有罪判决。
山东某股份有限公司等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显示,2024年3月,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对山东某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董事长程某某作出有罪判决。
新疆某股份有限公司等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显示,2024年1月,塔城地区人民法院以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等罪名,数罪并罚,对黄某等作出有罪判决。
提供虚假材料是什么罪
时间紧、点位多,他在空气质量检测过程中伪造数据,以获取合格的检测报告……3月31日,由滨江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一起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在滨江区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该案由滨江区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夏涛出庭支持公诉,区法院党组书记、代院长朱晓燕担任审判长。20余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受邀现场旁听庭审。
案情回顾
被告人唐某,原系浙江某检测技术公司总经理,2020年11月至2021年3月,其为了完成上游公司委托的空气质量检测业务,采取伪造TVOC数据的方式,形成约5000个点位的虚假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报告。并以每个点位人民币130元的标准收取费用,共计获利约人民币65万元。案发后,被告人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TVOC:
Total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总挥发性有机物,指室内空气品质的研究人员对他们采样分析的所有室内有机气态物质的称呼,是三种影响室内空气品质污染中影响较为严重的一种。
庭审现场
庭审中,公诉人夏涛宣读了起诉书。
在审判长朱晓燕的主持下,检辩双方对案件的事实、证据以及争议焦点展开辩论,庭审全程规范有序。
“环境影响评价是环境风险的过滤器、安全阀,是约束项目与规划环境准入的法制保障,是在发展中守住绿水青山的重要防线……对本案被告人伪造空气质量检测指标数据、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行为予以刑事打击,旨在为环评领域各环节从业主体敲响警钟,警示环境评价中介组织和从业人员,必须坚持诚信经营,守住法律底线、道德底线和利益底线,共同为推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贡献力量。”在发表公诉意见的同时,夏涛检察长围绕环境影响评价的意义、虚假评价的危害等开展了法治教育。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唐某为完成空气质量检测业务,伪造数据、形成虚假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报告,其行为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经合议庭合议,当庭判处被告人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
法检“两长”同庭履职,是落实院领导亲历性办案的生动实践,也是法检主动接受监督、推进司法公开、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举措。该案的审理,为杜绝此类案件的再次发生起到了很好的震慑作用,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社会效果。
下一步,滨江区检察院将进一步推动空气质量检测行业规范发展,督促职能部门落实好监管职责,共同提高空气质量、守卫呼吸。
来源:杭州滨江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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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案件典型案例
近年来,全国公安机关认真贯彻落实公安部党委部署要求,按照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综合惩防的意见》,会同相关单位不断健全完善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综合惩防体制机制,从严从快依法严厉打击上市公司犯罪,侦破了一批财务造假大要案件,为维护资本市场秩序、净化资本市场生态作出积极贡献。今日,公安部公布5起上市公司犯罪典型案例。
1、北京某股份有限公司等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及相关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
2022年1月,北京市公安局依法立案侦办北京某股份有限公司等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经查,北京某股份有限公司系上市公司,在2018年至2019年期间,该公司筹备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20亿元,为满足债券发行业绩要求,时任公司董事长宋某和其他高管人员通过签订虚假合同提前确认收入、虚构回款掩盖亏损、虚增商誉等方式进行财务造假,在2018年年报中对外发布,共计虚增商誉2.14亿余元,虚增收入4.67亿余元,虚增资产6.48亿余元,虚增利润6.58亿余元。另经侦查发现,审计会计师朱某军、刘某军在上述年报审计过程中发现明显异常现象,仍指导该上市公司签订虚假合同,并销毁询证函掩盖合同造假事实,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2024年10月,北京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对宋某等作出有罪判决;11月,以犯提供虚假证明罪对朱某军、刘某军作出有罪判决。
2、浙江某股份有限公司等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及相关人员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案
2022年2月,浙江省温州市公安局依法立案侦办浙江某股份有限公司、B公司及实控人陈某荣等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和陈某荣涉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案。经查,浙江某股份有限公司和B公司分别为A集团控股的上市公司和新三板公司,2017年3月至2019年9月期间,A集团公司董事长陈某荣指使浙江某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陈某列、财务总监李某龙,通过A集团实际控制的多个公司和个人账户,将浙江某股份有限公司23亿余元资金转至A集团及其关联方;指使B公司高管屈某采用同样方式,占用B公司1.7亿余元资金,上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均构成关联交易。此外,自2017年底开始,陈某荣指使陈某列和李某龙在未经董事会审议的情况下,擅自以浙江某股份有限公司名义为A集团及其关联方违规担保11亿余元。浙江某股份有限公司和B公司均未依法履行上述关联交易和担保信息披露义务。至案发,A集团对两家公司尚有总计20亿余元未归还。
2024年7月,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对陈某荣、陈某列、李某龙作出有罪判决,以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对屈某作出有罪判决。
3、山东某股份有限公司等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
2024年3月,山东省德州市公安局依法立案侦办山东某股份有限公司等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经查,山东某股份有限公司系上市公司,2015年至2018年期间,该公司通过虚增银行存款、虚减对外借款和融资费用等方式进行财务造假,并存在虚增利润、违规不披露重大诉讼和仲裁信息、担保信息等违法犯罪行为。其中,2015年年报虚增利润达到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575%;2016年年报虚增利润达到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338.8%,并将亏损披露为盈利;2017年年报中未依法披露的诉讼、仲裁、担保信息占当期披露净资产的227.6%;2018年年报中未依法披露的诉讼、仲裁、担保信息占最近一期披露净资产的805.6%。
2024年3月,德州市中级法院以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对山东某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董事长程某某作出有罪判决。
4、东方某某股份有限公司等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
2021年3月,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局依法立案侦办东方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原实控人、董事长赵某等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经查,东方某某股份有限公司系上市公司,2016年至2018年期间,为完成业绩指标,赵某等人策划、组织、指使实施财务造假,通过虚构的翡翠原石销售交易虚增营业收入及利润,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其中,该公司2017年年报虚增利润1.84亿元,2018年半年报虚增利润7900万元。
2024年8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对赵某等作出有罪判决。
5、新疆某股份有限公司等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
2022年1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公安局依法立案侦办新疆某股份有限公司及实控人黄某等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经查,新疆某股份有限公司系上市公司,该公司实际控制人黄某伙同其他高管,在2016年至2019年期间的公司半年报和年报中未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多次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其中,2016年、2017年未依法披露的关联方占用资金和担保金额累计达6.12亿元、3.55亿元;2018年、2019年虚增利润总额129万元、7924万元。另经侦查发现,黄某等人还涉嫌挪用资金、虚假诉讼等其他经济犯罪,涉案金额巨大。
2024年1月,塔城地区人民法院以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等罪名,数罪并罚,对黄某等作出有罪判决。
(来源:人民日报客户端)
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
中国青年报客户端北京3月28日电(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何春中)近年来,全国公安机关按照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综合惩防的意见》,会同相关单位不断健全完善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综合惩防体制机制,从严从快依法严厉打击上市公司犯罪,侦破了一批财务造假大要案件,为维护资本市场秩序、净化资本市场生态作出积极贡献。今日,公安部公布5起上市公司犯罪典型案例。
北京某股份有限公司等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及相关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2022年1月,北京市公安局依法立案侦办北京某股份有限公司等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经查,北京某股份有限公司系上市公司,在2018年至2019年期间,该公司筹备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20亿元,为满足债券发行业绩要求,时任公司董事长宋某和其他高管人员通过签订虚假合同提前确认收入、虚构回款掩盖亏损、虚增商誉等方式进行财务造假,在2018年年报中对外发布,共计虚增商誉2.14亿余元,虚增收入4.67亿余元,虚增资产6.48亿余元,虚增利润6.58亿余元。另经侦查发现,审计会计师朱某军、刘某军在上述年报审计过程中发现明显异常现象,仍指导该上市公司签订虚假合同,并销毁询证函掩盖合同造假事实,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2024年10月,北京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对宋某等作出有罪判决;11月,以犯提供虚假证明罪对朱某军、刘某军作出有罪判决。
浙江某股份有限公司等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及相关人员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案。2022年2月,浙江省温州市公安局依法立案侦办浙江某股份有限公司、B公司及实控人陈某荣等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和陈某荣涉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案。经查,浙江某股份有限公司和B公司分别为A集团控股的上市公司和新三板公司,2017年3月至2019年9月期间,A集团公司董事长陈某荣指使浙江某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陈某列、财务总监李某龙,通过A集团实际控制的多个公司和个人账户,将浙江某股份有限公司23亿余元资金转至A集团及其关联方;指使B公司高管屈某采用同样方式,占用B公司1.7亿余元资金,上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均构成关联交易。此外,自2017年底开始,陈某荣指使陈某列和李某龙在未经董事会审议的情况下,擅自以浙江某股份有限公司名义为A集团及其关联方违规担保11亿余元。浙江某股份有限公司和B公司均未依法履行上述关联交易和担保信息披露义务。至案发,A集团对两家公司尚有总计20亿余元未归还。2024年7月,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对陈某荣、陈某列、李某龙作出有罪判决,以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对屈某作出有罪判决。
山东某股份有限公司等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2024年3月,山东省德州市公安局依法立案侦办山东某股份有限公司等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经查,山东某股份有限公司系上市公司,2015年至2018年期间,该公司通过虚增银行存款、虚减对外借款和融资费用等方式进行财务造假,并存在虚增利润、违规不披露重大诉讼和仲裁信息、担保信息等违法犯罪行为。其中,2015年年报虚增利润达到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575%;2016年年报虚增利润达到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338.8%,并将亏损披露为盈利;2017年年报中未依法披露的诉讼、仲裁、担保信息占当期披露净资产的227.6%;2018年年报中未依法披露的诉讼、仲裁、担保信息占最近一期披露净资产的805.6%。2024年3月,德州市中级法院以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对山东某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董事长程某某作出有罪判决。
东方某某股份有限公司等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2021年3月,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局依法立案侦办东方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原实控人、董事长赵某等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经查,东方某某股份有限公司系上市公司,2016年至2018年期间,为完成业绩指标,赵某等人策划、组织、指使实施财务造假,通过虚构的翡翠原石销售交易虚增营业收入及利润,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其中,该公司2017年年报虚增利润1.84亿元,2018年半年报虚增利润7900万元。2024年8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对赵某等作出有罪判决。
新疆某股份有限公司等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2022年1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公安局依法立案侦办新疆某股份有限公司及实控人黄某等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经查,新疆某股份有限公司系上市公司,该公司实际控制人黄某伙同其他高管,在2016年至2019年期间的公司半年报和年报中未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多次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其中,2016年、2017年未依法披露的关联方占用资金和担保金额累计达6.12亿元、3.55亿元;2018年、2019年虚增利润总额129万元、7924万元。另经侦查发现,黄某等人还涉嫌挪用资金、虚假诉讼等其他经济犯罪,涉案金额巨大。2024年1月,塔城地区人民法院以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等罪名,数罪并罚,对黄某等作出有罪判决。
来源:中国青年报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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