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交强险、商业险保险合同中非医保用药免赔条款为无效的格式条款,不应免除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任君

  基本案情

  刘某驾驶的机动车与赵某驾驶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赵某受伤住院治疗,交警部门做出的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车辆在某保险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险。一审中,保险公司提出应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扣除30%的非医保费用,法院没有支持。保险公司不服,上诉至郑州中院。

  法院观点

  郑州市中院认为,赵某作为接受治疗的病人,对于治疗过程中药物的使用并无选择权,即何种药物属于医保用药小、何种药物是非医保用药,赵某并没有选择权。同时,在对于利益的选择上,生命的价值远远高于药物的价值,在抢救过程中,再赋予病人选择何种药物的权利,对于接受治疗的病人而言是不公平的,故无论治疗用药是不是医保用药,均不影响赵某医疗费用请求权的行使。况且赵某对非医保用药的免责条款是否知情,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举证责任,故保险公司的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律师点评

  在签订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险时,保险公司提供的合同文本一般都会约定扣除20%~30%的非医保费用,这实际上是一项对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标准的医疗费免除赔偿责任的格式条款。根据《保险法》和《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保险公司应当举证证明其在相关保险单上作出了足以引起投保人(即交保费的人)注意的提示,并对免责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了明确说明。否则,该条款不产生效力。而且,《保险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免除保险公司依法应当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条款绝对无效。在本案中,保险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在签订保险合同的时候就非医保用药免责条款做了明确说明。而且,投保人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就是为了在发生事故时转移风险,而保险公司非医保费用免责的规定明显是免除自己依法应当承担的义务、排除投保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理应无效。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案号:(2015)郑民四终字第1469号。为叙述简洁,案情有些许改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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