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律师分析关于借名买房成功维权的典型案例,借名买房败诉的案例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汪航

  一、原告诉称

  高某明诉称:2003年6月,经朋友孙某介绍,与孙某同事被告魏某锟达成口头协议,协议约定我借被告之名义,购买其一套经济适用房,由我支付房款并还贷,并给予被告好处费50000元。由于我一直未具有购房资格,该房屋一直在被告名下。后,经多方渠道得知,被告竟私自将属于我的房屋卖与第三人。因被告背信弃义的行为,现该借名买房合同已不具备履行条件。诉讼请求:1、判令魏某锟与高某明就位于北京市昌平区301号房屋的借名合同有效;2、判令解除双方之间的借名合同;3、魏某锟赔偿高某明房屋损失478万元(含返还已付购房款及房屋的增值损失);

  二、被告辩称

  魏某锟诉称:1、我与高某明之间不存在借名买房合同关系,我在购房时并不认识高某明。我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经适房,并与配偶共同支付了首付款120996元,我没有收到高某明支付的5万元购买指标的钱;2、我与高某明是房屋买卖合同关系,约定了过户期限最长为五年,否则合同解除,一直到2010年房屋产权办理完毕,高某明迟迟不能具备购房资格,已经严重违约。因高某明违约,双方已于2015年10月份解除口头房屋买卖合同,高某明未支付房款;3、2004年至2006年双方之间13万元汇款系借款,与房屋买卖无关。

  三、审理查明

  2003年7月17日,魏某锟与XXX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魏某锟购买由XXX公司出售的301号房屋,建筑面积223平方米,房屋总价为580996元,其中首付款为120996元,银行贷款46万元。涉案房屋自交付后,由魏某锟实际控制管理,魏某锟将房屋装修后用于出租。

  2010年魏某锟取得涉案房屋的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及购买时由XXX公司出具的发票,以及其他相应票据均由魏某锟保管。

  另查,高某明通过其配偶账户,分别于2004年6月23日、2004年12月23日、2005年6月20日、2005年12月9日、2005年12月16日、2006年9月6日、2006年10月16日向魏某锟账户汇款共计13万元。

  再查,高某明至今尚未取得在北京购房的资格。

  高某明申请证人孙某到庭出具证人证言。孙某证实其与高某明是同学关系,与魏某锟是同事关系;孙某称其是双方达成借名买房合同关系的介绍人,并且称高某明以魏某锟名义花了5万元购买指标,购房款是高某明所出;该房屋交付后由魏某锟管理,收取租金用于偿还房屋贷款。魏某锟认为孙某与高某明是多年同学,关系密切,其证言不具有客观性和真实性。

  2016年6月29日双方协商过程的录音中显示,高某明陈述“你(魏某锟)也认可当时这个指标卖给我了,如果当时房证办了,三年五年的过给我了,咱们就没有这些事了。”魏某锟对此未提出异议;另,魏某锟在录音中提及“问题是咱们是04年签的合同到现在,这期间一点一点的都在涨,如果是五年之内,如果你卖了我给你过了户,09到16年期间还有经济适用房,我还有一个指标……不是我非得要,问题是我确实买不了房......起初那房子你说往外租,我说行可以租,孙某找到我,说有人想在那做珠宝,他说要租房子找到孙,孙和我说,我说我做不了主,你得问明明,那是明明的房。魏某锟对上述录音未做出合理解释。

  2016年8月23日,魏某锟与案外人裴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出售给裴某,房屋总价款为478万。2016年9月13日,魏某锟提前还清剩余贷款,当日还清本金232405元,利息1326元。该房屋所有权已转移登记至案外人裴某名下。

  四、法院判决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1、确认高某明与魏某锟就位于昌平区301号房屋的借名合同有效;

  2、确认高某明与魏某锟就位于昌平区301号房屋的借名合同解除;

  3、魏某锟赔偿高某明经济损失4546267元;

  4、驳回高某明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房地产专业律师靳某权点评

  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律师认为,法院裁判依据有以下几点:

  (一)孙某的证人证言与2016年6月29日的协商录音的内容能够互相印证。故此认定,高某明确系经孙某的介绍,借用魏某锟的购买指标购买涉案房屋,并以魏某锟的名义办理房屋按揭抵押贷款,且高某明委托魏某锟在房屋交付后对房屋进行管理并代为出租,以租金偿还房屋贷款。如魏某锟所称高某明未向其支付过任何款项,那么,仅在双方达成口头房屋买卖合同的前提下,魏某锟即在与他人沟通过程中即表示房屋属于高某明,明显与常理不符,故未予采纳。

  (二)关于涉案房屋首付款及是否支付指标费用等补偿,高某明主张其向魏某锟支付了房屋首付款12万余元、指标购买费用5万元和其他补偿10万元。高某明虽无法提供证明上述款项支付的相应证据,但结合证人证言、协商录音以及高某明汇入魏某锟还贷账户内的13万元款项等证据,高某明已经向魏某锟支付了首付款12万余元、指标购买费用5万元以及其他补偿10万元存在高度可能性,故法院予以确认。魏某锟称未提交相反证据进行反驳。

  综合以上,高某明与魏某锟之间存在“借名”合同关系具有高度可能性,且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属合法有效。

  现涉案房屋已由魏某锟另行出售,高某明与魏某锟之间的“借名”合同不具备履行的实际可能,高某明要求解除,依据充分。关于高某明要求魏某锟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魏某锟将房屋另行出售,实属违约,致使高某明对涉案房屋可能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受到损害,结合还贷情况及房屋升值情况,应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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