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登记离婚的条件未成就的情形下,离婚协议中非财产分割条款是否有效?有度律师事务所离婚律师表示,关于这一问题有两个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该协议应当得到支持,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以此类推,该协议应当得到支持。另一种意见认为,该协议不应该得到支持,《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四条中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
关于第二种不应该得到支持的观点可以这样解释,虽然《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四条只是针对离婚协议中最常见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条款的生效条件问题作出了规定,但并不能由该条得出即便登记离婚或到法院协议离婚的条件没有成就,而非财产分割条款仍然生效的结论。《民法通则》第六十二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在双方未能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的情况下,该离婚协议并没有生效,对夫妻双方均不产生法律约束力,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直接依据。而且,《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四条只是针对离婚协议中最常见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条款的生效条件问题作出了规定,但并不能由该条得出即便登记离婚或到法院协议离婚的条件没有成就,而非财产分割条款仍然生效的结论。
因此除了财产分割协议外,夫妻一方为促成协议离婚,还可能在离婚协议中作出其他对己不利的承诺,那么其与司法解释中所言的财产分割协议在本质上并无不同。因此,本司法解释条文的精神同样应类推适用于离婚协议中非财产分割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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