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发票是什么意思,虚开发票处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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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发票罪量刑标准
法官提醒
依法纳税是企业信用的基石,也是市场名片的体现。企业经营应该守住底线、筑牢防线,增强企业合规意识,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切勿在没有发生实际交易情况下,虚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面临的将是法律严惩。
来源:花垣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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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发票罪的立案标准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破坏国家税收征管秩序
影响市场公平性
就在日前
寻乌县公安局经侦大队
经过缜密侦查
成功破获一起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抓获犯罪嫌疑人李某
经侦大队民警在日常工作中
发现寻乌县某公司
在短时间内开具了
大量增值税专用发票
但业务流、资金流与实际经营状况
严重不符
存在重大虚开嫌疑
获悉此情况后
经侦大队立即成立专班展开调查
通过大量工作
迅速锁定了犯罪嫌疑人李某
并掌握了其虚开增值税
专用发票的关键证据
并成功将嫌疑人李某抓获
经审讯
李某对其在无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
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以谋取非法利益的犯罪事实
供认不讳
目前
犯罪嫌疑人李某被依法采取
刑事强制措施
案件正在进一步深挖侦办中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是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
不仅会损害国家税收利益
也会给企业自身带来重大损失
广大经营者应遵纪守法
诚信经营
切莫触碰法律红线
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
虚开发票犯法吗
一些不法分子
将税收减免优惠政策当作“盘中餐”
通过注册“空壳公司”
在无真实业务往来情况下
以收取开票费的方式
对外大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严重破坏税收征管秩序
造成国家税款流失
……
近日,上海市静安区检察院办理了这样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检察机关通过退回补充侦查,深挖细查、全面查清虚开链条,在锁定犯罪事实、准确适用法律的同时,积极开展追赃挽损工作,为国家挽回税款损失400万元。
操作“空壳公司”
虚开发票
2023年12月,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接到举报,称S公司让其他公司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公安机关迅速立案侦查,通知S公司负责人崔某(另案处理)到案配合调查。
崔某交代,S公司主要从事运输业务,因司机系个体经营,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他在得知顾某(另案处理)有这方面渠道后,让顾某介绍的Z公司、Y公司为其公司虚开与运输服务相关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
公安机关顺着线索加大侦查力度,发现Z公司虚开的部分增值税专用发票也源自Y公司,Y公司实际控制人林某于2023年左右又成立一家H公司。H公司的业务与Y公司一致,且两家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受票公司高度重合,这表明Y公司、H公司很可能系犯罪嫌疑人成立的专门用于虚开发票的“空壳公司”。
2023年12月19日至2024年2月27日,犯罪嫌疑人林某、羊某、王某、薛某先后到案。
退回补充侦查
逐个击破难题
2024年6月26日,案件被移送至静安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仔细审查全案证据材料,依法讯问林某、羊某等4名犯罪嫌疑人。
办案检察官研究案情。
4人到案后基本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但林某的供述出现反复,多次辩称其经营的Y公司、H公司确实有正常业务,并且这两家公司开具给S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部分存在真实业务往来,其收取的费用系运输费用,并非开票费。
与此同时,检察官在讯问羊某、王某等人时,发现Y公司、H公司还涉嫌为山东、重庆等地多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
鉴于以上情况,静安区检察院于2024年7月26日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建议公安机关进一步补充收集受票单位相关证人证言、开票记录、抵扣记录、资金回流等情况并开展审计,查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全部犯罪事实及数额。
准确区分主从犯
确保罚当其罪
经承办检察官充分释法说理,各犯罪嫌疑人意识到其行为对国家税收秩序造成的严重影响,林某表示愿意赔偿钱款弥补税款损失。
综合考量各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性质及参与时间、程度等因素,在区分主从犯的基础上,静安区检察院拟对薛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并于2024年9月26日对林某、羊某、王某提起公诉。
审理期间,林某主动退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400万元,连同部分受票单位退缴的税款,现已基本挽回国家税款损失。
2024年10月22日,经听证后,静安区检察院依法对薛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同时,为避免出现“不刑不罚”,该院行政检察部门及时开展行刑反向衔接工作,向相关行政机关制发检察意见书,建议对薛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近日,静安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分别判处林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5万元;判处羊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8万元;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7万元。
今年1月21日,静安区检察院针对公司登记注册、税款缴纳等关键环节发现的问题,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税务稽查局召开联席会议,双方总结梳理了执法、司法实践中常见、多发的涉税、涉汇等法律风险点,并就加强线索移送、加大普法宣传、为企业提供量身定制的“法治服务包”等达成共识,助推区域税收环境健康有序发展,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阮婷)
虚开发票追诉期几年
张春桥律师,合伙人,擅长办理各类税务争议、税务犯罪辩护、经济纠纷案件。
一、违法事实2023年3月,你作为xxx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谋取利益,在其他股东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第三人介绍以公司名义私自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17份,价税合计1451576元。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1:《xx生产建设兵团库尔勒垦区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xx区检刑行意〔2024〕10号),证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库尔勒垦区人民检察院向我局送达检察意见书,建议对刘x娟进行税务行政处罚。
证据2:xx生产建设兵团库尔勒垦区人民检察院《案件材料移送清单》及相关证据资料,证实刘x娟作为xxx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其他股东不知情,没有召开股东会议形成决议的情况下,以xxx商贸有限公司的名义私自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不符的发票,系虚开发票行为。
二、处罚依据及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对你虚开发票行为拟处10万元罚款。即:100000元。(人民币大写拾万元整)。
三、来源*税稽罚〔202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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