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召回的方式,产品召回的概念和方式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于安婷

  产品三包针对的是不符合法定或约定质量要求的产品,即三包主要解决的是因随机因素导致的偶然性质量违约,而召回针对的是因设计、制造、标识等方面的原因在某一批次、型号或类别的产品中普遍存在的产品缺陷,即召回解决的是系统性的产品缺陷问题。

  关于召回,除一般性规定,如《侵权责任法》(2009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2009年)等外,我国对汽车、医疗器械、药品、食品、儿童玩具等还分别规定了专门召回规定,具体包括《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2013年)、《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6年)、《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2017年)、《药品召回管理办法》(2007年)、《食品召回管理规定》(2007年)及《食品召回管理办法》(2015年)、《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2007年)等相关法规。对于其他消费品,则规定了《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2015年)。关于《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与其它专门召回规定的关系,《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五条明确,其他法律法规作出专门规定的产品不适用《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

  通常理解,在产品安全使用期限内出现系统性产品缺陷的,均可能发生召回。召回的责任主体为生产者。此处的“生产者”是指,生产产品并以其名义颁发产品合格证明的企业。此外,从中国境外进口产品到中国境内销售的企业或者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授权机构,可视为生产者。同时,《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将“销售者、租赁者、修理者、零部件供应商、受委托生产企业”均界定为除生产者之外的经营者,经营者不负有召回义务,仅具有协助生产者召回的义务。

  召回方式包括主动召回和责令召回两种。主动召回和责令召回的流程主要如下所示:

  一、主动召回

  1) 生产者发现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立即开展调查分析;

  2) 生产者实施召回,制定召回计划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3) 生产者以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发布信息;

  4) 生产者对召回的产品采取修正或补充标识、修理、更换、退货等措施;

  5) 生产者向主管部门提交召回阶段性报告和召回总结报告;

  6) 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召回措施效果进行评估。

  二、责令召回

  责任召回与主动召回流程相同,但在主动召回之前通常需要增加以下流程:

  1) 主管部门发现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立即通知生产者开展调查分析或自行开展调查;

  2) 主管部门通知生产者实施召回;

  3) 生产者对主管部门的缺陷调查结果提出异议并提供证明材料;

  4) 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或技术检测、鉴定;

  此外,关于未实施召回的法律后果,分为主动召回不履行和责令召回不履行两种情形。《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对于被责令召回而拒不召回的行为,生产者将面临被责令改正、缺陷汽车产品货值金额1%~10%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经营许可等法律责任。此外,对生产者获知产品可能存在缺陷而未主动召回的行为,不同产品可能存在不同的处罚标准。如《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未对未主动召回行为明确罚则,仅对未按规定更新备案信息、未按规定提交调查分析结果、未按规定保存汽车产品召回记录以及未按规定发布缺陷汽车产品信息和召回信息规定了1~3万元的罚款;而《药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生产者未主动召回的,将面临被责令召回、应召回药品货值3倍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直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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