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小颜系王大鹏的孩子,王大鹏于2015年1月6日与小颜的母亲解除婚姻关系,在怀柔区民政局协议离婚登记,协议约定:“儿子小颜由女方玩养,随同女方生活,抚养费由男方全部负责,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男方应于每月21日前将孩子的抚养费打到女方银行卡中,儿子小颜补习或转学所发生的费用由男方直接付给费用单位。随着小颜年龄的增长,物价上涨,小颜物质生活和学习的要求提高,为了保证小颜正常学习、生活及医疗开支,王大鹏应当按时履行抚养义务,小颜为维护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王大鹏在庭审中辩称只有2018年10月至12月的抚养费6000元未给付。
法院审理后认为,离婚后由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王大鹏与小颜的母亲在离婚协议中已就小颜的抚养进行了约定,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王大鹏应按协议约定给付2018年10月至2018年12月的抚养费6000元。王大鹏现尚未给付,小颜要求给付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那么抚养费的官司到底应该如何打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呢?
在抚养费纠纷案件中,原告一般为子女本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其向法院提起诉讼。一般情况下,离婚后由一方抚养的婚生子女、由一方抚养的非婚生子女、继父母一方抚养的继子女、一方抚养照顾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都可以作为原告向抚养费支付义务一方追索拖欠的抚养费。需要我们关注的是,即使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仍然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其支付抚养费。这是我们《<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新增的,也是旨在为未成年人提供更为完善的保护。还有一种情况就是父母双方对于抚养费用已经作出了明确的约定,并且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也依照约定给付了抚养费,但是一段时间之后,由于生活上的某些原因(工作、疾病等),无力承担原有的抚养费标准,这种情况下也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抚养费给付标准,这时候起诉主体便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了。
法院对于抚养费标准的认定,主要是根据三个方面来综合考量的,分别为: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在审理该类案件过程中,法官一般会对子女的实际需求和抚养义务人负担能力进行实质性审查,以此来增强内心确认的标准,从而进行判决。例如,在变更抚养费的案件中,父母双方在离婚时确定由父亲抚养子女,母亲不承担任何费用,一段时间之后父亲作为孩子的法定代理人两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母亲承担抚养费。第一次诉讼中,法院根据父母离婚时直接抚养方未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离婚诉讼至本次诉讼仅隔数月,原被告双方的生活情况无重大变化的事实,判决驳回原告起诉。第二次诉讼中,由于未成年人开始就读幼儿园,法官根据未成年子女实际需要的增加、非直接抚养方的收入水平确定了一定的抚养费承担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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