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仲裁中,仲裁地的选择要点,国际仲裁的主体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许欣

  选择合适的仲裁地对于仲裁程序的顺利开展以及裁决的执行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对于中国客户,通常情况下我们建议尽量选择中国作为仲裁地,毕竟无论是律师还是客户都对中国法律更为熟悉,能避免产生不必要的问题。然而谈判过程中,双方的谈判力不一可能会导致双方地位悬殊,中方客户不可能永远都能争取到有利的位置。在无法选择中国作为仲裁地的时候,当事人选择仲裁地的时候应该考虑以下因素以便仲裁程序顺利进行:

  1、《纽约公约》的缔约国

  《纽约公约》是关于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的条约。如果一个仲裁裁决在《纽约公约》的缔约国作出,那么该裁决在其他缔约国内就可以得到很好地承认与执行。中国早在1956年便加入了该公约。如果仲裁地位于非缔约国(例如朝鲜),则中国法院无法通过该公约执行该裁决,该裁决就很有可能在中国无法得到执行。

  2、撤销仲裁裁决的标准

  不同的国家对撤销仲裁裁决有不同的标准。例如,如果当事人欲选择临时仲裁,则仲裁地就不应选在中国大陆(香港支持临时仲裁),因为中国《仲裁法》仅支持机构仲裁而不支持临时仲裁,否则该仲裁裁决就有被撤销的风险,在中国大陆无法执行。

  3、仲裁地对待仲裁的态度

  仲裁地法对仲裁程序的影响十分巨大。当事人应该尽量选择支持仲裁的仲裁地,以确保仲裁程序可以顺利进行。一些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对仲裁采取消极态度,当地法院不肯提供司法协助,这会对仲裁程序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以及其他临时措施造成不小障碍。

  4、仲裁员的资格要求

  不同国家的法律对担任仲裁员的资格作出了不同的要求。例如中国《仲裁法》规定了担任仲裁员的资格,而香港的《仲裁法》却不作要求,将仲裁员的资格交由当事人自主约定,即当事人有权选择他们认为合适的仲裁员,可以对仲裁员的资格,从业年限等条件自由约定。除此之外,实践中当事人选择的仲裁员的国籍一般与仲裁地一致,否则可能会面临仲裁员无法运用或者不熟练运用相关法律的情况。

  5、仲裁地的程序法和合同的实体法

  某些仲裁地的仲裁法对程序细节作出了相当多的规定,例如法律的选择,时效,保密,证据披露,临时措施,仲裁的合并等事项。如果当事人不另行约定,则仲裁地的仲裁法中关于程序的规定会适用于仲裁程序。例如,仲裁地在英国且适用英国实体法的仲裁程序会涉及大量证据披露和交叉询问,而仲裁地在瑞士且适用瑞士实体法的仲裁程序在上述方面就会简单得多。

  6、便捷性和成本

  尽管在理论上当事人可以约定到仲裁地之外的国家开庭,一般而言,开庭地即为仲裁地。考虑一般的情况,如果仲裁地地理位置较远,交通不便或者设施(酒店,会议室,配套设施)昂贵,当事人无疑要为此付出更多的时间和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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