诬陷罪立案标准,诬陷罪能判几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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诬陷罪中的严重后果如何认定
一些人出于各种动机(私仇,出于嫉恨或让别人倒霉的阴暗心理等)去诬告别人,如果一个社会的诬告成本很低,那么诬告现象就会层出不穷。古代中国人对此早有防范,形成了一整套让诬告者反坐其罪的法律制度。
最迟到秦律作为成文法的时代,便出现了“反其罪”的概念,在汉初张家山汉简的《二年律令·告律》中,表述为“诬告人以死罪,黥为城旦舂,它各反其罪”,即如果诬告别人死罪的,诬告者会被处以脸上刺字判处为城旦、舂的劳役徒刑。如果是诬告死罪以外的其它罪,则对诬告者处以同态复仇所对应的刑罚。
《汉书·武帝纪》:“乐通侯栾大坐诬罔,要(腰)斩”,即汉武帝的女婿栾大,因为犯了诬告罪而被腰斩。《汉书·宣帝纪》中,汉宣帝下诏书规定:“诸年八十以上,非诬告、杀伤人,它皆勿坐。”汉代尊老,老人也是受保护的群体,但哪怕你是八十岁以上的高龄老人,受尊重受保护,如果突破最基本的底线,即杀人和诬告,也是要负法律责任被惩处的。
此后晋朝的法律,也继承了汉朝的这一规定,八十岁以上老人普通犯罪可以“勿论”,但“诬告谋反者,反坐”,这是一个底线(《晋书·刑罚志》)。
《汉书·杜周传》:“假令丹知而白之,此诬罔罪也;不知而白之,是背经术,惑左道也:二者皆在大辟。”可见在汉哀帝时期,诬告罪对应的处罚是斩首。到了东汉,诬告罪也是反坐处理,如《后汉书·孝明八王传》记载汉灵帝时期,陈国的国相师迁诬告前任国相魏愔和陈愍王刘宠,说他俩经常一起“共祭天神,希幸非冀,罪至不道”,北寺诏狱审核后认为,这二人不过是为了长生祭祀“黄老君”而已。师迁,因“罔以不道”而被诛杀。
此外,出土的居延汉简《候粟君所责寇恩事》中记载东汉建武三年的两件案件开始时的固定语句中,都有“所出入罪反罪之律辨告”,即一旦录定供词,就必须在三天内提出更改,如果此后发现供词和事实不符合,就要当作诬告,被处于反坐之刑。
《三国志·魏书·高柔传》记载,曹魏刑罚苛刻,严厉打击“妖言”,鼓励社会上告发“妖言”,导致被告必死,而“告之者辄赏”,诬告成本近乎为零,而且还非常有利可图,因此社会上诬告者横行。后来实在乱套了,皇帝曹丕觉得这样下去不行,才下诏规定“敢以诽谤相告者,以所告者罪罪之,于是遂绝”。曹魏恢复了汉代的诬告反坐法之后,诬告者成风现象立马消失。《三国志·魏书·曹爽传》引《魏略》:“宣王乃忿然曰:‘诬人以反,于法何应?’主者曰:‘科律,反受其罪’。”可知曹魏法律中,诬告别人某法要反坐谋反罪,已成正式法条。
南北朝时期南北方的法律中都有诬告者反坐的制度。南齐武帝时期,谢超宗的门生王永先诬告谢朝宗的儿子谢才卿,一共有二十条死罪。“上疑其妄,以才卿付廷尉辩,以不实见原。永先于狱尽之。(《南史·谢灵运传》)”。王永先诬告谢才卿二十条死罪,廷尉认为完全不符合事实,便将诬告者以反坐法处死。当时北方的北魏,宋维诬告司染都尉韩文殊父子谋逆,要拥立清河文献王当皇帝,但是“鞫无反状”,“维应反坐”,即司法鞫问后确定这位王爷没有造反企图,诬告者宋维便要根据法律反坐(《魏书·宋弁传》)。只是后来北魏灵太后“欲开将来告者之路”,因此只是把宋维降官了事。
唐代的《唐律疏议》中规定“凡人有嫌,遂相诬告者,准诬罪轻重反坐告人。”你看谁不爽、去诬告他,会被处以诬告那个罪名相对应的惩罚。唐律还规定,如果诬告者“自引虚”,即主动坦白诬告行为,那么就可以“得减反坐之罪一等”。唐律规定,“不类其事”算诬告。比如乙告发甲偷了驴子,后来查出甲偷的是马,那么虽然驴子和马不同,但二者都是盗窃,而且驴子和马都是相似的牲畜,乙就不构成诬告。但是乙告发甲偷驴子,查出来是甲偷盗了一副铠甲,那么乙就构成诬陷罪。因为驴子和铠甲,外形也差异极大,不可能混淆。
宋代基本继承了唐律对诬告反坐的规定。《宋刑统·斗讼》规定“诸诬告谋反及大逆者斩,从者绞”;“诸诬告本属府主、刺史、县令者,加所诬罪二等”。还规定,如果告发某人多个犯罪行为,其中真真假假,就要根据实际犯罪和被诬告部分的轻重来衡量判决。如果实际犯罪不轻于被诬告的罪,可以免除告发者的反坐之罪。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惩罚。此后明代的《大明律》,也对完全无中生有的诬告和虚实相间的诬告两种情况做出了区分,如果是完全无中生有的诬告,还要在相对应反坐罪基础上再加二等或三等。
看中国古代的诬告者反坐法演进史,很有立法智慧,让诬告者承担所诬告罪行相当的刑罚,而不是另立诬告罪的刑罚,让诬告风险极大提高,起到了震慑犯罪的作用,这其实是博弈论“一报还一报”最优策略的体现。
(作者系大学老师、历史学者)
(本文仅为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报立场)
李竞恒
诬陷罪怎么判刑
故意诽谤他人的法律后果一般是要被处5日以下的拘留或者是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比较严重的处五天以上到十天以下的治安拘留,但是,诽谤他人已经构成犯罪的要面临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且不管诽谤他人是否已经犯罪,肯定诽谤的这种行为是需要对被诽谤人进行民事赔偿的。
一、故意诽谤他人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根据《民法通则》第120条的规定,必须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如果侵犯公民的名誉权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按刑法有关侮辱罪、诽谤罪、诬陷罪的规定处罚。
二、网络恶意诽谤他人怎么判刑?
1、会构成诽谤罪(刑法第246条),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2、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3、犯本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这里所谓“告诉的才处理”,是指犯诽谤罪,被害人告发的,法院才受理,否则不受理。
“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例如,因诽谤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引起当地群众公愤的;诽谤外国人影响国际关系的,等等,如果受害人不告诉或不能告诉,人民检察院应提起公诉。
由此来看,故意诽谤他人的法律后果也是分成两种,一般情节比较轻微的诽谤行为是会按照五天以下的治安拘留500元的罚款处罚的,可是只要构成诽谤罪,因为当时的这种一时冲动的做法就要被判处相应的有期徒刑了,所以在这里也提醒大家一句,生活当中说话做事都要注意分寸。
诬陷罪最害怕三个证据
12月7日,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岳惠芳、周晓伟诬告陷害罪一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岳惠芳系苏州市某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负责人。2017年5月,该公司中标无锡市某经济开发区景观绿化项目并进行施工。后在工程款结算过程中,被告人岳惠芳对工程款结算周期和比例不满,认为相关安排系与其并不相识的时任该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人所决定,由此对该负责人心生不满。
2020年9月15日晚,被告人岳惠芳为发泄对该负责人的不满,与其公司项目经理即被告人周晓伟共谋虚假举报。次日上午,为增加举报信的可信度,周晓伟在岳惠芳安排下至某小学等地拍摄照片,用于污蔑该负责人与相关工程单位存在不正当利益往来。后岳惠芳、周晓伟编造举报信,岳惠芳指使周晓伟及其公司工作人员在网上搜索举报信模板,将被举报人姓名改为该负责人,捏造该负责人挪用资金、以权谋私、受贿等虚假内容,形成三封不同内容的举报信。当晚,周晓伟按照岳惠芳的安排,先后至南京市、无锡市新吴区向江苏省纪委监委、无锡市纪委监委邮寄投递举报信,意图使被举报人即该负责人受到刑事追究。无锡市纪委监委收到举报信后对该领导启动工作程序,经调查未发现其存在举报信中涉及的挪用拆迁款、以权谋私、受贿、违规招标等行为。
2020年10月10日,被告人岳惠芳、周晓伟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法院认定,被告人岳惠芳、周晓伟共同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诬告陷害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罪行,且均认罪认罚,综合其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判决被告人岳惠芳犯诬告陷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周晓伟犯诬告陷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来源: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编辑:任喆
诬陷罪的定罪标准
【案情简介】2020年6月29日早上,小花(女)在某KTV包间内自愿与男服务生李某发生性关系。事后,小花丈夫敏感地觉察到事情不对,觉得小花行迹非常可疑便逼问小花究竟发生什么事情,小花怕丈夫责骂谎称自己被李某强奸。小花丈夫在第二天向公安机关报案,小花也到公安机关说明情况,继续咬死自己被李某强奸。当年7月1日,公安机关对强奸案立案侦查。
公安机关经调查了解后,小花与李某发生关系完全系自愿。公安机关转而对小花涉嫌诬告陷害罪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小花犯诬告陷害罪。最终法院判决小花犯诬告陷害罪,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乐仪安说法】
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诬告陷害罪,平时大家多称之为“诬陷罪”。本案中小花夫妻都向公安机关报“假”案,但是小花丈夫是在被妻子误导情况下报警,他不知道案件真实情况,所以小花丈夫不构成诬告陷害罪。小花在警方向其调查时仍然撒谎诬告服务生强奸自己,小花主观和客观上均实施了诬告的行为。警方在小花诬告后对服务生立案侦查,小花诬告的情节应该来说比较严重了。
法院最终判处小花犯诬告陷害罪,并宣告缓刑,应该说罚当其罪。
图文无关
结语:涉性犯罪由于私密性,现实中确实也有很多偷情后,女方假报警强奸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一旦没有其他证据,男方有可能百口莫辩。无论男女在外应该洁身自好,不能因为一时欢愉陷入危险的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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